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案件处理
详细内容
(一)窃电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取证?
窃电案件发生后,取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提取证据的手段要合法,不能欺骗,不能诱供或逼供。
2、物证应提取原物,书证应提取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司法机关与原件核对。提取物证,如提取窃电使用的计量装置时,应先做好记录,并由窃电者签字确认后,提取证据。窃电者拒绝签字的,应就地封存,保全证据。在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的情况下,窃电者拒绝签字的,也可以提取证据。还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现场公证。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证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查取证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确认。
4、鉴定结论,应由执法机关聘请、指定或认可的部门和人员鉴定才具有效力。
5、视听资料,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的录音、录象带、应记明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等,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象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少于2人。拍照时请注意如下事项:a所拍照片要能反映该用户的特点及标志,以便确认是在该用户地所拍;b照片之间要有连续性,要能够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c所有照片,必须能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能断环。
6、《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均应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
(二)《供用电营业规则》关于窃电量的计算是否可作为法院审判依据?
《供用电营业规则》属国家电力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法院的审判原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的,参考适用规章。窃电量的计算具有行业特殊性,《供用电营业规则》之外的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详尽的规定,因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适用《供用电营业规则》的计算标准来计算窃电量。此外,1999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关于处理窃电案件的意见》(粤检字1999第1号)对窃电量、时间的确定进行了进一步详尽的规定,它也是确定窃电量的依据,有关内容如下:
1、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可以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窃电量:
1)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以上方法仍不能确认的,窃电日数每年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2、窃电金额=窃电电量×电力销售价格(含税)+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合法费用。
3、窃电量、窃电金额由受损的供电部门的上级电能计量检定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