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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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 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 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 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实务 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张永亮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一、建立预警防范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对象的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的预警防范机制,是提升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效益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象的发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地方监督管理应该做好源头治理,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发现问题、敢于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要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服务为民和清正廉洁的行政理念。扶贫开发是贫困地区最大的民生工程,地方政府及部门特别是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部门必须坚持“以贫困群众为本”的执政思想,善待每一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贫困群众身上。在分配、管理、使用中更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从思想上、情感上、行动上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消除谋取私利、不作为、乱作为的意识根源,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创造良好的主观环境。要健全规范、有序、严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作流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 财政监督CAIZHENGJIANDU 2020)》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 增加扶贫开发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这标志着以“连片特困地区”为扶贫攻坚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将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展开,提高扶贫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率也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扶贫开发实践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扶贫开发的进程,促进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但是,由于地方监督体系不全、机制不明、责任不清、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的资金滞留、变相挪用、贪污侵占、投机骗取以及结构失衡、管理不规范、重建轻管等严重问题,导致财政扶贫资金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影响了扶贫开发的进程。在新的扶贫开发阶段,一定要结合财政监督的相关规则与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创新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水平,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 20131449 AIZHENGJIANDU实务 督管理涉及投入、管理、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地方政府与部门要在现有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优化资金分配方法,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努力推行“计划安排到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跟踪管理到项目”,构建运转有序、机制灵活、规划严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作流程。要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机制。认真做好扶贫工作规划,建立科学的项目库,使项目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符合群众利益。整合扶贫资金,规范扶贫资金的投向,减少扶贫资金分配下拨中间环节,建立直通农户、直通项目的资金拨付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行扶贫资金分配与资金效益、扶贫效果、管理水平相挂钩,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将资金集中用于重点、重要项目,对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重点村,在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科学性。 态监督关口和渠道,将监督融入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流向,及时发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在以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缺乏诚信、虚假申报、拒绝监管、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禁止申报,对评价好、效益好的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优先支持,对未实施的项目及时收回财政资金,对未达到目标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要实施全程跟踪。将监督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常态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编制环节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合规监督,在实施中项目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监督,在验收环节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真实性监督,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投入、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发挥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是要优化监管服务。在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常态化、全过程、动态化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项目实际开展监管服务,组织专家咨询、组织专业培训、组织专题辅导,为扶贫项目的实施提供延伸服务和增值服务;加强项目申报的审查服务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完善内容,规范审查程序,提高扶贫项目的可行性、准确性、有效性;积极主动开展项目评价、监督,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效。 三、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由于现行运行体制和部门利益诉求的影响,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部门众多,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的各自为政的现象。这直接导致监督管理形同虚设、部门冲突、自我监督等情况的出现,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不了效益。为了扭转这种部门分割、利益均沾、监督缺位的局面,必须完善地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中的协调沟通机制。 一是要强化共同监督的责任意识。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凡是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联的政府与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积极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上下协力、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氛围。 二是要建立完善统一的监督体系。针对目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多头管理、内部管理、开放管理的特点,地方政府要在以财政监督为主、部门监督为辅、群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基础上,打破现有的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部门之间、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的现状,整合利益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和权限,要建立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纪检监察共同参与、共同执法、共同担当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领导小组,专门研究监督管理举措,专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专门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效,真正实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纪律监督、部门监督多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是要建立协调沟通的监督方 二、实施动态追踪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涉及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方向,主要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产能力提升、互助资金筹集以及项目管理费用。来源多样、种类繁多、用途广泛的特点造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难度加大,要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位,地方政府与部门必须大力推进动态追踪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法与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实效。 一是要推行动态管理。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时动态监督,设立动 50财政监督CAIZHENGJIANDU201314 式。在监督机构与业务部门之间,财二是要发挥群众监督。将接受政、税务、审计、银行之间,地方各级群众监督,发挥群众积极主动性作政府之间,要构建和深化沟通协调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重机制,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现财政要内容。在项目选择上要充分听取信息、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解决群众意见,将项目选择权、资金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权交给群众;在项目实施中要对项题,也使监督检查结果更有效地促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张榜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项目评价上挥监督管理的最大效能。 要引入群众评价因子,将直接受益四、创新多维互动机制 贫困群众是否满意列入重要考核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仅是地方标,杜绝暗箱操作,增强财政专项扶政府与部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公信力。 要资金保证,更关系到贫困地区广三是要引导社会监督。地方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他们共府要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依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渠道。为了法依规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监督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实际时向社会公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效用,地方政府与部门要充分履行申报条件、资金投向、项目实施、绩好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好群众的效评价、违规情况等,接受社会公监督作用,利用好社会组织或媒体众、社会组织、社会媒介的监督,为的监督意见,构建政府、群众、社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创造良好的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互动机制。 监督环境。 一是要夯实政府监督。在现行五、夯实责任考核机制 体制机制下,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然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已经成为了贫困地区各级地方政府督管理主体,结合扶贫开发的新形的重要工作,实施责任考核机制已势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新变化,经成为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要创新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方法,创管理的有效举措,为了从根本上改新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实效。各部门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不善、工要充分行使好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局面,要切实强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的权利与职化责任考核工作力度,进一步夯实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实监责任考核机制。 督管理队伍,缓解目前财政专项扶一是要推进地方监督管理绩效贫资金监督管理队伍人员少、工作化。地方政府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多、任务重的局面,吸纳专业人才进资金绩效考核体系,查效果、查效入监督管理队伍,提升队伍整体素益,对资金分配、资金管理、资金使质与能力;要适当提高乡镇政府及用、资金效益等实施量化考核,列入其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及部门、单位、监督权限,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个人的绩效考核范围;要科学运用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推进监督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并管理常规化。 按照“以结合导向,效益优先”的标 实务 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运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绩效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要推进责任追究实效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要强力推行“问责制”,对因缺乏科学论证与评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群众和社会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规依纪进行查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曝光,并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督查机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存在。 三是要推进责任考核制度化。在建立合理和责任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出台如审计监察制度、项目保证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续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具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推进监督管理制度化;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专账报账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工作审计制度、资金整合制度,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走上制度化轨道;严格执行《会计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会计基础知识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努力推行扶贫开发法制建设,出台涉及扶贫主体、扶贫对象、扶贫权利与义务、扶贫规范的法律法规,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法制化进程。■ (本文系2013年国家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研究”<课题编号为 13HZKT2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党校) 财政监督CAIZHENGJIANDU 20131451 十五、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 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贵任制。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委农办(扶贫办)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 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其中: 贫困人口属地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編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贫困人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井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規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桉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贪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規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省、市驻县(市、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筹集使用 第九条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 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入口所在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 (二)对口帮扶市应将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每年度3月底前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贫困人口属地市在收到对口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三)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资金应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四)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 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 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佥,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贪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护家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 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乡级财政报账制度。报账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核实项目工程进度,在各项施工进度报 告上据实签署意见。 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 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项目领导组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乡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项目竣工一年后拨付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置措施等相关材料。 实行财政报账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乡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占压、抵扣扶贫资金,不得计提业务费、手续费。扶贫资金拨付程序: 1、乡经发办填制“财政资金付款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财经所领导审核签字后,财政扶贫资金专管员凭“付款通知”拨付工程款。 2、业主请求拨款时必须带齐工程合同书、项目预算表、项目用款计划等文件,扶贫资金专管员根据合同、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 3、所有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统一支付的程序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条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度。乡财政所、经发办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乡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强化乡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责任。全过程介入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乡纪委、村监委提出的整改意见,财政所和经发办要及时纠正并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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