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进的规定
详细内容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进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进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进。
(二)安全投进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进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进的题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进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进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进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进的资金。
(三)安全投进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进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进,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革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职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的机构和职员保障题目,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专职治理职员
(二)按照从业职员的数目,配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治理职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职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职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职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治理职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职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职员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职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分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职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职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看,很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职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操纵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进步从业职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符正当律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纵规程。
(3)把握本岗位安全操纵技能。
(三)从业职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职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职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职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职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职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