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威谈特许经营:如何看待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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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项目特许经营模式说到底是由政府与企业(或者说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个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和发展的。从CRI到CRP再到CRL,本质上是两个因素互相作用的过程和两个因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不同状态,反映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因素各自作用的强弱和承担风险责任的大小。
概括地讲,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模式”有五点需要总结。
1.不要研究模式,要研究具体经营方式
所谓模式是书本上的,是其他地方特许经营具体作法的经验总结。它只适合某一地方的某一个具体项目,而不适合其他地方的其他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研究项目的具体经营方式,也只有研究具体的经营方式、具体的经营条件、具体的经营合同、具体的经营项目,才能够解决当地市政公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的实际问题。
2.每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模式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如何委托企业实行特许经营,需要政府和企业坐下来认真谈判,项目委托的期限、运营的条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资产的评估和安全、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承诺等等,都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反复讨论和评估,最终达成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框架内实行的特许经营活动,一定是一个适合当地情况、符合政府意图和满足企业要求的经营形式。
3.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之间不能进行比较
此前笔者曾经讲过,BOT和TOT之间是不能比较的,因为这两种特许经营方式的基础、背景、经营条件各不相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两个城市都做了BOT,做些比较可能有一些作用,但仍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种比较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城市规模不一样,项目市场不一样,政府意图不一样,企业打算不一样,怎么会有相同的BOT特许经营形式呢?所以模式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说哪个模式就一定好,哪个模式就一定不好。
4.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没有固定模式
如果一定讲模式,那么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划分,如果从PPP原则出发,从企业和政府承担经营风险的程度去划分,可以有三种模式,即CRI、CRP、CRL。在这三种模式下,又有很多种不同的特许经营方式。而且这三种模式下的不同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仍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5.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没有模式
因为市政项目的情况和条件是不一样的,一个项目到底采取什么样的特许经营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理论上讲,构成一个项目特许经营形式的因素很多,我们讲了经营因素划分法,但只是讲了投资、拥有、移交、转让、租赁、经营这6个因素,就可能有6的6次方种组合的合作形式。由于市政公用项目在政府与企业合作中会产生太多的合作形式,且这些形式又是变化的,所以干脆讲特许经营没有模式。
没有必要研究更没有必要照搬“模式”,一定要研究具体的经营方式。研究具体项目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研究项目在最快和最长的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效率,研究政府和企业都能够接受的互惠和经营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研究双方合作的具体条件,切实把事情办好。(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考作者关于特许经营的论述专著:《公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