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作协议
详细内容
篇一:《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2》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协议书
招标代理合作
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在即墨市为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二条、委托期限:
1、本协议从2011年2013年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委托协议。第三条、乙方为甲方开展工作范围:
1、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项目(甲级)
2、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甲级)第四条、合作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双方责任
1、在关甲乙合作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与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2、乙方负责协调与招标人和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关系,办理甲方入围当地招标代理的相关手续,甲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予以配合。
3、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凭借甲方具有的各项招标代理资质,与招标人和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承揽招标代理项目,并由甲方签订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承担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
5、甲方应严格遵守当地制定的招标业务操作规范。6、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后,在招标项目运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7、乙方负责承担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前,在协调招标项目人际关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第五条、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组成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组,统一以甲方(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组人员组成如下:
1、项目组人员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招
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项目组人员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统一以甲方(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3、项目组人员之间相互协作,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第六条、收入分配
1、合作项目收入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统一由甲方收取并入帐。并由甲方统一向客户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项目收费到帐后,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收费入帐情况,甲方与乙方按每个项目中标金额比例分成(详见:比例表分成表)。
注:(1)税金由甲方承担。
2、由双方对项目收入额予以确认。甲方按双方确认的收入额及分成比例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得的款项。
3、为执行合作项目双方各自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4、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其他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地址:
年月日
乙方:户口所在地:
年月日
篇二:《招标代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与甲方合作,以甲方名义在设立分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内享有优先独立代理权。乙方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1.2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乙方担任,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
第三条、管理费
1、乙方向甲方上交收入(5.6%的税后)的8%为管理费。
2、甲方在乙方经营收入(指标书费和代理费之合计或者造价咨询费)到账三日内返款,并做到乙方应返资金不留用不拒付。当需开发票时,乙方自觉向甲方上交地税为5.6%,另暂扣款为:经营收入(指标书费和代理费之合计或造价咨询费)--(或需返还给乙方的金额)7.6%,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冲帐发票后,即返还该部分暂扣款。
第四条、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4.1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得损坏甲方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如实上报工程业绩,另乙方必须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
4.2如乙方使用甲方人员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时,乙方要向甲方支付费用,支付金额为造价咨询费的20%。
4.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的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4.4甲方保证对乙方的业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4.5乙方在招标过程及年检时,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为了便于管理方便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负责上级部门的检查接洽及报审工作。
4.6场外标开标会议室由甲方无偿提供场所支持。
第五条、甲方对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5.1甲方对分公司享有监督、检查权,有权对分公司的经营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如分公司违规经营,甲方有权对分公司停业整顿。
5.2甲方在对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分公司如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乙方代理费,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业务工作无法开展,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七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1未按约定缴纳管理费。
7.1.2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7.1.3作出严重侵害甲方利益或损害甲方信誉、形象之行为。
7.1.4乙方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的。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1不履行合同义务。
7.2.2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八条、合同终止的情形
8.1合同履行完毕。
8.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8.3合同解除。
第九条、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9.1分公司所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
9.2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9.3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承担与分公司有关的债务,则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补充协议终止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三:《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单个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共同开拓市场,发展招标代理业务,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现就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总则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扩大甲方市场影响力。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企业管理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经营利益及建设市场声誉。
4、甲方招标部具体负责乙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招标代理合作协议}.
