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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详细内容

'第一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办法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网上运行,促进交易活动高效、便捷,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进入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市场主体,用于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河北省各级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主体信息在服务平台与社会机构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共享将另行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参与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

服务平台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组织建设、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关系统总和。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一处免费注册、全省交易通用”的原则,市场主体在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可登录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章市场主体注册

第五条【注册登记】市场主体首次入场参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的交易活动时,应当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法人(自然人)账户,提交法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并携带基本信息的书面材料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致性核验。

第六条【资料核验】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置市场主体资料核验窗口,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在交易中心进行身份注册的设备。资料核验窗口负责核验市场主体在服务平台提交的资料和书面资料的一致性,核验无误后予以注册入库。

第七条【业务账户】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注册一个法人(自然人)账户,市场主体可以使用法人账户在服务平台注册多个业务账户,业务账户为法人账户的从属账户,法人账户停用时,业务账户自动停止使用。业务账户须与执业人员的信息绑定,不允许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信息登记

第八条【登记信息】市场主体注册法人(自然人)账户后,应当在服务平台提交从业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提供有关信息的,各级交易中心在组织有关交易活动时,可能会被视为没有相关的资质资格、业绩或执业人员。

第九条【资质资格信息】市场主体使用法人(自然人)数字证书(或账户)登录服务平台,可提交资质资格和执业人员信息,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各级交易中心资料核验窗口,核验材料的一致性,核验无误后加载入库锁定。

第十条【业绩履约信息】市场主体使用法人(自然人)数字证书(或账户)登录服务平台,可提交业绩和履约信息。自注册之日起,所有参与在河北省各级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成交信息,将自动转为市场主体的业绩,且不可修改。市场主体需其他业绩和履约信息,在服务平台提交。

第十一条【处罚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主体做出的行政

处理决定信息,由服务平台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系统共享获取。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在省内入场交易的不良信用记录,由各级交易中心按照事实情况在服务平台记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记录入库。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信息、执业人员信息,以及市场主体提交的业绩和履约信息,将在服务平台公示。其他市场主体和利害相关方认为信息存在错误和虚假的,通过服务平台提出异议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的信息由市场主体确认,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省交易监督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异议或举报进行调查。服务平台对收到的异议或举报,通知市场主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法人或执业人员资质资格信息的,由相应资质资格管理部门核实证明材料;属于执业人员从业信息的,由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属于业绩和履约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证明材料。

经核实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其法人(自然人)账户停用一年。第十五条【信息更正】对属于录入错误的信息,市场主体要提出更正申请,由资料核验窗口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对不如实提供材料或不如实提交相关信息的市场主体,省交易监督办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其法人(自然人)账户停用一年。

第十六条【信息变更】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可以使用法人(自然人)账户登录服务平台变更,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各级交易中心资料核验窗口,核验材料的一致性,核验无误后加载入库。业绩履约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信息不允许市场主体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账户密码】市场主体对法人(自然人)账户和业务账户的密码应妥善保管,定期变更密码。如发现泄漏或被窃,应立即联系省交易监督办,删除账户或变更密码。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市场主体的账户加密后交换到各电子交易系统,保障市场主体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平台与各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在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市场主体业绩和履约信息交换到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读取或校验对比服务平台的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信息、执业人员信息、业绩履约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信息,保证交易活动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历史记录】省交易监督办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和运维。服务平台采用堡垒机方式进行运维管理,对市场主体信息的所有变更进行快照记录。服务平台对信息更正和信息变更的原因、有关材料和更正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和永久保存。

第四章数字证书

第二十条【注册用户】注册入库的市场主体账户可绑定国家批准设立的第三方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资料核验窗口负责数字证书与法人(自然人)和业务账户的绑定。

第二十一条【证书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参与交易活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使用数字证书可参与全流程电子交易活动和其它需要电子签章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证书权限】市场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数字证书和业务数字证书都可以办理交易业务,法人(自然人)数字证书可以加盖电子印章、变更信息。

第二十三条【挂失办理】数字证书丢失后,需立即到证书办理机构挂失,并通知省交易监督办解除与账户的绑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对其提交的各类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材料的市场主体,省交易监督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计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其所有账户停用一年。数字证书和账户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核验责任】各级交易中心资料核验人员对市场主体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录入信息不认真核验的,由交易中心进行批评教育,并计入相关交易中心的评价考核内容;多次发生核验错误的,省交易监督办给与所在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存在徇私舞弊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各级交易中心只能在组织交易活动中使用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得违规泄漏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平台责任】各级交易中心违规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核验的,由省交易监督办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除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理外,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易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微信小程序教程1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篇、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非自然人)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四篇、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或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或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日本公司要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或法院诉讼等情况,需要提供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或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认证,即对日本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确认。

以日本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时,商务局及工商局都会要求办理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认证。那什么是日本公司主体资格呢,日本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怎么办理呢?

所谓日本公司主体资格就是日本公司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即日本公司注册证书,Goodstanding之类的文件。

日本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如下:国际律师公证日本外务省认证中国驻日本使馆认证

日本认证时间15个工作日左右。

来源于

第五篇、涉外案件立案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涉外案件立案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

格文件

根据国内法院要求,对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

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来源于

第六篇、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提供复印件可不可以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提供复印件可

不可以

在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需文件中需要一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我现只有一份证明已递交至外经贸委作审批用.请问,工商局能不能认可由公证机构认可的复印件做为审批文件?

