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详细内容
篇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底稿编制及归档规则》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底稿编制及归档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本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办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完整保存,及时归档。
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经办律师在从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办律师完成尽职调查、规范客户运作行为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经办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否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则的规定,仅是对经办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经办律师履行法律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规则主要针对成功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业企业的法律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经办律师在从事本规则所列其他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在参照本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法律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八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三)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四)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客户工商档案、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五)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六)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七)经办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经办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司法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九)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发行文件以及上市的文件;(十)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十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草稿;(十二)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及文件;
(十三)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或者对本所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
章的情形予以注明。
第九条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经办律师可参照本规则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条工作底稿可以按照获得方式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
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扫描文件、电子文件及制作的电子文件等应当刻盘保存。
第十一条经办律师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
经办律师在填制工作底稿目录时不得删除目录所列内容;对于目录所列确实不适用的,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备注”栏中注明“不适用”;目录中未列出的工作底稿内容,应当予以补充;非纸质文档的底稿,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同类文件有多份的,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目录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在项目工作进行中,经办律师应当及时整理并注意保存工作底稿。项目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经办律师应当完成工作底稿整理工作并交事务所统一存放和管理。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七年。
第十三条经办律师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工作底稿目录(20120424版)
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名称:编制时间:
篇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工作底稿的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第十五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四)与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五)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六)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七)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
第十七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完整提示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提示法律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因不完整、不全面、不及时、不正确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四)因承办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风险;有关专家、学者专著所作的解释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因相关税务、审计、会计、技术等方面不属于律师法律意见范围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其他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相关资料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出具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基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一)封面
1、标题:居中写明“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标志及联系方式
(二)目录和索引
(三)首部
1、标题
2、案号
3、主送对象
4、引言
(1)表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2)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5、释义
(四)律师声明
1、列举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
2、经承办律师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和资料;
3、表述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提示及必要的免责陈述;
4、表述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正文
1、主体的概况;
2、特定事务的基本事实;
3、法律分析和判断;
4、解决方案或建议;
5、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
6、结论意见。
(六)尾部
1、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2、出具日期。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除证券律师业务以外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三:《律师工作底稿整理指南》工作底稿规范指引
一、工作底稿提供基本问题
1、工作底稿暂缺情况下的处理
若有暂缺工作底稿文件,请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里进行批注,或以黄色高亮显示加以提示;不能仅在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目录里标注,不利于内核律师对项目组提供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以及对项目组工作进度和工作态度的准确评估。
尽量提供完整工作底稿,避免重复审核,加大工作量。有的项目组不定时提供新材料需要反复审核三、四次。
2、工作底稿的排列
(1)工作底稿各章节的顺序按照法律意见书所表述的顺序进行排列;特定事项的工作底稿文件也要遵循相应的顺序。
例:主体公司的基础性文件应当置于工作底稿最前面,如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工商查询文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文件等。股权转让事项所涉的工商底档材料的整理:按照法律意见书披露顺序,将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新核发的营业执照等主要文件置于前面,其余次要的工商材料置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所涉工商底档的后面。
专利权相关文件的排列顺序:将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网络查询文件一一对应放置。
(2)工作底稿正面摆放,有存在倒置,反面放置的情形。
(3)工作底稿文件尽量多做标签提示,方便审阅及查询。
3、工作底稿与披露内容应一致
根据信达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项目评分标准》: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判断或结论没有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或与工作底稿内容不符,每一处扣【2】分。
法律意见书里披露的内容要有对应的工作底稿作支撑,提供的工作底稿可以证明披露内容。
例:(1)涉及到网站查询的,须将页面截图打印附作底稿,并签署查询日期及查询人。
(2)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方式为:“经过对公司所有的劳动合同进行核查,”则工作底稿必须附公司已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现实中一般做不到完全核查,可采取抽查方式,附部分劳动合同即可,但关键人员的劳动合同要有,如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表述可参考:“经信达律师对劳动合同进行抽查,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已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股东会决议事项中包含股权转让价格、增资价格等,但是工作底稿里股东会决议并没有此价格。注意一致性。
(4)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主体要和底稿文件中盖章主体相一致。
(5)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无违规证明内容为:“公司在报告期无涉税处罚记录,能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间没有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与底稿中提供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有时间、用词、所辖范围等的不一致情形。
(6)底稿中所附的是营业执照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注册号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注意根据底稿实际情况准确披露。
(7)日期:协议签署日、会议召开日等日期与底稿一致;金额:合同金额、财政补贴金额、资产评估值等涉及到金额的,注意与底稿一致。
二、针对工作底稿内容的要求
工作底稿文件需清晰、完整、准确、充分、合法、有效。
1、清晰
不清晰的工作底稿不能作为有效工作底稿,特别是文件的关键内容、盖章及签字一定要清晰,比如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财政补贴收款凭证等;
2、完整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要附件齐全,且附有相应的事务所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签字会计师、评估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会议议案要齐全,不能只列议案名称,要有相应的议案内容,并且盖章;
