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详细内容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建筑装修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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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
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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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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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包括内容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
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
办公
用房
设备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中央机关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省级机关
处级以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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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市级机关
局(处)级以下9
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县级机关
科级以下9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乡级机关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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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
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A+B)×9%]/K+C
篇二:《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