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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适于商品出口的反倾销内容(8)

详细内容

三、各国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一)各国具体救济措施

从各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分析来看,对受到倾销损害的国内工业采取的救济措施大致有三种,就是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中止协议。

1、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 Tue United States

美国反倾销税可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在美国反倾销法中,临时反倾销税也称估计反倾销税。一般指商务部按被指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在初步调查后,得出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由美国关税部门向进口商征收的一种不确定的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防止被初步确定构成倾销的为续在国内相关工业,在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保险金,可以表现为现金、存款凭证或证券形式,数额一般按照倾销幅度的百分比计征。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如果有效期满,并且裁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命令失效、固定反倾销税命令生效;如果终裁结果不实施救济措施,则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予以退还。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固定反倾销税也称最后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裁定损害属于"实质性损害",则应在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期间、被停止清关时开始征收;

二是裁定损害属于"实质性损害",则应从作出这种决之日起开始征收;

三是如果申诉人提出并经核实确定属于美国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应从作出倾销裁定之日起往前追溯90天开始征收。

美国在反倾销法中对交纳固定反倾销税的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固定反倾销税应由倾销产品的进口商交纳,而不应由出口商交付,并且进口商应事先向美国当局提交不从出口商处获得损失补偿的保证书。如果有证据证明进口商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

■欧盟EU

欧盟现行反倾销法与美国反倾销法的基本规定一样,其反倾销税也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两种。在操作过程中,除了满足有关法律以外,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定反倾销程序已经启动;二是开始调查的公告已经发布;三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已经获得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的充分机会。

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征收的额度不得超过被裁定的倾销幅度,换句话说,临时反倾销税的幅度只能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税的时间应控制在反倾销申诉后的60天至90天内,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在更短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固定反倾销税。在欧盟法律中规定,固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方式:一是如果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仍然有效,在有效期满一个月由欧盟理事会通过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建议后实施;二是由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方式通过欧委会所提交的有关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建议后施。

欧盟反倾销税根据倾销幅度征收,除非出口商已接受价格承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的税率取决于不同出口商产品的实际倾销率,但在非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税率取决于有关出口国产品的整体。在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与固定反倾销税的数额有出入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日本 Japan

日本在现行的《反倾销法》中,虽然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但在时间和形式上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所区别。

在时间上,日本法律规定,临时措施应在有关调查程序开始之日起60个月内作出是否对有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超过6个月当局无权行使该项权利。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有效期为4个月,但是,如果政府声明正在考虑对该进口商的要求,临时措施可延长6个月。

在方式上,法律规定临时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征收相当于或小于倾销幅度一定数额的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进口商提交担保书保证履行相关义务。由此可见,日本反倾销法的上述规定比较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

2、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已经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出口商和进口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出口商承诺以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限制出口量、停止出口方式来取消因倾销而对 工业造成损害的一种协议。它既能代替征收反倾销税消除倾销损害,又能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救济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的运用。如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都对价格承诺作了规定。

按照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欧委会建议出口商作出承诺,不管是提出还是接受价格承诺,一般来说都要遵守以下几点:

价格承诺的提出或接受都必须是采取自愿的原则;

出口商答应提高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应以能够消除所造成的损害为限;

作出承诺的时间应限于在调查结果之前;

出口商的承诺被接受,并且欧委会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调查就应该终止;

作出承诺的出口商有义务按规定定期向欧委会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接受监督;

作出承诺的出口商应严格按协议履行,不得违反,否则交征收反倾销税。

(二) 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措施是针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如果某一处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其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变换原产地国、出口方式等手段继续向进口商倾销出口该产品,这种行为即属于规避反倾销的行为。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条款

1、组装规则

组装规则是指如果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部后,不再直接出口到进口国,另一部分零件 设在进口国内的关联企业生产,然后在进口国内组装成倾销的相同产品的行为。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组装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

组装或零部件生产与出口商有联系;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组装或生产才开始进行并出现数量增加的趋势,通常认为一年增长24%;

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原产地国进口,并用于组装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价值超过组装产品总成本的60%。

2、原产地原则

针对在第三国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所谓在第三国组装生产,是指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将零部件出口到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成成品后再出口到进口国。一般来讲,反倾销税的征收只针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当倾销产品的出口国发生改变时,进口国海关不能依据原有的反倾销税令对来自第三国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如果从第三国进口的零部件是来自己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原产国,则这种组装即构成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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