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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书样本

详细内容

篇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例【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思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x,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文园路11号602单元。

委托代理人:x,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坑工业园三号厂房。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被告:x,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思明东路13号。

被告:x,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厦门市思明区竹寮巷7号。

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帝豪大厦10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滨诉称,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发生布料买卖业务。2001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鸿双辉公司确认尚欠厦门染整厂货款770804元,承诺分期分批归还该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未还。2001年9月17日,染整厂与陈汉滨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书》,将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了被告鸿双辉公司,陈汉滨受让取得了追索剩余货款的资格和权利。同时,由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鸿双辉公司的股东却抽逃了各自的注册资金;被告永大会计所在接受委托对鸿双辉公司进行变更验资的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操作,导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鸿双辉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系虚假验资。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鸿双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洪顺利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出资义务,两次均足额投入5万元和12.5万元的资金和实物;其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抽逃注册资金,应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大会计所辩称,鸿双辉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厦门市湖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其所作的验资报告,系在此基础上对增资及实收资本部分进行审计验资。该公司增资投入注册资本250万元,即以货币资本出资10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150万元。其在验资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

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合法,没有虚假的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汉滨、被告洪顺利及被告永大会计所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鸿双辉公司、蔡禧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1.2001年4月17日,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鸿双辉公司分期归还布料货款770804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厦门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向鸿双辉公司提出诉讼,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至今未还。2001年9月17日,厦门染整厂将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项进行公告通知。

2.1999年8月份,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鸿双辉公司,出资比例为95%和5%;同月20日,厦门湖里会计师事务所对鸿双辉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同月24日,工商管理局核准设立了鸿双辉公司。同年9月29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作出鸿双辉公司增资的股东会纪要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同年10月初,被告永大会计所接受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增资进行变更验资,并于同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载明:鸿双辉公司截至1999年10月12日实有资本350万元,即货币资金139.89万元,实物资产210.11万元;其中,被告蔡禧福增资投入货币90万元,实物147.5万元;被告洪顺利增资投入货币加万元,实物2.5万元。

3.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三份(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客户为鸿双辉公司,总金额为1227292元,日期分别为1999年8月24日、8月27日、9月10日,商品名称为包缝机、平眼机、丈根机、凤眼机等。经查,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中并无名为“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

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以

“350204615416181”税务登记号及税务专用章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两份,总金额为601123元。其中1999年8月1日的发票(号码0081367)上客户栏空白,商品名称为凤眼机,金额173323元(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1999年9月28日的发票(号码0006485)上客户为鸿双辉公司,商品名称为电动裁剪机,金额为427800元(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根据之一)。但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国税各类销售发票协查单及其基本情况等材料显示,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为350204612253121,已于1999年4月20日注销,所剩余的发票亦已清缴,合法有效的发票没有上述两个号码。

5.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同安区祥桥供销合作社纺织品批发部开具的销售细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作为鸿双辉公司原货币资金转化为存货的依据),但购货单位和金额有明显涂改的痕迹。经核对该单位的销货

方记账凭证(存根),发现:(1)1999年9月17日的号码为01191982的发票,实际发生金额为7680元而非票面上的7680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2)同月30日的号码为01454354的发票,金额22812.3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3)同年10月15日的金额为8827.22元的发票号码不清,缺少销货单位的公章,且没有相应的销货方记账凭证。

6.根据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显示,永大会计所以被告鸿双辉公司提供的9份发票传真件作为实物验资的部分凭证。但该9份发票传真到达会计所的时间全部迟于验资报告所截止的时间(1999年10月12日);且其中7份发票上购货单位栏目与其他栏目的填写笔迹明显不同。

7.1999年10月12日,鸿双辉公司股东蔡禧福、洪顺利分别存入鸿双辉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90万元和10万元作为增资款;同月20日鸿双辉公司汇给潘安娟、孙巧凤和余雄飞三人共100万元。

8.经本院调查,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禾山分局提供了鸿双辉公司《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各一份。其中《营业税申报表》载明:税款所属时间1999年10月的城建税、社会事业税、教育附加税及基础设施税均为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载明:税款所属时间199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收入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594299.91元;利润总额为507872.42元;应缴入库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零;《资产负债表》载明:应付账款年初数99840元,期末数70141.77元。

9.鸿双辉公司因其他债务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物品等已被拍卖。根据本院向湖里法院调取的查封扣押清单、评估报告书及拍卖结算报告共8份;其中分别载明: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以2001年9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原价为868084元,评估净价为488466元,建议拍卖底价以评估值七成计为351245元;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以底价35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金额为41万元,扣除拍卖佣金、代扣代缴税金、代扣评估费及代垫工资,所剩的拍卖款为267300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告陈汉滨是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2)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3)被告永大会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报告与妨碍原告实现债权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对此,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认定。

一、原告陈汉滨是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2001年9月24日,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员工仍然在位能够送达,原告陈汉滨无权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鸿双辉公司其已受让厦门染整厂的债权,故原告陈汉滨并未依法取得讼争债权,其起诉不能成立。为此,被告永大会计所提供了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

执行通知书

(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

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

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

执行通知书

(201X)X刑初字第XXX号

罪犯XXX:

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

201X年X月XX日

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

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

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篇三:《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

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

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ⅹⅹⅹ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ⅹⅹⅹ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ⅹ日内预交上诉费ⅹ元(收款单位:ⅹⅹⅹ人民法院,账号:ⅹⅹⅹ,开户银行:ⅹⅹⅹ)。

审判长ⅹⅹⅹ{法院一审书样本}.

审判员ⅹⅹⅹ

审判员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ⅹⅹⅹ

民事判决书样式1的说明

本样式适用于当事人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

本判决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一)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案号,案号应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上、下各空一行,其末端与下一行右端看齐。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及住所地。注意:(1)不应写身份证号码。(2)住所地表述和法人一致,不用“住……”,而用“住所地……”。

2、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必须用全称。如果住所地不是工商登记的地点,则应以其向法院提供的并经对方核实的地点为准。有字号的写明字号。

3、如果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写明业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有字号的在其姓名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名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的事实查明部分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表述为“住所地ⅹ省ⅹ市ⅹ区ⅹ街道号码”。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ⅹ省ⅹ市ⅹ区ⅹ街道号码”。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后不用标点符号相隔。

6、代表人称谓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7、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代理的,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述为“ⅹⅹ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是律师的,表述为“ⅹ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第二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有律师代理、公民代理的,律师代理的写第一位,公民代理的写第二位。

(四)法院审理过程

具体包括案由、法院受理案件和开庭时间、诉讼参与人到庭以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诉讼中止、延长审限情况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要求,于2008年4月以后全部使用新案由。

2、当事人简称应在说明案件由来时出现,简称要清楚、适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

3、受理日期与开庭日期同时写,案经多次开庭的,按时间顺序列出多次开庭的时间。多次开庭案件出庭人员如有变化,只需写明最后一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4、如涉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诉讼中止情况等可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在交代开庭审理时间之前或之后写明。涉及延长审限情况,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交代。

二、事实部分

篇四:《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

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