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包装进口出口>世界各国适于商品出口的反倾销内容(6)

世界各国适于商品出口的反倾销内容(6)

详细内容

3、同类产品和价格的调整

■美国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反倾销法中所谓的同类产品是指"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在特征和用途上与被调查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这个定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与调查 产品在各方面完全相同;一是指在特征和用途上与调查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并且从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 的可替代性、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工序、产品的销售渠道、产品的最终用户及其它相关因素考虑。

(1)正常价值的调整

销售数量因素的调整。在各国的贸易实践中,同样产品的销售,由于销售量的不同而导致价格差异。如销售20台汽车和销售100台汽车的价格所存在的差异,一般来讲,后者的价格要低于前者。在这种情况的涉诉反倾销产品上,美国商务部允许对正常价值作适当的调整,即数量折扣调整。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外国生产商对所销售拌种节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折扣;二是外国生产商应举证销售量价格的折扣,是节约成本的结果。

相似产品因素的调整。如果相似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而外观特征相同,或生产成本相同,而外观特征机同,或生产成本相同 ,均予以调整。

贸易层次因素的调整。相同产品在两个市场上的销售对象有可能属于不同层次,在此情况下,因销售层次不同往往产生销售数量差异从而影响可比性,商务部允许调整。

销售条件因素的调整。在两个市场上销售的条件不同所产生的各种费有支出也有差异,一般情况下费用支出应予以调整。

(2)出口价格的调整。

美国在反倾销法中规定,在初步确定的出口价格中可以增加或减少项目数额,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二、产业损害的确定

一般来讲,在反倾销的处理过程中,除了通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确定倾销存在外,还必须进一步确定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以及证实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同时,有的国家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一些附加条件,如日本、欧盟。

1、具体损害的确定

■美国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在反倾销法,关于倾销产品对国内工业造成具体损害的规定: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某项国内工业的新建。

关于国内工业的界定,美国贸委会认定"国内工业"所新事物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界定"同类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总量必须至少占该类产品生产的较大比例。大部分学者认为"较大比例"应该指占国内同类产品总和50%以上的生产商,并且许多反倾销案的处理结果也支持这种观点;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必须是在美国国内生产其产品,如果总部设在美国,但其生产活动或主要生产活动在国外进行,一般不能构成国内工业的组成部分。

(1) 实质性损害

对于实质性损害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的统一定义。因此,美国反倾销法还为贸委会在确定倾销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因素。

一是涉诉进口产品在短期内的进口数量。一般来讲,如果这些进口产品在短期内,不管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方面有显著增长,就有可能被确认实质性损害成立;

二是涉诉进口产品的价格变化以及所造成的价格影响。事实上,价格因素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倾销新产品是否大幅度削价和倾销产品是否造成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或者抑制价格上涨;

三是涉诉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工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美国贸委会在考虑负面影响时,所包括的经济因素很多。如生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比例、利润、生产力、资金售量、产品库存、就业、工资水平及国内产品价格影响等等。

(2)实质性损害威胁

美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没有具体定义。一般是指进口产品虽然实际上未对美国工业造在实质性损害,但有事实表明,如果进口继续增加,实质性损害即将发生。美国在对实质性损害威胁评估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出口国生产能力或现有未发挥作用的生产能力的增强,将促使向美国出口产品的大幅度增加;

以任何形势在美国市场渗透并由此增加实际损害的可能性;

进口产品降低或抑制美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的可能性;

美国同类产品存量的增加;

出口国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潜在的变换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等等。

(3) 对新建工业的实质阻碍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贸委会确定倾销是否对美国某一新建工业造成实质性阻碍,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已处于实质性开始状态,比如有证据表明新建工业处于建设过程,如工厂厂房已经造就,或设备已经购置等。但是新建工业尚处于计划和设计阶段就不能构成对这一新建工业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实际上,美国在过去很少有裁定有实质性成立的案例,预计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今后这种方法将会被重视。

(4) 累计评估

美国在反倾销法中对累计评估作了规定,主要是指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不同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如果它们之间以及在美国市场上与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形成相互竞争,则美国贸委员会在确定损害时,将对这些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共同构成对国内工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在进行累计评估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不同来源进口产品应该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

属于美国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而不是由其在调查阶段追加申请的出口产品;

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可忽略不计"原则而排除在外的进口产品;

不同来源进口产品之间以及与国内产品必须形成相互竞争。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