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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资金应该补贴给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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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日前报道了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重大转变:今后政府将不再大规模兴建养老院等福利机构,而是首次将资金流向社会,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措施是: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社会福利机构,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每张床位50元或100元每月的资助金。

  在计划经济时期,收养性福利机构完全是由政府经办,投资少,发展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的鼓舞下,社会力量兴办的老人院开始发展起来。在目前北京市收养性福利机构的2.6万张床位中,政府办的占五分之一强,集体办的占五分之三,社会力量办的占五分之一弱。可以想见,北京市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重大转变”而出台的资助政策将进一步鼓励民间资金投资于社会福利事业。今后几年中,北京市的收养性福利机构可望出现一个飞跃发展的时期。

  不过,从2004年《民政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中我们发现,按“年末在院人数”计算,北京市仅有的“城镇收养性老年福利机构”的1万多张床位的利用率只有52%,在院的“自费人员”只有4000多人。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就是“需求”和“有效需求”之间的差距颇大。北京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只有800元,这就意味着,至少有一半的老人退休金还不到这个数。从福利机构经营的状况看,其成本怎么也得在600元-800元。所以,就老人的经济状况看,有需求而没有经济能力因而形不成有效需求的居多。

  我们在1999年提出过一个政策建议,就是政府不要将资金直接补贴到机构,而是补贴到需要入住的社会福利对象头上,使他们在有需要入住福利机构时,不再为钱不够而发愁。这样做的结果,钱最终通过服务对象的支付还是到了机构手中,但其中蕴含着消费者的选择。这样的“准市场”机制,会使服务好的机构得益,从而激活整个福利服务的市场,使服务水平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