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代管
详细内容
'第一篇、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确保工程质量
以检代管
第二篇、工程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况表以检代管
工程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况表
第三篇、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况表以检代管
110kV永吉变电站工程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
况表
检查日期:2011年12月27-28日以检代管
检查人员:许俊明、陈保刚、王上游、王首魁
第四篇、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以检代管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本条款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同时增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使本规定更加周密,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其次,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法律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是恰当的,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避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也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之一。本案若发生在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当事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B建筑公司会受到罚款20万至50万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A集团公司将受到罚款5万以下的行政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1万以下的行政处罚。撰稿:方勇陈雷
来源:杭州日报
第五篇、XX工程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况表以检代管
附件2
XX工程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检查情况表
检查人员:
第六篇、以训代管,强化团队精神以检代管
以训代管,强化团队精神
——我在保安班的心得感受
星转月移,屈指算来,我来白象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在这两个多月里,有苦有累,有酸有泪,更多的是激情和喜悦。在白象这个大家庭里,我又一次让自己工作的激情复活了,让自己的生活多了份色彩,让自己的命运多了份挑战。
两个多月里,我的感受太多,今天借手中的笔,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和感受写出来,以抒自己对白象公司,对领导的器重与栽培的感激之情。
在我的眼里,当初的保卫力量不足已担负维护公司安全的重要职责,整个队伍涣散无凝聚力,军事技术专业水准尚处启蒙阶段,政治教育完全没有,人员思想不稳定。针对这些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弊端问题,在厂办主管领导下,着手从制度、军事、教育三方面齐抓,以制度约束工作,以军事带动专业,以教育稳定军心,希翼达到既定的目的:正规化、军事化、专业化的保卫力量。
通过两个多月的军训,队员的素质有了明显的进步,已向准军事化的管理迈出可喜的一步。
具体的做法是:
一、每周一下午进行定期的例会,以传达上级指示、厂纪厂规
及政治教育为主,强化队员的政治观念和责任感。以检代管
二、每周一至周五早晨六点至七点进行跑操,以跑步、俯卧撑、以检代管
拉单杠等多种形式进行体能锻炼,提高队员的身体素质。
三、每周一至周五晚六点至七点进行军训,以队列、擒敌术等
为训练内容,提高队员的军事技能。
四、抓好八小时以外的队员管理,以便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
以军训代管理,已经逐步改变了队员以往的皮塌作风,形成了强有力的专业化的公司保卫力量,为公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及周边的治安环境流下辛勤的汗水。
保安班以检代管
陈亚军
2005.10.30
第七篇、以罚代管以检代管
第八篇、不可简单“以罚代管”以检代管
时下,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各种执法过程中,往往采取简单的以罚代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在他们看来,这法子快捷省事,一罚了之,何乐而不为?
交通执法机关,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作部门创收的游戏规则,对违法当事人省去说服教育环节,而进行赤裸裸地罚款的有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背以事业性收入为主,罚没收入为辅的原则,下达高额罚款经济任务指标,说什么依法创收,应收尽收的有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只重处罚,态度生硬,以罚代教,重罚轻管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如此一来,看上去是省了诸多环节,但治理效果必然是不尽如人意,甚至适得其反。
我们看到,一些交警部门自简单采用以罚代管以来,不仅没有减少险情的发生,反而使交通事故频繁,不但加剧了当事人与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某些质监机构,发现违法行为不是依法坚决取缔,而是一罚再罚,变成了收费站,变相谋取利益,致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一些安监部门呢?由于平时工作作风飘浮,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是简单的以罚代管,导致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巨大的矿难,使民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创,给人民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于此,在各级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宣传讲解到位、违法危害解释到位、执法程序到位,力求公平公正,处罚适当,而不是采取简单的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必须强化公正执法的法治理念,以心正致身正,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违法违章行为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和制止,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