(2)底稿中所附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不全,房产证复印件上无房产证号,无法对应;支付凭证只有账号没有户名,无法单独证明,需补充确认;
(3)股东会决议、合同等需附签字页,否则为无效工作底稿;
(4)访谈、调查表等文件不能留有空白,若情况为无,应如实填写无。
3、准确
底稿内容准确无误;如: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位置互换等;
4、充分
(1)公司最近两年依法纳税的情况:对公司最近日期缴税情况的抽查文件,如缴税凭证、纳税申报材料,完税凭证、无违规证明等。
(2)租赁物业:附租赁合同、产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已取得的土地上未建房产的需核查土地取得程序,比如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等;若已建房产、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无须再核查上述文件。
(4)知识产权:
专利年费:最近一次的专利缴费凭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专利权状态的证明;
专利权人已变更的,请提供变更程序文件(商标同理);
知识产权继受取得的要有相关底稿。
(5)三会文件:会议文件应当有会议通知及回执、会议议案、会议议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上述文件应由公司盖章。应注意上述文件的统一和相互对应;
会议表决票要填写意见(同意、弃权、反对或回避)、代表多少表决票,签名规范并填写完整。
(6)员工持股平台需要提供证明员工身份文件的底稿:盖章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最近两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记录,为方便核查,需要在工资发放清单及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中勾画出上述员工姓名。
(7)正在办理注销的公司需要提供其注销程序文件,比如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告等;已经办理完注销的,要有注销原因文件(如被依法宣告破产、股东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股东会决议注销的文件、关于注销的公告文件、清算报告、税务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文件、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8)社保、公积金:员工名册要有公司盖章;提供社保清单、公积金缴纳清单。
(9)施工合同:考虑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施工方是否具备资质;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是否有关于限制分包的约定?提供总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手续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应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11)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不能只附公司记账凭证。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调查表(核查兼职情况)、书面确认、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记录。
5、合法、有效
(1)凡公司出具和提供的文件都需要公司盖章确认,否则为无效工作底稿;比如公司股权结构图、部门设置结构图、员工花名册、固定资产清单、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商标专利清单等;{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涉及制度性文件等多页的要盖骑缝章。
(2)对于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性的核查,应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其存续状态、合规状态、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进行网络核查;以订单形式签订的,需至少有合同相对方的盖章。IPO项目应对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确认其真实性,律师应当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参
与访谈,取得访谈文件。访谈文件须访谈人和被访谈人双方签字确认。
(3)不得冒充股东、董监高、客户等人员签字。
篇四:《律师工作底稿》律师工作底稿
(一)文书基本知识1.文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在制作股票发行、上市(含配股)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同时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股票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工作底稿应当就《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律师的判断,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而且应当是经2名以上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证监会对工作底稿的要求是存放在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内,而且保存期限至少7年,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有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提供。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如果律师不制作或不如实制作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不妥善保存或不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工作底稿有相似作用的是以前的工作报告。
2.文书制作要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设立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5)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制件。
(7)对保留意见或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应注明来源。若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律师本人签字。
(二)格式
律师工作底稿可参照法律意见书格式
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篇五:《新三板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开始制作时间:
结束制作时间:
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资料清单所涉及材料应由贵公司向我所提供。贵公司提供下述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有的资料若无现成的可提供,请尽快收集、整理和撰写,力求详尽完整。所有重要的文件请注明来源并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提供文字材料的同时,请尽可能提交电子版本。
请贵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承诺保证书
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委托贵所为我公司的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使贵所律师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对贵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
一、我公司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我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上所列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完全一致的。上述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三、我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除了已提交的文件材料外,我公司没有应向贵所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材料,也没有应向贵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
五、我公司的企业行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与其上报的文件材料是完全一致的。
七、我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我公司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我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我公司股东之间及股东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情形。
十、我公司股东持有的我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十一、我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并严格按照该规则规范运作。我公司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未依赖于任何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十二、我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三、我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四、我公司目前没有计划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形存在。
十五、我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十六、我公司在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我公司近两年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十八、我公司承诺并保证,如因我公司违反上述内容而引起贵所出具的文书中有错以致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人索赔或其他损失,我公司愿对此承担予以澄清及经济赔偿责任。
此致。
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项目简介
篇六:《法律意见书业务流程》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流程(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提高业务质量,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办理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由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审核,并根据委托业务难易程度,结合本所业务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收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指派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业务的基础上编制《核查、验证计划》,该计划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后实施,并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指引规定的方法及标准,实施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承办律师根据查验结果,形成整改意见,并积极协助委托人完成整改。
第六条承办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
稿。
第七条承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形式、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八条承办律师根据约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报法律意见书,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评价工作及服务质量,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并于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归档。
第十条本工作流程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