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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规范特许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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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特许经营被预言为21世纪主导商业模式之后,特许经营已成为国内商业市场上一股势不可挡的洪流,由于我国在此立法上相对滞后,且因行业不同、特许人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等原因,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但无论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份较为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纠纷,并在纠纷产生时使用合同条款进行救济和保障,以达到维护体系的完整和保障经营顺利的目的。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起源于欧美,进入我国的历史并不长,近年来由于其低成本、高扩张性而颇受许多内资企业的青睐。根据特许经营的法律概念,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应是一种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下称《合同》)为纽带的契约关系,双方无资产关系,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但由于目前许多内资企业资产结构相对复杂,加之某些行业新企业设立的政策性限制,导致许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产关系,主要情况有:1)特许人先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逐步将该分支机构的股权转让给被特许人。2)特许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均由被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享有该机构的经营管理权,特许人承担监督指导职责。

上述介于特许经营和参股经营之间的经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弊端。于特许人而言,往往可能因对分支机构的失控而导致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特许人而言,也可能因特许人经营不善而殃及已自行投入资金的分支机构。因此,从纯法律角度而言较反对在特许经营的形式中渗入非契约因素的其他关系,若因非采用资产关系而不能实现其体系目的的,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法律地位作明确约定,并要求对方互相提供担保,该担保可为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等。一旦发生因一方债务而影响到另一方的资产时,可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押物以维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

对《合同》中相关概念的定义

由于特许经营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特许经营内容的多样性,《合同》必须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约定,一般需约定的概念主要有: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店、经营手册、到期日、特许区域、营业地、特许企业标识、期限商标、特许产品、包装等。

上述概念因特许内容的不同而异,但无论是怎样的特许经营,都必须对上述概念进行定义,以防止合同内容中关键词的歧义,而造成履行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