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印树脂油墨标准 (下)
详细内容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同一颜色、同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n/2)1/2[其中,n中每批产品桶(罐)总数],每桶(罐)取样不少于20g,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6.4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则从同批产品中种新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胶印树脂油墨用铁盒或铁桶包装,铁盒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7.2 铁盒或铁桶外应贴或印有商标、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数量、重量、批号、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7.4 产品在符合7.1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7.5 在运输及搬动过程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7.6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7.7 产品在符合7.6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二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油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志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B555-83《胶印树脂油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