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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晋升及调任办法(一)

详细内容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人员(不含聘约人员及契约人员)之晋升及调任,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晋升及调任原则

  1、部门主管对人员之晋升(调任),应考虑其适任性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之晋升(调任)条件办理。

  2、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始得办理。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年至少应检讨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事单位转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之职称及人数编制以厂(处)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为人员训练培养需要,得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之编制缺额。

  4、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到少应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无副主管编制者亦同。

  5、每组、股、班之人员以7:1之方式设置一位主管;副主管及直线职称之设立以上述方式之倍数处理。

  第四条:晋升基本条件(除年资及考绩条件外)

  1、职位晋升条件标准表(如附表一)

  2、因工作表现优秀(考绩最近三次均为良等以上),且具发展潜力,经部门主管推荐,其晋升条件中之年资部份得酌予提前,惟最快以一年为限。

  3、晋升后应依晋升生效日期整职现专加给,并于试任三个月期满缴交试任期满专案报告后依规定调整本俸,本俸调整自报告呈核后当月份起生效。

  4、晋升协理级(含)以上主管得免试任,于晋升生效后调整职专加给及本薪。

  第五条:晋升时机

  1、晋升副主任级(含副主任、股长、二级专员)以上职称,每年由人事处统一办理一次,并于每年九月底前作业完成呈核,自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