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剖析及防范(一)
详细内容
引言(一)
2002年3月9日上午10时40分,武汉自来水公司某水厂一正在使用的液氯钢瓶突然发生爆炸,巨大的爆炸响声伴随着浓浓的黄绿色烟雾瞬间在钢瓶使用间扩散。此刻氯气吸收装置自动启动,操作人员戴上防毒器具切断了母管上其它氯气来源,并关闭室内门窗,控制氯气扩散,经过1个多小时抽风吸收,氯气全部吸收。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害和重大污染,但教训值得记取。
经过与现场(二)
该单位氯气用于自来水消毒,生产球场钢瓶每8个1组,共分两组,并且每个钢瓶1个坑,相距1m,钢瓶呈30°斜放在坑内。爆炸一组瓶头的瓶阀朝北,基本露出地平面。瓶底部用自来水喷洒气化液氯。
每个瓶的气相氯,通过支管与母管相连,每管经减压阀、调节阀、流量计后,通过真空抽吸用于水的消毒。
当1组瓶中有使用近达4天的液氯钢瓶时,用吊钩称重,保证控制余氯在5—10kg更换新的满液氯钢瓶上线。
据了解,与爆炸的钢瓶同时上线时1t的钢瓶共有2只,爆炸钢瓶是靠近减压调节阀的1只,此2瓶是3月27日上午10时开始使用的。
爆炸瓶的破口方位为:底部封头焊缝处炸开一开放式孔,外形尺寸有400mm×400mm。部分断口不齐整呈现45°角,部分裂口齐平。此破口当时朝下与地面垂线呈30°夹角。
爆炸的气浪将钢瓶抛向屋面,将屋顶起吊葫芦槽钢打弯,瓶体中部变形,且形成凹坑。放置瓶体的坑内木枕被气浪抛出,撞在墙上弹回行程达6m。
当时距爆炸瓶4m远处有2人背对瓶体,因瓶体置放在近地面以下,气浪的波及方向与地面垂直方面,爆炸未构成对人员的直接伤害。
调查分析(三)
爆炸的液氯钢瓶是该厂2003年3月24日从湖北某化工总厂运回的,瓶号为321,瓶子所属为该化工总厂,下次检验日期为2003年3月。
为查清事故原因,对同批次运回厂的钢瓶液氯(共24只,其中2只为该化工总厂所属)中氯气取样化验。液态氯中三氯化氮达73.4μg/g。虽然这一浓度并不会直接引爆,但现场检查时发现,钢瓶和使用时存在如下问题:
1)爆炸的钢瓶只有白色的检验字样,没有检验环,无法确定检验单位:
2)与钢瓶同时上线使用的另一钢瓶内仅存70kg余氯,可以推测爆炸瓶内还不足70kg(爆炸瓶靠近减压阀,使用中没有计量,按使用时间估计);
3)现场使用没有物料倒吸的迹象或可能,与此同时钢瓶的爆炸是在使用近尾期发生的。
因此,初步可以判定是因为三氯化氮引起的爆炸。
为了证实三氯化氮引爆,不妨作如下假设:
1)据分析液氯中三氯化氮已达73.4μg/g,以此作为以下测算的依据,实际生产中可能高于此数,也可能低于此数;
2)假设钢瓶每月使用充装1次。
因目前充装单位对正常余氯钢瓶在2年之内无特殊情况直接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