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详细内容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一、总则(一)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 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2.4条)(二)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2.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三)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伏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伏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10千伏、20千伏、35千伏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米、2.8米、2.9米,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2.1.4条)体现确保人身安全。
(二)户外35千伏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四)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五)增加了2.2.3条“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增加本条体现了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宗旨。(六)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
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2.3.3.3条)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千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七)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
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8条)
(八)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一)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二)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
(三)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B)
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B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四)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C、附录E)
(五)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F)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六)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七)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8条)
1.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
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3.2.6.4)
(八)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九)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
3.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一)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米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1条)
(二)等电位作业
规定: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6.3.1条)
(三)增加补充: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6.7条)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无重大修改。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1.第8.4 “SF6配电装置、电缆层(隧道)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和8.15“SF6断路器(开关)进行操作时,禁止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都是为了保障检修和运行人员大生命安全和健康增加的。(新增)2.第8.1补充了SF6 配电室的排风口“不应朝向居民住宅或行人”,不但要保障职工的健康,还要注意保护他人的健康。3.第8.3补充了“主控制室与SF6配电装置室间要采取气密性隔离措施。SF6配电装置室与其下方电缆层、电缆隧道相通的孔洞都应封堵。SF6配电装置室及下方电缆层隧道的门上,应设置‘注意通风’的标志”。4.增加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8.5条)
5.第8.11补充了在回收SF6气体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针对回收工作时的危险点之一作了专门规定。6.第8.13 “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人员禁止入内。只有经过充分的自然排风或恢复排风后,人员才准进入。发生设备防爆膜破裂时,应停电处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拭干净”。在原规程只强调排风的基础上,强调增加了对人员撤离以及再次进入的要求,体现了先保人身的宗旨。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无重大修改。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1.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10.1条)
2.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10.13.3条)
十一、电气试验
规定了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气试验的限制条件。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11.1.10条)
十二、电力电缆工作
(一)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C),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E),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G)。
1.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2.1.1条)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2条)
(二)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2.2.1.1条)
(三)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2.2.1.11条)
(四)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2.2.1.17条)
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十三、一般安全措施
仅对和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程度较大及普遍性的一般安全技术作了补充修订。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13.1条)
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13.2条)
3.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接入漏电保护装置。(13.4条)
4.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13.5条)
5.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断路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等支持件上。(13.6条)
6.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件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13.8条)
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则
(一)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二)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三)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伏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伏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五)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一)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2条)
3.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A)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A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A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A的第8条)
(4)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A的第9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2.3.1.4条、附录B、附录D)
5.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E)
6.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F)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补充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明确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安全距离的规定;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2.3.6条)
8.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8条、2.3.9条)
(1)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2.3.7.3条)
(2)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3)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9.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三是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4款);四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五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
(2)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4条)
(3)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11.5条)
10.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2.5.1条、2.5.2条)
11.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3.3.2条)
2.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3条)
3.增加: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3.4.2条)
4.增加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3.4.8条)
5.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4.9条)
6.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装拆和接地、截面和绝缘部位等安全要求。(3.5.1条、3.5.2条、3.5.3条、3.5.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
1.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4.1.1条、4.1.2条、4.1.3条)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杆塔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增加倒闸操作票可利用计算机出票的要求。(4.2.2条)
3.增加: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4.2.3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
1.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米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5.2.4条)
2.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5.3.1条)
3.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一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二是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三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四是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五是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5.3.5.1条、5.3.5.2条、5.3.5.3条、5.3.5.4条、5.3.5.5条)
六、一般安全措施
(一)一般规定(新增内容)
1.6.1.1条原规程第89条部分内容第一句内容将原规程“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修改为“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明确了佩戴安全帽场所的范围。
2.6.1.2条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增加了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3.6.1.3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新增内容增加了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4.6.1.4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增内容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5.6.1.5条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增内容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
(二)6.2条修订内容为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修订为“高处作业”。
1.6.2.1条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新增内容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
2.6.2.2(原第85条前半部分)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
3.6.2.5条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千伏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规程第85条部分内容增加了使用双保险安全带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并规定了设置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4.6.2.7条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三)6.5条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杆塔施工与检修”。
七、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1.增加: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7.1.8条)
2.增加:架空绝缘导线的安全规定。明确架空绝缘导线应视为裸导线。(7.2.1条、7.2.2条、7.2.3条)
3.增加:装表接电的安全要求,共4条。(7.3.1条、7.3.2条、7.3.3条、7.3.4条)
八、带电作业
(一)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米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8.1.1条)
(二)等电位作业
规定: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8.3.1条)
(三)增加: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8.6.1条、8.6.2条、8.6.3条、8.6.4条)
(四)取消:带电水冲洗。因线路上带电水冲洗工作已不开展。
(五)取消:带电气吹清扫和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的试验要求。根据国内调研结果,目前该二项工作已不开展。
(六)补充和完善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增加: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8.12.3.4条附录I)
2.补充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8.12.3.6条)
九、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说明:此部分内容为本次修订规程新增加的内容,是在原规程第五章第六节“起重运输一般规定”和第八章第十四节“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与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评价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引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部分规定,对于电力线路现场施工中,实际应用的施工机具和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体现“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的原则,增加此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对使用越来越广泛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1.增加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包括各类施工机具的使用中的安全要求,共有10类,分别为绞磨和卷扬机、抱杆、导线联结网套、双钩紧线器、卡线器、放线架、地锚、链条葫芦、钢丝绳、汽车吊(斗臂车)。(9.2条)
2.增加: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9.3条)
3.增加和补充: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包括安全工器具试验要求和试验表。(9.4条)
十、电力电缆工作
(一)引入了缆字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B),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C),事故应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F)。
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0.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0.1.2条)
(二)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0.2.1.1条)
(三)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0.2.1.11条)
(四)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0.2.1.17条)
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