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对案件侦查有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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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suibi8.)《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临床医学对案件侦查有何帮助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临床医学对案件侦查有何帮助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了结)→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suibi8.)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临床医学对案件侦查有何帮助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演讲稿一:医务科主任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医院对我多年培养、教育,并给予我站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的机会。这次我竞聘的是医务部主任职位。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我于年考入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习,年考入医院心血管内科攻读硕士学位,年毕业后留医院心研所工作至今,年聘任主治医师,年聘任讲师。 我竟聘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接受党和人民教育多年,有良好的个人思想品德修养。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身心投入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保持与党一致,始终将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生行动的指南,有为医院、为同志、为患者服务的真诚理念。 精通“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英语”。本人从小学一年级就在汉语学校上课,有教强的汉语文字书写及语言表达交流能力;新疆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由于历史和居住环境的原因,对汉语的掌握程度不尽人意,相当一部分连一般的问候语也不知道,本人熟悉新疆各民族独特的风俗和生活习惯,可以熟练运用维吾尔语言和哈萨克语言与病人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思想动态;英语是一种世界语,当前几乎所有科技含量高的技术都来自欧美国家,尤其是我们医疗行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南,所以我平时很注重英语学习,参加全国公共英语五级考试,获得分的好成绩,参加国家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考试,获合格证书,可以用英语进行日常交流、阅读和书写一定的医学文书。 精通计算机技术,从年开始应用计算机编程进行医学统计数据处理,能熟练应用包括在内的各种操作和×、等各种数据库;年开始接触互联网,能熟练应用各种搜索引擎,充分应用互联网资源,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 有优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交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在大学期间连续五年担任班长和学生会干部,很好处理了同学之间、老师之间、班级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领导同学始终和学校站在一起,坚决抵制了当时的学潮、打砸抢、校内各中罢课、罢餐等事件,维持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多次参加和组织对和田、乌苏、博乐、阜康、独山子等地的心血管病流行病学调查,很好协调了与当地卫生主管、医院及群众的关系,建立了与全疆各地州县医院的良好合作关系,用有限的资金,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流调任务。 有教强的临床、教学、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本人受过年正规的医学教育,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对病人极端负责,能结合循证医学为患者提供最新、最佳的医疗服务,没有出过一个医疗纠纷和投诉;帮助完成了心研所多名博士生的科研课题,在国家级和省级医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卫生部出台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可以说是医院管理划时代的规范性法规,要求医院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的管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明确了医务工作者既是治病救人的天使,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服务者,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医务部的工作今后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作为副职,一定要配合好正职的工作,及时了解主任的工作思路,摆正位置,准确定位,作好助手,做到尽职不越权、越级,帮忙不添乱,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由于自己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不是很到位,准备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考试,争取年完成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更好地为医院服务。 医患矛盾是制约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医疗活动有很多共性,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将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案件定期整理成册,发到每个职工手中认真学习,可以看出哪些环节容易出纠纷,借鉴别人的经验教训,增加防范意识;对我院发生的医患纠纷更要认真学习、吸取教训,使每个职工清楚医院的利益就是自己利益的根本体现。 加强科室管理和医患沟通,每个科室都要建立规范的医患沟通制度。沟通的目的就是要改善医患关系,防止产生医患矛盾。医患矛盾在科室里产生时最容易解决,到院里矛盾可能已经扩大了。我院现行的知情谈话记录,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增加患者的观点;医患沟通是双向的,更多的是听病人的述说,要把患者的心声放在第一位;对医患矛盾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不能消极等待,对有可能发生矛盾的患者,要重点沟通,重点沟通的患者可能包括: 1)危重、疑难患者; 2)经济困难或目前住院花费较大患者; 3)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预后较差的患者; 4)有抱怨或抱怨倾向的患者。 医务部可能是医患沟通的最后一站了,病人能到这里来反映问题,等于又给了我们一次难得的机会;管理学一直认为会抱怨的顾客是好顾客,他指出了我们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我们能改进,希望我们能变的更好,问题解决好了,这样的病人回头率很高。 强化出院病人的随访工作,可以增加病人对医院的忠诚度。我们不能只满足于病人的满意度,满意不等于忠诚,医院的发展、医疗市场日益加剧的竞争,需要我们认真培养更多的忠诚患者。 