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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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营改增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2016年营改增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按照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业税这一昔日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看待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有助于降低整体税负,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其具体影响还要看细则,从目前看或对地产、生活服务业等偏利好。
整体税负将减少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覆盖到。
不过,这四个行业却涉及了近1000万户纳税人,对应的营业税是1.9万亿,占原来营业税总收入约80%。财政部税政司曾表示,四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尤其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是国际难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已累计减税4848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多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
关于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的具体内容,此前业内认为方案或者如下:即金融保险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房地产和建筑业或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
如何看待此次营改增扩大的影响?对此,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大,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从整体看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因为通过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所减少,有助于提升相关行业的利润,也有助于提升市场对股市的信心。”
“目前还未出台细则,因此难以下结论对哪些行业是利好。不过,对准备购买办公楼的是利好,因为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对记者坦言。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影响不一
如何看待营改增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的影响?对此,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上述会计师表示,“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证券研报指出,证券业方面,券商如果可抵扣比例超过40%,营改增或有增厚业绩效果,其中人力成本能否抵扣至关重要。保险业方面,免税和进项抵扣确定至关重要,预期寿险免税设计或在营改增后能得以延续,而产险受益幅度或
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篇二:《2016营改增最新相关规定》营改增最新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此次改革试点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十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三)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四)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五)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
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2016营改增内容}.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销售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长春适用)
温馨提示: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地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请及时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为了方便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摘取几个常用的办税事项“二维码”供您扫描使用。更多涉税事项,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指南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如果您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与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项。
具体流程如下:
一、如果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超过51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营改增后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未超过515万元,但是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二、如果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未超过515万元,并且想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篇三:《2016年营改增的应对及政策梳理》{2016营改增内容}.2016年营改增的应对及政策梳理
一、做好内控。
1、尽快梳理各类货物供应商、服务商的情况,分析可取得专票的情况,比较进项与预计收入,有能力的着手税收筹划方案。
2、按照上述比对结果重新审议采购策略、产品服务定价策略的合理性,修订后做好合同的修订、内部培训及对外业务宣导。
3、执行前税局会组织举办政策宣讲、操作培训等会议,了解、掌握当地税局对营改增政策实施执行的安排和要求;熟悉相关计税方法;掌握相关软件的操作如税控开票、认证、申报等。
4、营改增前处理好营业税未尽事宜,如多交的申请退税;未开票的即时开票;未用完的发票核销等。特别注意工期横跨营业税、增值税的在产、在建项目税务处理要求。
5、做好账务处理提示,如营改增后无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要进行设置;
二、尽快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入新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等需要认真的理解。
1、年应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的企业,须转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6营改增内容}.
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众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兼营注意事项
A、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B、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混合销售注意事项
除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7、销售额汇率问题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8、折让、中止、退回事项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
9、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无规定则不禁止。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B、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篇四:《2016最新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仍予以沿用,将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