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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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粤价函[2003]486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的请示》(广电市〔2003〕12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功率因数考核的标准仍按1983年原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执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比《通知》规定的标准提高了,但《供电营业规则》的标准只是电力行业内部技术管理规
范,在价格管理方面,国家一直没有对功率因数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标准和办法仍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