加强职业道德,培养一切为病人的服务理念和医院文化,转变价值观念,杜绝拿回扣、红包的现象,现在医生拿红包已经不是违纪的问题了,而是违法的问题了,福建的三名妇产科医师因拿药品回扣以受贿罪判了一年多,对职工最好的保护就是帮助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宣传教育,不想拿红包,通过健全制度,不能拿红包,通过严厉惩处,不敢拿红包。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门诊看病时作到一人一室,大一点的诊室可以隔成相互独立的小诊室,方便病人就医;需要口服药物检查的医技科室,要使用一次性饮水杯,如果容积不够,可以定做,尽量作到使病人满意。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是必然趋势,在有条件的科室可以进行个单病种限价制,走在全疆医院的前列,确实解决一部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向社会公开;把门诊和医技科室候诊室的电视,连成闭路系统,宣传我院的特色、技术优势、各种医疗价格信息等,让病人和家属觉得始终处在医院的关怀之中。 现在很多媒体对医院的负面报道,加剧了医患矛盾,可以将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维护医院正常次序的通告,张贴在医院及科室醒目的地方,也可以放在病房病人须知夹里,无形中提高患者和家属的法制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医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问题要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以上各点建议,有的可能超出了我竟聘岗位职责范围外,我本着为医院服务的信念,接受医院的挑选,如果未能竟聘上岗,我也将一如既往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医院的发展添砖加瓦。 谢谢大家! 演讲稿二:医务科主任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首先感谢医院给予我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中层干部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上岗,这是我院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我一是拥护,二是支持,三是参与。我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勇敢地走上台来,接受大家的评判。 今天,我参加的岗位是医务科长竞聘,是因为我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第一、敬业、务实的态度,打好了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矗 我的敬业精神比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善于接受新事物,爱学习、爱思考,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诚实做人,踏实办事。 第二、不断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 常学习、勤看书,已经成为了我的生活习惯。通过坚持不断的学习,先后完成上海职工医学院临床医疗专业四年制大专学习;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一年的全科医学专业学习;交通大学医学院夜大临床医疗三年制专升本的学习,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进一步充实、更新和扩展。工作以来,在国家级、省市级杂志上发表了多 一、坚持“一个中心” “以病人为中心”是医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把病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尺度。近年来,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不仅关注医院的医疗质量,而且更加关注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这就要求医院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对病人的人文关怀上,贯穿在医疗服务的细节之中,贯穿于医院各项活动的全过程。把方便病人、有利于病人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实现“二个转变” 一是实现角色的转变。从“你是我的病人向我是你的保健医生”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要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它是建立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二是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现代医学模式已经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患者不仅仅需要治病,而且需要人心化的关心。那种只注重治并不注重待人、只注重技术、不注重心理的行医观念已经不适应当今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抓好以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完善我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形成院、科、组三级质控网络;要抓紧"三基三严"训练,从每一份病历、每一张处方抓起,使病人从入院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规范的、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要认真落实质量检查,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做到环节质量与终末质量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质量检查与考核评价相结合。重点抓全面质量管理(TQM)、PDCA循环的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等,使质量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竞聘上岗经常化,把各类医疗缺陷和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抓好全科团队服务,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上新台阶。我将做到“四个进一步”:进一步配合院部完善科室设置,理顺工作程序;进一步要求医务人员转变观念,从专科医生向全科医生转变;进一步开展以团队、户籍制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全方位开展“零距离”贴身式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全科团队服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坚持人才为本,抓好学科人才建设。贯彻我院“人才兴院,管理强院”的战略。重点在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要深入基层,开展社区调查,分析社区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作出社区诊断,提出对策;二是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全科服务团队应该具有参与制定和执行社区卫生计划,组织和利用社区卫生资源的能力;三是提高团队医护人员人际交往和语言表达能力;四是加强技术操作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动手能力。通过请进来(请上级医院或业务站所高年制医师来院业务培训、指导),走出去(对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和送到二三级医院半年进修或到新华医院干部病房为期1-2个月的短期业务进修)等形式,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同时,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研队伍素质,力争XX年启动一个局级或区级社区卫生课题。