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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关系到工伤基金安全和职工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效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现象发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现就全市统一规范定期待遇认证方式,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认证原则
各工伤保险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生存核查工作的重要性,以严肃认真工作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定期待遇享受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认证对象应积极配合支持认证工作,按要求提交认证资料。
二、认证对象
享受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认证频次
定期待遇认证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四、认证方式
1.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或附件2,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由经办人员核实其身份信息。
2.对不能亲自履行认证的人员,可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村(居)委会负责人上门认证,特殊情况的可提出申请由待遇发放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上门认证。
3.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收到《资格认证表》20日内,将盖章核实后的《资格认证表》送(寄)回认证单位。
4.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网络远程视频等认证方式,并做好相关认证资料的保存工作。
五、限期内未反馈或认证资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待遇,待其补办完善认证手续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