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详细内容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希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订
立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确保待岗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应逐步实现富余人员的精简,维护社会安定,尽量避免社会动荡。
第四条应主动创造并寻找新的上岗机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第五条应稳定员工情绪,争取员工的支持,尽量减少变革的阻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被所属单位安排待岗的员工。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病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工作的;
(二)因病、残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男干部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7周岁的;
(五)离退休和退养人员;
第三章待岗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待岗程序
(一)公司原因,导致某些员工暂时不能上岗时,由所在单位出面安排其待岗。具体要求:各项目部应及时与所属分公司人事机构取得联系,将即将结束本项目工作任务的员工名单及离岗时间报分公司人事机构,由分公司人事机构统一协调员工的工作安排,向员工发放《员工内部迁调通知单》或《待岗通知单》。
(二)个人原因,不能按要求时间到岗的,必须个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主管公司领导签字后,可暂时待岗,但待岗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待岗人员待遇
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服从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安排,方可享受待岗人员工资待遇。若公司需要从事劳务性工作,须及时到岗,完成定额时,另发劳务费20元/天/人;没有临时性任务安排时由分公司人事机构按以下办法实施管理:
(一)待岗三个月内,可以在家休息。
(二)连续待岗或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待岗时间满三个月时,每周至少集中一次,集中管理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记录考勤。
(三)连续待岗或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待岗时间满六个月时,每个工作日都要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记录考勤。
(四)待岗人员在集中管理期间,主要对公司的管理制度、现行文件、以及本工种的专业技能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必要时安排转岗培训。
(五)因个人原因被批准待岗的,待岗期间按事假待遇处理。
第十条待岗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原因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若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包括在待岗期间违犯劳动纪律人员、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
(二)个人原因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若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所有待岗人员,在工作需要时,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及时上岗;如不能胜任,公司将进行转岗培训,经过两次培训转岗仍不能胜任者,或两次不服从公司安排者,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二)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合理安置和管理待岗人员,拓展提高员工的执业能力。
2.0适用范围
各部门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
3.0职责
3.1公司各单位在年初对单位内部的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岗位编制确定待岗人员,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部门向本人下达待岗人员通知单,并由本人签字,报人力资源部。
3.2人力资源部派人负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4.0待岗人员的培训
4.1公司为待岗人员举办各类待岗人员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个月。
4.2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3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对工作不交接或交接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不予接收。
4.3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书》后的3日内到指定的培训地点、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4.4、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免去现任职务,视为
普通员工。
4.5培训纪律
4.5.1培训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执行打卡考勤制度,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
4.5.2待岗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考试、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5.3在培训期间请假超过三天的,顺延待岗培训期。
4.5.4不按时参加培训累计旷勤超过3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除名。
4.5.5待岗人员参加培训时,要认真对待学习,做好学习记录;不得违反学习纪律,上课时间严禁睡觉、打电话、私下说话等行为。
4.5.6待岗培训人员要严肃培训纪律,认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更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5.0待岗人员的待遇
5.1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执行待岗生活费;
5.2待岗生活费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待岗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对缺勤的按缺勤天数扣发生活费。
5.3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及相关待遇。
5.4待岗期间,公司除为其发放待岗工资外并为其正常上各种社会保险。
6.0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6.1待岗员工的安置可由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由公司推荐。
6.2待岗培训期间,自己不能找到接收单位的,公司将推荐两次上岗机会,公司推荐两次新岗位而不接受的,公司自第二次推荐之日次日起停止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6.3经公司推荐或自己找到接收单位的,重新上岗后,公司按新岗位重新确定本人工资标准。
7.0记录表格
7.1《待岗培训通知书》
7.2《待岗人员台帐》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机关各部室、所属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
(二)待分配工作的。
(三)因机构调整、转制、竞争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四)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
(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五条待岗审批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待岗人员范围,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第六条待岗期限:
(一)待岗期从待岗处理决定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遇有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见《待岗人员待遇表》)。以上标准为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待遇。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税费,其待岗工资作为下一年度计算各项保险缴费的基数。
第八条待岗人员不享受企业为职工建立的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
第九条待岗期可以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第十条安排工作2次不能胜任且再次待岗人员,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工资:
(一)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
(三)安排二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
(四)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管理的。
(五)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依其岗位核定工资,试用期内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可参加企业内部符合竞聘条件的岗位竞争。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2日之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服从所在单位管理,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其它:
(一)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如要向外流动,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自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停止缴纳各类保险。
(二)待岗人员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经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停止缴纳各类保险。留职期满不按时返回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制定。
附件:1.待岗人员待遇表;
2.待岗人员登记表;
3.待岗通知书。
待岗人员待遇表
年龄期限工龄期限类
别学历、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30岁以下2年以上A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0年以下
男职工40岁以下
女职工35岁以下
10年以上B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中专及以下学历C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5年以下D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5年以上
10年以下
男职工50岁以下
女职工45岁以下
10年以上
20年以下E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中专及以下学历F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20年以上G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0年以上男职工50岁以上或连续工龄女职工45岁以上25年以上1.中专及以下学历H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待遇(元/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95010001050110011501200125013001350140014501500155016001650170017501800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四)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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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五)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