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最后,我想用一句歌词来结束我的演讲:“你选择了我,我选择了你”,让我们一起风雨同舟,为医院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我的竞聘报告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演讲稿三:医务科主任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感谢院领导,再次给了我竞聘的机会;同时要感谢我科室的同事们,是他们的鼓励和支持,让我有勇气、有信心,站在这里,陈述我竞聘的理由。 我竞聘理由有三点: 首先,我有具备担任科室主任的基本素质。 我喜欢我从事的工作,认真、踏实,是我工作的作风,正直、大度、以诚待人,是我的性格。一个人只有热爱、喜欢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才会把它当作事业来做,才会满腔热忱地去努力;医疗工作人命关天,来不得半点马虎,只有认真、踏踏实实,才能把工作做好,杜绝事故;而作为管理者,正直、大度、以诚待人,才能既坚持原则,又能团结一帮人,心情舒畅,齐心协力,发挥出最大的集体效应。 第二,我正处在工作和管理的黄金时期。临床医学对案件侦查有何帮助 一方面,工作上,我从事特检科工作20年,熟门熟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另一方面,生活上,双方老人健康,家庭幸福,儿子已长大成人,上了理想的大学,而我自己,青山依在,精力正盛。这些使我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管理上,尽情地享受工作和管理带来的快乐,使我能够用所有的精力和心思,去迎接挑战。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具备管理的经验和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 担任副职两年,给了我经验,也给了我自信。这两年我们科室和整个医院一样,经受了价格下调等因素的冲击,但我们在院领导的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领导下,动脑筋想办法,抓学习进修,提升业务水平;抓服务态度,热情对待病人,加强医患沟通|方|案范|文库=整理%^,让病人满意;抓宣传,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与沟通|方|案范|文库=整理%^,适时介绍新仪器,开展新项目。这两年,业务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在医院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我科室都有较好的成绩。 所以请领导和同事们相信我,凭我爱岗敬业的精神,认真、踏实的作风,良好的人际关系,充沛的精力和这几年的管理经验,我自信能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 假如给我机会,我将这样去努力: 1、以人为本,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工作环境,让同事们和睦相处,团结一致,合作共事,心情愉快地工作。 2、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强化服务意识,为病人服务,为临床科室服务。同时抓好学习、进修和培训工作,营造一个爱学习、善交流、勤研讨的氛围,促进全体人员的专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以一盘棋的思想,协调好特检科各个小科室之间的关系,计划和安排好工作。 4、特检科拥有我县一流的医疗仪器,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它的效益。以经营的理念,加强宣传,积极推销,主动和临床科室沟通|方|案范|文库=整理%^与合作,物尽其用,提高双重效益。 最后,请给我机会,投我一票。谢谢! 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内容提要: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人身犯罪,古已有之,现在依然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案件中比率较大的案件。杀人案件的复杂性,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拟从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出发,就如何更好地侦破此类案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故意杀人侦查 故意杀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各国刑法都对它给予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此类案件也历来是刑侦工作打击的重点。研究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规律,为侦破杀人案件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随着此类案件日益呈现的新的形式及其特点,探讨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 杀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地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行为,杀人案件就是刑侦部门以故意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为目标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既留存了古代用绳索、棍棒等比较原始的持凶器杀人,又在现代发展了更多的令人发指的其他残暴方式,而说起杀人的动机更是多种多样,性质也各有不同。根据所侦破的杀人案件的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预谋,进行过周密的准备 杀人作为一种恶性犯罪,一直是刑侦部门集中打击的重点。作案分子为了使自己的杀人目的能顺利达成,同时又能顺利地逃脱法网,逃避打击,往往在杀人动机形成之后,主动性进攻状态已然具备,在行凶作案前会进行周密的准备,尽量地排除达成这一目的的任何阻碍。主要表现在:(1)准备杀人工具。作案者在确定好杀害对象后,会选择好接近被害人的方式,同时为了增加致人于死地的把握,抵制被害者的反抗,总会借助于一定的物品作为工具,即通常所说的“凶器”。 工具的选择也因为杀人动机、具体的环境和已经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合适的工具对犯罪的最终完成起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往往也会露出蛛丝马迹,成为侦破的一个重要线索,实际上作案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把“双刃剑”。(2)选择犯罪时机和地点,思考具体犯罪策略。作案者一旦形成了杀人动机后,对被害人会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调查,熟悉被害者的生活规律,然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和地点下手。无论是当面行凶还是暗中下手,都是紧紧围绕杀人的强烈动机的,但犯罪分子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却同其策略紧密相联的。 犯罪分子不仅在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准备,而且在作案后,为了掩盖其罪行,通常也会苦心积虑地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比如消除物证、毁尸灭迹、伪造现场等,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但这种策划和准备往往会为人所发现,这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调查研究,查明犯罪工具的来源和具体的杀人动机,从而能快速确定侦查策略。 