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3-82
详细内容
GBJ 243-82
主编单位:上 海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务备案
实行日期:1 9 8 3 年 3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60号
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化工部和北京、安徽、广东、湖南、河南、四川、陕西等省、市有关单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修编的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3-82。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主编,会同冶金、化工部,北京、河南、上海、陕西、安徽、四川、湖南、广东等省市的属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完毕。
修订工作于1979年3月开始,曾广泛向全国有关施工、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建设单位征求意见,1980年3月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规范初审会议。会后又经蹲点、验证,修编成规范审定稿。1980年12月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审定会议,又经协调和与有关规范对口后修编成规范报批稿,并于1981年7月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这次修订是以1956年原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中有关章、节为基础,并将我国建国以来施工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纳入规范中。
修编后的规范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不适应的条文,新增的内容有:不锈钢板、铝板、硬聚氯乙烯板和玻璃钢风管的制作与安装,通风、空调系统部件的制作,空气处理设备的制作,空气洁净系统的制作与安装和制冷系统的安装,通风、空调系统的防腐、保温和空调系统的测定与调整等。
为使本规范更好地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建筑物,排气净化系统的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及冷藏、深冷和有特殊要求的制冷工艺,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与半成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第1.0.5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第1.0.6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的施工,应与土建及其它专业工种互相配合;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完毕后,应由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
第二章 通风管道制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我管道制作尺寸宜按表2.1.1.1、2.1.1.2的规定执行。圆形风管应以外径为准;矩形风管以外边长为准;风道应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
矩形风管规格 表2.1.1.2
注: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基本系列,除尘系统可采用基本系列或辅助系列,但应首先采用基本系列。
第2.1.2条 圆形弯管的弯曲半径(以中心线计)和最少节数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圆形弯管弯曲半径和最少节数 表2.1.2
第2.1.3条 矩形弯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图2.1.3.1、2.1.3.2、2.1.3.3的要求。内弧形,内斜线矩形弯管,A的尺寸大于或等于500毫米,应设置导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