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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

详细内容

篇一:《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流程》

一、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请单位在经营地签署的工程或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合同首页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合同完全一致,两页以上合同加盖骑缝章,合同贴足印花税或有税务机关的印花税核销章。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企业自己填写,并签字加盖公章。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网上下载。

二、审核程序

企业上述资料齐备后,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录入计算机,报所长审批,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字并盖外出经营证明专用章,两份都退还给企业。

三、核销外出经营证明程序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企业自己填写清楚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企业填写清楚,经营地税务机关必须加盖公章签字。

3、经营地的完税税票及经营地代-开-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代-开-发-票一个月内,持发票到涉外所开具外出证明的窗口做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外出经营证}.

四、外出经营证明的注意事项

1、报送的表格填写内容不得有涂改。

2、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3、外出经营有效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填写过程中一定不要超过这个时间段)。

4、企业在合同期外开外出经营证明需提供补充协议。

5、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打开发票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

篇二:《外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外出经营证}.

外经证办理注意事项

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

一、开外经证前以前开过的过期的外经证必须核销(注意下

面提到的核销外经证注意事项)

二、开外经证所需材料:

1、合同原件。

2、合同复印件(连同划过的印花税一同复印)

3、在税务大厅填一张申请表

4、公章(申请表和合同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

5、安装类工程合同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没有中标

通知书要求业主方开出情况说明。(如果是购销类合

同不需要此项,但是我们基本开安装类)

三、办证流程

1、先到办外经证的窗口领一张申请表(一般是综合服

务窗口,记得到窗口办业务前先到前台领一个相对

应的号)

2、再到卖印花税的窗口买印花税(先到专门的印花税

窗口填一张表填印花税的票种和张数,印花税的金

额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

3、再拿着填好的表格到交钱的窗口刷卡交印花税(所

以最好带一张银联卡,不然现金的话要到外面专门

的银行交很麻烦)

4、把买好的印花税粘到合同原件上去复印(注意复印

前要把印花税用笔划掉,印花税一次性的)这就是

我们要准备的合同复印件。

5、拿上上面准备好的合同复印件,和第二项中提到的

其它材料再到办理外经证的窗口办理就可以了,办

理成功后你将拿到三张纸也就是外经证,上面有税

务局的外经证专用章(可以是你第一次去的那个窗{外出经营证}.

口这次可以直接去不用拿号)

外经证核销注意事项:

1、第一种常见情况外经证已经用过已经过了上面的有

效日期,这时候需要拿当时拿到的三张外经证中的

二张到税务局核销注意这是候外经证上有你在外地

税务局开票时当地税务局盖的红章。

2、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不常见如果你的外经证根本

没用但过了有效期为了开下一张外经证必须要核销

这时候外经证上没有外地税务局盖的红章,这时候

你要带到你当时在税务局开的所有三张外经证到税

务局作废。并且公司要开具情况说明(盖公章)

注意:以上参考在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国税局办理

外经证总结。

2012-5-4

篇三:《关于外出经营许可证》{外出经营证}.

外出经营许可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一证一地。

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公司注册所在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为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缴纳税款

正常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税,水利基金(河道费)、印花税、价调基金。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注册地缴纳,依然按照(利润25%缴纳)

这里做个对比:

从结果看,假设条件

一、企业盈利情况下,大于398400元(=99600/0.25),大于292824【=(99600-26394)/0.25】时

则企业事先缴纳所得税,最大抵扣点为99600元,故利润大于292824.则不办理证件受益最大。

二、企业在盈利情况下,小于292824元,大于0时。

则企业获得地税局所得税返还困难,99600元为不可追回,那么企业办理外管证较为划算。

三、企业亏损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办理外管证划算。

关于个人所得税情况

服务收入属于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是对的,但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这部分所得属于企业所得,应并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篇四:《建筑企业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建筑企业如何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目录1.▪外出经营许可证

2.▪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3.▪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4.▪办理缴销手续1.外出经营许可证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第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

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3.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第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外出经营证}.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

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4.办理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认企业的身份,二是加强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目的是加强对税收主要是流转税的管理。

篇五:《外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外出经营证}.

外出经营许可证申请

南明区地税局:

我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红华商贸物流圆区工程项目经理部临时工程施工合。工程地点:贵阳市金阳新区。合同金额:70万元。需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请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贵州贵才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8日

篇六:《外出经营许可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篇七:《外出经营申请报告》

外管证申请报告

XXXX地税局:

我XXXXXXXXXXXXX公司,由于业务需要,于XXXX年XX月XX日承接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总金额为¥XXXXXXXX元(人民币XXXXXXXXXXXXXXXX元整)。现按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XXXXXXXX,即人民币XXXXXXXXXX元整,余款于XXXXXX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现向贵局申请开具外管证。望贵局批准办理!

XXXXXXXXXXXXXXXX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篇八:《如何申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何申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近日,一家建筑公司来电话咨询,2009年10月该公司在外市承揽了一项工程,工期大约5个月,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该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因此,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分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的事项是: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注意:涉外经营的问题,涉外经营的首先要持相关资料到(所得税)税务主管部门开具《外经证》,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先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这样的话,其经营所得,可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如果有效期届满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的话,还要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局办理延期手续。

在外地开票时会带征预缴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回来再同专管沟通下,可以抵减这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差额申报。

申请外经证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公章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外经证到期经营活动未结束的,需到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延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公章复印件2)原外经证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篇九:《外出经营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