2、现场明显 犯罪分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一旦犯罪行为完成,现场一般留有尸体或伤者可供检验,只有极少数杀人案件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的限制,没有发现尸体。被害人是杀人案件的直接对象,所留下的尸体或者伤者通常情况下可供侦查部门检验,这是此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无论是否是第一杀人现场,有经验者均可以从尸体推断出死亡的性质、原因及其被害者的个人特点,为是否立案提供客观依据;而且由于作案者在行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牵涉的范围较广,现场容易遭到破坏,作案者又急于离开,因此容易遗留下较多的物证和其他痕迹,这些物证有助于准确的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是案发后刑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 3、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联系密切 杀人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但不论基于什么样的动机,采用怎样的作案手段和方式,在作案前进行怎样的筹划谋略,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是杀人案件的共同特点。一般而言,激情杀人在杀人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不是很大,正如前面已说明的,实际中多为预谋杀人,作案者和被害者之间往往有着很强烈的仇恨和极为激烈的矛盾冲突,才会使得作案者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矛盾最 终激化的表现。刑侦部门正可以利用这种因果关系确定侦破方向,发现嫌疑线索,排查犯罪分子。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表现不明显,如盗窃杀人、抢劫杀人等,这类案件的侦查应认真分析现场情况,综合其他方向去选择侦查途径,以便及时地侦破案件。 4、手段狡猾多样,杀人动机各异 由于作案分子在主观上是想致人于死地,为了快速地完成这一目的,因而会慎重地选择合适的时机和理想的地点,充分地利用自己的作案经验和知识技能;在作案手段上也会表现出狡猾多样,以期既能达到犯罪目的,又能逃避侦查打击。但无论犯罪分子怎样狡猾,这一系列的谋划无不反映出其心理过程,对犯罪分子心理的了解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最终顺利侦破案件提供了证据。 杀人案件危害大,影响广,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历来是公安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尤其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以后,各项体制正处新旧交替之际,内有日益显现的各种弊端,外有国际犯罪活动的各种刺激和诱发,目前,我国杀人的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1)犯罪分子出现低龄化现象。青少年犯罪牵涉到许多方面,诸如社会、家庭等,也一直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更是实施教育目的的主要对象。近年来,以青少年为主的犯罪集团逐步增加,个体犯罪的青少年的数量也在增加,而且其作案手段残忍老练毒辣,有些已具备了比较成熟的作案技巧,所有这些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思考,更给侦破工作提出了挑战。(2)犯罪活动日益智能化,犯罪技术日益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日趋先进,三大差别越来越小,城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各种非法出版物的出现以及暴力片的喧染,给犯罪分子传授了许多作案技巧。因此犯罪分子作案技巧日趋智能化、现代化,给侦查破案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这就要求刑侦技术的现代化、国际化和智能化。(3)因果联系模糊化,动机不明朗。目前出现的一些杀人案件没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因而难于从因果关系入手来侦破案件。同时杀人动机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态势,有些甚至是生活中的一些极为细小的琐事,但侦查时常常被忽略。这些近年来凸现的新的特点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杀人案件的侦查对策 1、认真勘察现场,判明案件性质,查出死亡原因 杀人案件的侦查通常是从勘察现场开始的,不同性质的杀人案件,现场也会有不同的特征,比如仇杀,杀人手段残忍,目标准确,现场上遗留财物较少;奸杀,现场遗留有搏斗痕迹,死者身上有抵抗伤,可能有分泌物,等等。刑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围绕现场遗留的尸体进行详细的勘察,以尽快查出死亡原因、时间,并对此进行仔细的分析,查明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事件,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范围,以便进一步侦破案件。人身死亡不外乎正常与不正常死亡,还有一类属于死因不明的,且有人提出怀疑的案件,无论哪类案件,侦查部门都必须慎重对待,认真检验尸体,深入调查,听取周围群众的反映,了解死者的具体情况,以确定侦查的范围和方向。确定是否构成杀人案件,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从尸体的变化现象、现场物品的状态、了解到的死者的生活习惯来判断作案的时间;从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提供的信息来判断作案的地点,尤其要注意移尸现场的辨析;通过法医进行尸检来推断杀人采用的工具和手段并进而推断作案者出于何种动机等等。通过以上的分析判断,不难推断出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分子的情况,从而确定侦查范围。 2、深入调查访问,紧抓因果关系,排查嫌疑线索 深入调查是发现犯罪线索和重点对象的重要来源,所以要发动群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点点滴滴,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线索。首先判断报案情况的真实性,弄清报案人的身份,了解最先发现现场时的情况,抓住报案中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等重要情况,以积累破案的信息。其次,对周围的群众进行调查访问,就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情况进行了解,以确定到过现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可能人数,并且了解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察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缩小可能侦查的范围。 不仅如此,根据杀人案件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一特点,从分析因果关系入手,通过犯罪结果逆向调查犯罪原因,进而发现犯罪线索,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当然这种逆向调查需要证据的支撑,不能进行胡乱推理。无论是图财害命、强奸杀人、政治谋杀、为报私仇,还是其他动机的杀人,因果关系的链条都是比较紧 密地,只要案件性质判断地准确,抓住杀人动机和目的,联系所了解到的关于被害人的情况,尤其是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和品行为人,是不难查出犯罪分子的。 3、围绕现场物证,发现侦查线索,运用科学手段,及时取证破案 杀人现场留下了大量的物证,这些物证经过仔细甄别能反映出作案分子的身份特征。