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详细内容
篇一:《营改增之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方法)》
不动产租赁纳税申报示例
不动产租赁--经营租赁
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肥东县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该在肥东县进行预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
内在肥东县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向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已在肥东预缴税额)=0元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肥东县进行预缴税款。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此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05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应为105万;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5%。
4.第4列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3、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案例二: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庐阳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
篇二:《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
篇三:《2016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四:《营改增之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租赁纳税申报示例
不动产租赁--经营租赁
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6月7日在肥东县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了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不动产,因此按11%的税率计算税额。{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应该在肥东县进行预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肥东县国家税务局预缴。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11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111万元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3%。
4、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在肥东县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应预缴税额=111÷(1+11%)×3%=3万元。第4列预缴税额为3万。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该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4行11%税率的的1
、2列:第1列销售额=111/(1+11%)=1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111/(1+11%)*11%=11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抵扣,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1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填入12行进项税额,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向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111÷(1+11%)×11%-1.7(购买照明灯的进项税额)-3(已预缴税额)=6.3万元主表如下图所示:
篇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处理一览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处理一览表(16号)
篇六:《营改增纳税申报指引(二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6月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了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不动产,因此按11%的税率计算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应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进行预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
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11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111万元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3%。
4、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应预缴税额=111÷(1+11%)×3%=3万元。第4列预缴税额为3万。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2、该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4行11%税率的的1、2列:第1列销售额=111/(1+11%)=1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111/(1+11%)*11%=11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抵扣,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
万元,税额为1.7万元。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1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填入12行进项税额,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1.7(购买照明灯的进项税额)-3(已在保定预缴税额)=6.3万元主表如下图所示:{收到不动产经营租赁5%增票可以抵扣吗}.
篇七:《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处理一览表(1)》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处理一览表(16号)
篇八:《营改增讲解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营改增讲解生活服务篇——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含其他个人出租)
一、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11%;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5%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为5%。
注释:一般纳税人出租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11%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某一般纳税人将其2016年5月4日取得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11万元(含税),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7月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11÷(1+11%)×11%-1.7=9.3万元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将其2016年2月4日取得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含税即总价),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
7月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销售额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进项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或稽核比对,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需附送相关资料。
(二)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纳税人购买食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则购入食品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用于抵扣。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注释:北京市内跨区出租不动产,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4月30日前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5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0.5万元(含税),为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万元,税额为1700元。该纳税人2016年5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预缴税额=10.5÷(1+5%)×5%=0.5万元
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已在保定预缴税额)=0元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2:如例1中取得的不动产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那5月该纳税人应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5月1日后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万元,税额为1700元。该纳税人2016年7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应预缴税额=11.1÷(1+11%)×3%=0.3万元
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0.3(已在保定预缴税额)-0.17(购买锥桶的进项税额)=1.1-0.3-0.17=0.63万元
例4:如例3中取得的不动产在北京市怀柔区,那7月该纳税人应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0.17=0.93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5: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纳税人以其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5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0.5万元(含税)。
该纳税人2016年5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预缴税额=10.5÷(1+5%)×5%=0.5万元
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已在保定预缴税额)=0元
例6:如例5中取得的不动产在北京市东城区,那5月该纳税人应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总价)÷(1+5%)×1.5%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例7:某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纳税人以其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住房对外出租,2016年5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0.5万元(含税)。
该纳税人2016年5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预缴税额=10.5÷(1+5%)×1.5%=0.15万元
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1.5%-0.15万元(已在保定预缴税额)=0元
例8:如例7中取得的住房在北京市东城区,那5月该纳税人应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1+5%)×1.5%=0.15万元
九、优惠政策
2018年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篇九:《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
一、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按
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