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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详细内容

篇一:《发票作废错误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XXXX于XXXX年X月X日给贵局管户XX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发票代码XXXX,发票号码XXXX,发票开具后我公司已将发票邮寄给XXXX公司。本公司发票管理员在操作作废其他发票的的时候没有认真对好发票号码,误把开给该公司的发票操作作废了,并且没能立刻发现错误,直到月底发现失误时XXXX公司已将该份发票认证。由于本公司发票管理员工作态度的不认真、疏忽给公司造成的麻烦和损失,公司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已经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罚和加强相关教育与学习,希望国税局领导给予理解,今后绝对不会再有此类错误发生。

特此说明。

XXXXXXXXX年X月X日

篇二:《发票作废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陆家国税局:

我司3333333收到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3333333在2014年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共计18张,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6,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7,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8,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9,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0,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1,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2,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3,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4,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5,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6,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7,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8,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9,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0,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1,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2,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3,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

因货物名称错误,我司拒收,以上发票均未认证,未抵扣。特此说明!

望贵局予以办理。

333333333

2014年4月28日

篇三:《已认证未抵扣作废发票说明》

XX国税局:

今有我司收到XXX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票号XXXXXXXX金额XXXXX税额XXXXX)已于X年10月X日认证,但对方在我司认证后通知我司误将已认证的这X张发票作废,我司未抵扣此发票。XXX有限公司将于X年X月重新开具与误作废发票相同金额,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

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篇四:《已认证未抵扣作废发票说明》

XX国税局:

今有我司收到XXX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票号XXXXXXXX金额XXXXX税额XXXXX)已于X年10月X日认证,但对方在我司认证后通知我司误将已认证的这X张发票作废,我司未抵扣此发票。XXX有限公司将于X年X月重新开具与误作废发票相同金额,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

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篇五:《已认证未抵扣作废发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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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税局:

今有我司收到XXX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票号XXXXXXXX金额XXXXX税额XXXXX)已于X年10月X日认证,但对方在我司认证后通知我司误将已认证的这X张发票作废,我司未抵扣此发票。XXX有限公司将于X年X月重新开具与误作废发票相同金额,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篇六:《发票盖章不清楚:作废还是重开》

深圳注册公司

发票盖章不清楚:作废还是重开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深圳注册公司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

大连市国税局答疑——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泰安市国税局答疑——

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深圳注册公司

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

篇七:《发票各种情况处理》

1.问:已作抵扣(如50W)后次月才发现开错的发票还未作废(这份已经超出抵扣以外的数额),过了次月开错的发票已经不能作废!补充:正确的也已经开出,(也就是说重复开多了一份发票,但有一份是资料有误的,且开错的发票三联还在自己手上)该如何处理!

答:写一个申请,表明情况。然后带这张发票的复印件、财务专用章,赶紧到主管所去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除此之外,别无它法。

2.问:我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以证通过,而销方已作废,请问我们双方该如何处理,谢谢!

答:这种情况有些麻烦,如是跨月了,国税局到时候要通知你这笔进项税不能抵扣,账务上要转出来;如果没跨月,就在本月,就不抵扣,直接在账务上转出来就行了,而对方可能还要遭受国税局的罚款。

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这样,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给你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

3问:普通发票开错,隔月应该冲红,但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我隔月拿回已开发票第二联并对一式三联做了作废处理,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还能红冲吗?会不会被处罚?

答:(1)现在你的处理是只能冲红,而不是将退回来的发票粘进该本发票作废。

因为这笔收入在上月已经做收入了,当月已经申报交税了。发票退回来后你粘回作废,那么本月再开一张发票,本月又要进行申报交税,想想你只有一笔收入,但两次开票你就必然多交税金。所以,现在就将退回来的第二联作为本期开据红字发票依据,开一张相同金额本月日期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蓝字发票就好了。这样一张红票与一张蓝票税金相抵,并未产生任何税金。这样处理符合税务局要求与单位作账的需求,不会被处罚。

(2)重新开一张红票,将一,三联换下。

(3)在第二个月应该做红冲,就是开一张红字发票,而且错的发票不能作废,应该和开的红字发票一起记入凭证,别忘了还要冲成本。

4.问:发票未及时作废,我该怎么办?

11月税控系统开了一张销售普通票,由于不符合客户要求,又重开了一张同样数额的普通票,(原发票抵扣联并未认证,并已退还给我单位),原票由于未及时作废而造成11月虚增了销售额及销项税,那么这笔账如何处理最好?是否只能将废票写入11月销售收入,12月再冲回呢?冲账时要与税务局说明吗?

答:(1)这笔税款要做为11月的销项,正常申报。12月去税务局申请红票冲账,然后再开张相同金额的红票,1月申报时再将红票计入销项中!

(2)在12月开一张红字发票。请你们的客户出具一份"退票说明",然后找国税核准,就可以开了!

(3)12月份再开张退票就行了,不用跟税务局说,年度内这样处理问题不大,跨年度就不能这样处理了。

5.问:如果我方开出增埴税发票并已经过认证,但对方迟迟不进行认证,致使该份发票过期,那发票该如何处理?该发票能就此作废吗?