通过调查现场留下的作案凶器,查出凶器的来源与流通渠道;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对物证进行条分缕析,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可能的蛛丝马迹;通过搜索、积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指纹、脚印、毛发等痕迹进行详细的比对,使之更为精确。 发现侦查线索,确定好了侦查方向后,取证就成为当务之急。证据是揭露、认定、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它直接涉及侦查部门的侦查水平及其办案质量,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程度能有效地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因而在案件的侦破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往往也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证据具有多样的特点:鉴定结论带有强烈的专业性和知识性;一般情况下,能反映被害人情况的证据占有很大比率;由于杀人案件的场面给人刺激较大,证人证言常常相互冲突,即使综合分析也难于充分地反映杀人过程,等等。因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审查判断能力,还必须综合其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4、审讯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分子,顺利侦破案件在强有力的证据辅佐下,就可以对重点侦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审讯,尽可能地排除怀疑。询问一直是刑侦工作的重点之一,更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这时候,犯罪嫌疑人会竭力地为自己辩护,有经验的犯罪分子甚至会提出各种理由、事实以混淆侦查人员已经获取但还没加以确定的证据,从而转移询问人员的视线,这就要求在做好询问前的充分准备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询问技巧: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采用不同的询问方法,在询问过程中也要及时地、灵活地调整策略,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确定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鉴于杀人案件的严重影响,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巨大威胁,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刑侦部门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了解不同杀人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已掌握的侦查技术,尽可能及时地侦破案件。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医学 摘要:法医的工作不单是利用专业的法医学知识对刑事案件的现场进行局部解刨,而更应该顾全整体。对刑事案件的勘查应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案后静谧的现场透视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动态过程。从事法医的工作人员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刑事科学技术,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对刑事案件现场的破坏。一位优秀的法医必然是拥有较高的刑事科学技术,而一位拥有较好刑事科学技术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一位优秀的法医。 关键词:法医学刑事科学技术关系意义 法医学既是一门应用医学,同时也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学科构成之一。它既是可以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可以说他是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因为法医学主要是为刑事案件的侦查而服务,它隶属于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一种科学技术。当然,也可以说刑事科学技术属于法医学的范畴,因为一位优秀的法医工作者,除了应当熟练地掌握法医学的专门知识,还应懂得法律和侦查学,熟悉刑事科学技术。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属于边缘性学科,涉及的学科非常广泛,兼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种属性。所以也可以把刑事科学技划分到法医学中去。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学与刑事科学技术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互相依靠,相辅相成。 一、法医学 1、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法医学研究的对象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2)物体检验: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3)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 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4)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 3、法医学的主要任务 法医学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有关医学、生物学、方面的问题,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依据,作为司法机关定罪的依据;为公安机关、检查机关追缉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其次,是研究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为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再次,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使医学科学的发展。最后,研究与立法有关的医学问题,为法律的制定和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依据。 4、法医学对司法工作者的意义 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纠纷,凡是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法医检验鉴定这一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也有助于办案人员科学理解法医鉴定和检验意见。 二、刑事科学技术 1、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2、刑事科学技术的历史 刑事科学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应用的学科,它的发展始终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同步。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革命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也随之形成。但从渊源上说刑事科学技术
《2016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2015医务科主任竞聘演讲稿》
《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