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岭花炮厂“3.11” 特大爆炸事故的教训(一)
详细内容
2000年3月11日上午9时24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发生了一起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伤12人,其中重伤2人。这是一起有关责任人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3月初,石岭花炮厂获得外省一批大规格爆竹生产的订单(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要求在3月16日前交货。为赶任务,从3月4日起,业主采取增加工费(每盘插引线由3.5分钱提高到5分钱)和付现金等方法,吸引部分村民到作坊做工。3月11日是星期六,学生不上课,一些村民便带来子女和弟妹帮助插引线(一种将导火线插入半成品爆竹的简单手工劳动)。这天正好下雨,部分来领料回家加工半成品的村民也滞留在作坊里做工,以致当天人数达到86人。由于生产的大规格爆竹用药量及氯酸钾含量严重超标,整个作坊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火药量共81千克。在生产过程中,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摩擦起火,引起爆炸,引发周围堆放的大量爆竹接连4次爆炸,导致作坊主体及相邻一间民房的一半倒塌,造成这起特大伤亡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违章操作
配药工李某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根据清理现场时发现的5个炸点、死者尸体和爆炸物的飞散方向及墙体倒向认定,首先是李某在操作时引起爆炸(药量约10千克)。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火焰将靠近厅堂的墙体击穿,引发正厅西侧存放的300余盘特装大地红半成品(药量约11千克)和东侧存放的5000个大爆竹等4处(药量约60千克)爆炸。李某违章操作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非法生产
石岭花炮厂未向任何管理机关报告,非法生产违反国家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该厂一般是生产34mm×7.5mm、35mm×6.5mm的大地红爆竹。从3月4日开始,该厂突击批量生产120mm×35mm、150mm×40mm、200mm×45mm、250mm×50mm等4种规格的大爆竹,其产品配方未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用药量高达12.64克/个,为标准0.05克/个的252.8倍;氯酸钾含量高达42.9%,为标准20%的2倍多,大大增加了药料的冲击感度和摩擦感度。这些非法产品在发生事故时致使爆炸力猛烈集中,是这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3.违章指挥
业主非法赶制国家明令禁止的爆竹产品,无视安全问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生产。平时只有20多人干活的作坊,事发当天达到86人。在生产现场超量存储、乱堆乱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仅34mm×7.5mm、35mm×6.5mm规格和4种违禁规格爆竹成品、半成品就达200多件,以致一处爆炸而引发多处相继爆炸。
4.违规布局
1996年业主合伙办厂时,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过10多年的变化,作坊所在地由原来的村旁发展成为石岭村村民居住区较中心的位置。作坊为建国前土木结构民居式建筑,陈旧、狭窄、拥挤,不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根本无法达到安全疏散的要求。厂房连片,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配药等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在一起,集中在450平方米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