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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泵站力调电费执行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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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荆州供电区乃至湖北省境内,中小型泵站用户(本文指用电设备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下的电力排灌用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情况十分普遍,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存在很大的难度。

  一、为什么要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是节约能源和电力消耗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由于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特殊性,功率因数的高低对电能使用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提高功率因数有助于增加设备出力、提高电压质量、减少线路损耗。反之,功率因数降低会减少设备出力,降低电压质量,增加线路损耗。而加装无功补偿设备是提高功率因数的主要手段之一。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是针对功率因数指标的一种电费计算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制定了用户用电设备应该达到的功率因数标准,(其中中小型泵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85)当用户功率因数超过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减收用户一定比例的电费,相当于对用户节能的奖励,当用户低于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增收用户一定比例的电费,相当于对用户不节能的惩罚。功率因数越低,用户需要支付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占总电费的比例就越大。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实质上是起着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的经济杠杆的作用。原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83年下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是目前我国电价体系中历史最悠久的一项电价政策,在工业用户和大型电力排灌站等用户中,执行这一政策发挥了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事实证明,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的节电措施,仅节约线损这一项,一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收回投资。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多个部委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支持对用电设备进行无功补偿,提高功率因数。如国家标准《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实施指南”中明确规定:“10Kw以上电动机都要安装无功就地补偿装置”。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中规定:“无功功率补偿应按现行的《全国供用电规则》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就地平衡”。
  二、中小型泵站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难在哪里

尽管《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在工业用户和大型电力排灌站等用户中执行较好,但中小型泵站用户的执行一直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那么,中小型泵站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执行究竟难在哪里,其原因何在呢?

原因一:中小型泵站具有非赢利性和公益性,其资金来源不足。

中小型泵站一般由地方乡镇、村(组)集资修建,属于农村集体资产,集中投产的时间主要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具有非赢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中小型泵站不同于国家水利部门直接投资维护的流域性大泵站,有较为稳定可靠的国家财政支持,也不象其他企业能够通过赢利来增加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投入,在农村集体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中小型泵站普遍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

原因二:中小型泵站设施十分简陋,普遍缺少无功补偿装置。

国家《泵站设计规范》中规定:“泵站在计费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主电动机的单机额定容量在630kW及630kW以上时,宜用同步电动机进行补偿。主电动机的单机额定容量在630kW以下的泵站,宜采用静电电容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大型泵站由于采用了同步电机,或者是进行了电容补偿,功率因数基本能满足《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要求,而绝大多数中小型泵站的主要用电设备是异步电动机,按照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来应该在设计投产阶段,就安装静电电容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但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中小型泵站要么在投产时就没有安装静电电容器,要么已安装的静电电容器已经损坏,无法运行,形成普遍缺少无功补偿装置的现状。

原因三:中小型泵站空载、轻载情况普遍、功率因数低

中小型泵站是典型的季节性负荷,全年绝大部分时间处于轻载、空载运行状态。以江陵县供电公司为例,全公司2004年8月容量在100 -630千伏安的有33户。其中:月电量3-5万千瓦时仅3户,1-3万千瓦时18户,1万千瓦时以下的12户,最低的仅有409千瓦时。平均负载率仅0.08左右(全部容量9480千伏安,全部月电量567782千瓦时),中小型泵站的空载和轻载,仿佛“大马拉小车”,大大增加了设备损耗,功率因数也明显降低。

原因四:如执行功率因数调整,中小型泵站电费负担十分沉重

据初步测算,在当前中小型泵站资金、设备情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如执行功率因数调整,功率因数在0.15以下的中小型泵站每千瓦时均价将达到目录电价的2倍左右。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党和各级政府都十分关切农村经济的发展,反复强调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们认为,在这种环境下,没有进行必要的政策宣传工作,就对中小型泵站严格执行功率因数调整,可能对电网公司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中小型泵站执行功率因数调整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向国家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中小型泵站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1983年制订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必要的评估或调整,即使不进行调整,也应提出对中小型泵站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执行的指导性意见。

 (二)积极做好矛盾疏导工作。建议加大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对接在中小型泵站的照明等非排灌负荷予以清理、转移,使中小型泵站成为专业的排灌站,同时加强中小型泵站季节性报停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中小型泵站的轻载和空载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