补充:如果该份发票对方已付齐该付的款项,然而对方决定不用这份发票(该份金额不大),这样对我们销货方会不会有任何影响呢?答:(1)如果你是销货方,开出票以后必定已在开票的当期做账了,并且在该月的增值税申报中也对该票进行了抄报税(而非你说的认证,销售方对自己开出的票不存在认证一说)。所以只要你完成了上述的两个环节,购货方是否把你们给他的票拿去认证就与你无关了,对方不认证导致发票过期只是会影响到他不能将该部分进项税用于抵扣,与你们销货方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如果未认证的责任全部在对方,你们也完全有理由回绝他们的任何请求,包括让你们把发票作废或让你们开红票冲销,事实上,在新的增值税使用规定出来之后,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只能当普通发票使,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将超过认证的发票用红字冲回的话,必定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惩罚。

(2)他不论证致使发票过期他可以到他所在的税务机关开证明,说明他所持有的发票未经过论证,然后你就能开负数发票给他。他不认证不影响您应做的账。

(3)现在发票红冲很麻烦的,如果过期没有认证,税务一般是不给解决的,只好重开了的,最好是在对方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先预申报,不开发票,等对方可以了再开发票,新的税务制度出台,必然会影响一部分企业。

6.问:对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上月底我们单位开出的几份专用发票,在30号的时候发现价格错误。但是对方已经认证了。我们该怎么做呢。要作废吗,如何作废?

答:(1)隔月无法作废了,要申请红字发票了。

由于已经认过了,需要购买方去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由于各地不同,请先咨询税务机关要带哪些材料。我这里建议先准备以下几样材料

1申请书(把来龙去脉写清楚,盖公章){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2购买方把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复印件都准备好(复印件盖公章)

3对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原件复印件)

4带好公章去税务所填一张他们提供的申请单

另外,如果方便请准备好经办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原复件,说不定需要。

(2)增值税专用发票隔月是不能作废的,具体的作废条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由于对方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只有让对方去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具体规定(规定同样出自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需要对方到所在国税提出申请退票,经国税认可开单后,你单位才能收回原票、开出红票,最后再重新开出正确的税票给对方!

7.问:地税局代开发票公司名称写错了,怎么办?{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上对方公司的名称漏掉了开发两个字,而合同上所盖对方公司印章上是有开发两个字的,这一点我们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样由于我们的疏忽,在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发票上对方公司的名称是按合同上开的,即没有开发两个字。现在北京公司收到我们的发票发现名称有误,一定要求我们重开,才将合同款汇给我们。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能不能将以前有误的那张发票作废,请税务局重新开一张?

难道非得让我们再交一次税,税务局才开正确的发票吗?光税金就有2万多呀,真要重新交税的话,公司就损失了这2W多钱,老板会杀死我的!我该怎么办呀?

但是我们公司的财务老总却说税务局不会给我们重开的,我们只能再交一次税,才能得到新发票。

另外,我们这个有误的发票是11月份就开好了的,但现在才发现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是12月份了,税务局能同意重开吗?答:(1)你提供设计合同以及上次开具的发票,要求税务局重新开具,税务局会将上次开具的发票作废,然后重新开具一份发票,税收是不会重复收取的。

补充:没问题的,税务局开错发票有义务重新开具。

(2)首先向当地税务局报告情况,让对方出示发票开错并退回证明,然后凭证明和退回发票到税务局申请重开发票。但是已经过了当月。税务局也要冲红数,再开具发票,这与我们无关。这是合同上我们的过失不要追加到税务局身上,不然惹麻烦。

(3)将以前有误的那张发票作废请税务局重新开一张,作废的时候和税务沟通一下,是可以重开,也不会再全额交一次税。8问: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开错如何处理?

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空填,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和下一号码发票第一联被填。客户联已交给客户。请教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1)你们可以这以办。把你们的第二张发票整个做废。依你们的第一张发票正常入几账。再在后面附一个情况说明。找你们的主管签字。定在凭证里面。省得时间长了或是换了人了。以后说不明白。

(2)如果如追回客户联最好,可以把这两份发票都作废。但若追不回客户联,如果当前发票开的是正确的,就把下一号码的发票作废。

9.问:增值税发票放超期如何处理?

我单位开出的发票被客户放超期,该客户是单位的重要客户,想给其重开一份,税款由其承担,这样做行吗?

问题补充:由于是该客户单位业务员的责任,他没有上报这件事,想将交的税款加在重开的发票中。

答:过期的专用发票是无法作废的。

按你所说的对方承担税款,你方再重新开具发票,发票是可以再开具,但是有虚开专用发票的嫌疑,最好将货物出入库相应地做一下,最保险的还是不要这么做,万一被查到的话事情可大可小。

10.问:发票作废后以及在电脑上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应先逐联盖上作废章,并作为重要凭证一份也不少的保存,应该至少保存五年吧。在电脑上就在发票管理窗口有一项发票作废,点开后找到要作废的发票,按提示点作废就可以了。

在发票查找栏,找到你要作废的发票号码,仔细核对,然后点击“作废”,在你作废的发票上盖作废章,和你的原始凭证放在一起,以便日后查找。

11.问:对方向我司退货后该如何处理自已开的增值税发票?

答:(1)对方如未认证抵扣,就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你公司,你公司可直接冲红,若对方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到国税开一证明,你公司凭此证明冲红,若是当月退货直接作废。

(2)如果是当月退回,直接作废就行了。

如果跨月了就比较麻烦,须开红字发票冲。红冲前须让对方开退货证明并让对方所属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12问:发票作废是否罚款?

补充:我们这里的税务机关指对于我们的企业指出,如果作废一张增值税发票罚款500元,合理吗?

答:作废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被罚款。只是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另外不能跨月作废。

如果把对方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作废,或者跨月作废。则会由国税局稽查局根据规定,作出补交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13.问:增值税发票作废后是否可以粉碎粉碎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增值税发票是否要保证票号的连续?

答:作废的发票必须保存好,不能粉碎,粉碎按照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4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对申报有无影响?

篇八:《发票作废的情况有哪些》

发票作废的情况有哪些{发票已认证作废需不需要出具证明}.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发票开错的常见情况和处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

切身利益。日常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

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

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

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

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

“换票”字样。

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如何领购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

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

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正确开具发票的细节提醒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