应提交原件给工商。

因此在办理主体资格认证时,必须确认好要办的份数,以免耽误。

来源于

第七篇、资格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

本次供货遴选谈判供货单位主体均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部分:1、供货单位主体资质部分;2、生产企业资质部分;3、产品资格证明材料部分;

注意事项:

1、供货单位应在资格证明材料的每页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2、供货单位应在产品资格证明材料的每页反面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正面加盖生产企业

公章。

3、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按参加供货遴选谈判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供货单位企业资

格证明文件、产品资格证明文件的顺序分别装订,封面上均应按样本要求注明供货单位名称及供货单位序号。参加供货遴选谈判的产品按生产厂家分别装订。

4、进口产品一级代理商及国内总代理(国内注册商)参加供货遴选谈判,视同生产企业

参加供货遴选谈判。

5、企业应积极提供各自的对供货遴选谈判入围有利的证明材料,如果未提供,供货遴

选谈判方及供货遴选谈判代理服务机构将会默认为无此类资料或以该类的最低级别处理。

供货单位请根据自身的参加供货遴选谈判情况递交资格证明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参加供货遴选谈判的:

A、供货单位主体资质部分

1.1参加供货遴选谈判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同时递交);

1.2供货单位基本情况;

1.3法人代表授权书

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6生产企业的质量及货源保证书;

1.72012年全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能体现全年销售额);

B、产品资格证明材料部分

1.8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页复印件;(注册证过期并正在受理中的产品,应

提供产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1.9产品的美国FDA或欧洲CE认证证书复印件,没有可不提交;

1.10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1.11产品2012年或2013年检测报告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认证证书)

1.12产品说明书原件;

1.13其他材料(技术性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

1.14外购件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外购件的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与外购件生产企业

的购销合同等)。

2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受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参加供货遴选谈判:

A、供货单位主体资质部分

2.1参加供货遴选谈判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同时递交);

2.2供货单位基本情况;

2.3法人代表授权书

2.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62012年全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能体现全年销售额的);

B、生产企业资质部分

2.7~2.13同1.1~1.7

C、产品资格证明材料部分

2.14~2.20同1.8~1.14

3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受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港澳台)委托参加供货遴选谈判

A、供货单位主体资质部分

3.1~3.6同2.1~2.6

B、生产企业资质部分

3.7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的经营企业或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质量及货源保证书

原件;

3.8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的经营企业或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基本情况;

3.9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的经营企业或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3.10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的经营企业或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3.11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的经营企业或一级代理商或国内总代理的2012年纳税申报

表复印件(能体现全年销售额的);

C、产品资格证明材料部分

3.12《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复印件;

3.13国外生产商对国内一级代理商(或总代理)的授权书或经销协议复印件(如果为国

外生产企业驻中国的办事处出具参加供货遴选谈判的产品授权的,需同时提供生

产企业对该办事处有关权限范围的证明)

3.14产品的美国FDA或欧洲CE认证证书复印件;

3.15产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16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介绍原件;

3.17产品2012年或201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检

验报告、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18其它材料(如技术性专利、获奖证书等);

2013年度淄博市第一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供货遴选谈判

(谈判采购编号:ZBYYHG-2013)

附表格式

供货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封面

(供货单位主体册)

文件编号:第册共册

供货单位序号: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参加谈判品种数:

年月日

第八篇、关于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通知

提交能证明此经营资质主体与帐号主体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于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我公司受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统一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通知》(冀卫规财[2008]133号)有关要求,收集附件1所列生产企业及其相关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所收集到的资质证明文件将提交省政府有关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凡通过了资质审核和价格审核(价格审核另行通知)的企业和药品,将统一编入《河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目录》,挂入“河北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交由省直医疗机构、配送商上网采购和配送。请相关企业认真按照附件2的要求编制资质证明文件,并于2009年1月9日17:00时前,提交至河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池女士邮政编码:050000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欲园广场C座2单元2001室

附件1: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目录附件2:资质证明文件

河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见附件下载)

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药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目录

附件2

资质证明文件

(封面)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资质证明文件编制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阅读本《编制要求》,按以下要求编写和提交本企业及其相关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未按要求编写和提交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人,应持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唯一授权,并提交《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授权书》。可供选择的授权和在《授权书》附表之外,擅自增加药品品种、规格、剂型的,其授权、资质证明文件和增加的药品将不被接受。

二、所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是依法取得,真实有效,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外,资质证明文件的每一页均需加盖本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法人鲜章,以示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乃至在企业供货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法,不真实,将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三、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必须齐全、完整、清晰可辨,能够证明企业及药品为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已在其后列明,药品生产企业应全部提交。每份文件应保持完整,未经过删节。其中,复印件的内容、格式应与原件一致;格式文本应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或打印,不得对格式文本进行修改,如填写内容有错漏处可以修改,但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资质证明文件应使用中文,其他语言形成的资料,必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部门印章。

五、资质证明文件统一按《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装订顺序》装订,使用A4纸,每份单独印制,不得将几份文件缩印至

一张纸内,若原文件纸型大于A4纸,须在能够看清关键内容的情况下,缩印至A4纸。

六、药品生产企业2006年12月以来,在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将拒绝该企业及其所有药品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和向全省医疗机构供货,该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提交文字说明及有关资料,并主动停止向全省医疗机构供货。恢复参加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七、资质证明文件应包装密封提交,并标明“资质审核前不得启封”字样,写明提交人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不被接受时能够退回。如果密封不严,造成提前启封等情况,资质证明文件将予以拒收,并退还给提交人。

八、提交人在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提交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在截止时间之后,提交人不得撤回,或未经许可对资质证明文件做任何修改。

九、同一生产厂家及其生产的同一药品(同一通用名、剂型、规格),只需提供一份资质证明文件,凡在本省最近一期投标中已提供,且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不再重复提供,但应委托资质证明文件保存单位提供。

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澄清的,该企业应提交书面澄清材料。该书面澄清材料是资质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