二、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1、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项目所在地开展业务的相关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条件(如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有要求,应达到其要求)。
2)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配置满足业务开展的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师、具备省建设厅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数量视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要求而定。
3、如果乙方不具备上述办公或人员条件,则应以甲方招标部为主,乙方配合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业务运作和管理
(一)市场开拓、合同管理
1、乙方应守法经营,并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协调性、
经营利益及甲方企业声誉。当发生与甲方或甲方所属其他分部追踪同一个工程项目时,应及时呈报甲方招标部或直接报告甲方总经理予以评审裁决,确定目标追踪责任人和协作人。责任人应全力以赴单独或恰当协调、真诚团结协作人将项目承揽到手,并以各自经营工作投入权重提取相应比例的经营费用。决不允许内部互相攻击、相互诋毁的事情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将依据事件危害程度,给予责任者严重警告、罚款或解除本协议的处罚。
2、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并签署招标代理合同的,必须按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生以下违规操作情况,乙方必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①乙方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报甲方招标部审查,由甲方招标部审查认可后盖章,乙方应将签订完的招标代理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招标部备案,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一万元。
②如发生私用该分支机构公章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或私刻公司公章、合同章的,一经发生,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解除合作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③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转让给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同时甲方亦不承认以任何名义挂靠乙方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技术及法律民事责任。发生一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纠正程度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3、乙方若有对业主、建设行政相关部门、其它咨询机构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意向,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事先向甲方汇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发生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投诉或举报行为,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万元,第二次罚款20万元并解除本协议。
4、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
1、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工作指导,由甲方招标部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乙方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联系的项目备案所需的资料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拥有具有招标代理从业资格的代理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经验,可自行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2)乙方在招标代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A、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应符合甲方招标部规定的工作流程;
B、招标项目批准手续应齐全、合法,提供项目三证(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报建证),经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C、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应报甲方招标部,经甲方招标部会审通过后,方可签订,并留档一份;
D、代理项目应按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文件等主要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并发放,定稿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
F、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开标评标会应由招标部派人参加;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开标评标会可由乙方自行组织,也可邀请招标部参加。如需去济南以外地方,招标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含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中;
G、中标通知书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盖章再发放;
H、每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将一套完整的项目招标代理资料汇编提交甲方招标部存档。
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确保甲方的信誉不受损害。如发生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信誉遭受损害的情况,乙方必须按下述方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和乙方认错改正程度,甲方酌情考虑是否解除本协议:
①业主投诉乙方或受到主管部门口头批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严重程度酌情罚款1-2万元;
②乙方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或行为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视严重程度罚款2-5万元;③因乙方的代理工作导致相关主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招标业务的,视暂停时间长短罚款5-10万元。
④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4、如乙方无招标代理从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将所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并提供配合协调。
四、招标代理收入分配方式
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及招标代理费的收取
1)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招标代理业务投标保证金应缴纳至甲方设立的专门帐户,乙方不得自行收受投标保证金。
2)招标代理费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的,乙方在代理业务结束后将应收取的代理费金额书面报甲方招标部,由甲方招标部通知财务部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
分退还中标单位。
3)招标代理费由业主支付的,在招标代理业务结束后,甲方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投标单位。乙方将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缴纳至甲方财务部。
4)甲方财务部收受招标代理费后,向中标单位或业主出具招标代理费发票。
2、招标代理费的分配
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20.6%(管理费+税金)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招标代理费的结算
1)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15%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营业税(5.6%)由乙方承担,按月结算,结算手续通过甲方招标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条所述营业税执行国家规定,管理费每年度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2)如由甲方招标部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等服务,乙方除向甲方缴纳上述第1)款所述管理费外,还应向甲方招标部支付招标文件编制费(按招标代理费收入的10-20%收取,最低1000元,在甲方招标部提供招标文件时支付)、参加开标会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等。
3)乙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的,应为招标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分成比例及结算执行以下规定:招标部按招标代理收入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向承揽乙方支付业务承接报酬(乙方应交给招标部同等金额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结算情况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招标部承担。
4)以上情况之外由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与甲方招标部具体协商。
五、其他
1、乙方必须对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行程序等商业机密负有并履行保密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技术、民事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甲乙双方产生争议,若不能自行解决,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本协议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531-87063536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乙方为法人单位,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为自然人,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四:《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凭借甲方具有的招标代理资质,承揽招标代理项目。
二、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若乙方能严格履行该协议,且经营状况良好,则本协议承包期限到期时,乙方有意向继续合作,在告知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签合作协议书。
三、承包区域范围
业务承揽范围仅限漳浦及下属区县内的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揽业务报酬
1、合作项目所有招标收入,包括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等,统一由甲方收取并入帐。并由甲方统一向客户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甲方应按所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薪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承接业务报酬,税费由乙方承担。
2、报酬支付时间:甲方项目收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应得款项(乙方凭相关票据予以报销领取)。
五、甲方责任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承揽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予以全面监督、指导和控制。
2、按照国家和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招标过程相关文件进行签署和盖章。
3、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自行组成项目组,统一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4、甲方负责承担标书和图纸印制费、评标费、各项会议会务费及差旅费等。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凭借甲方具有的各项招标代理资质,与建设单位承揽招标代理项目,配合签订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乙方负责协调与建设单位和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处理和解决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法地在当地承揽业务。
3、乙方应严格遵守当地制定的招标业务操作规范。
4、乙方负责协助处理和解决其承揽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
5、乙方负责承担其承揽项目开发费用、公关费、业务招待费等。
6、乙方负责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费用)到甲方指定帐户。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并双方分成结算完毕时终止。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其他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
日月
篇五:《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4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4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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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招标代理合作协议}.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2-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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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4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4-
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