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全额交纳增值税吗
详细内容
篇一:《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四章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一节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不动产分期抵扣、以及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企业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别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产成品、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抵免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出口退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大于“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而转入“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第二节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或者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
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等发生退回的,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价值(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下同),借记“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相关劳务、服务的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及接受应税劳务、服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并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7.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接受劳务、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全额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全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反映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2.企业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的有形动产、不动产,或者销售无形资产,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4.建筑服务企业及租赁服务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即使相关劳务、服务尚未提供,亦应将收到的预收款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应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应当按规定计算预收款项包含的销项税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预收账款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转入主营
业务收入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减项处理,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5.企业将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照应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账面金额或者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企业将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出租,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销项税后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1.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产成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的会计处理:36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进一步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如果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应该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部分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冲减,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应当将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于月末自本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五)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项第1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进一步规定: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此,应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该事项进行反映。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的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其余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的40%)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总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按规定于第13个月抵扣进项税额的40%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六)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增值税期末留抵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处理:借:“应交税金-增值税留抵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留抵税额”。
(七)“未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及上交的增值税额,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于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转入该明细科目,转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于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小规模纳税人与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第三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会计处理举例
1.某建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已经实行营改增试行办法),201X年X月X日(假定以下均为该月份发生的事项)购进挖掘机1台,支付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篇二:《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2016-04-13
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建筑业预收款全额交纳增值税吗}.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