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颂税务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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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税收很好的文章》
美国人有句名言: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道出了税收与人生的紧密联系。那么什么是税收呢?从字义上讲,税是指国家向征税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有些人漠不关心税收,认为税收距离自己是相当遥远的事,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其实,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衣、食、住、行、享乐、发展等都无不与税收有极密切的关系。
无论在哪个国家,政府都用税收为公共支出筹资,因为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现代税收理论认为,为了满足政府执行国防事务、举办各种公共事业的需要,人民要向政府纳税,政府就要向人民征税。因此,税收的存在,从表面看是政府的需要,实质上是人民自己的需要,所以说税收研究工作不仅是税务工作者的任务,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课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只看到税收的现象,看不到税收的本质。相当一部分国家公务人员,只知道每月开的工资是多少,不知道兜里的工资都是税款,只知道端起“财政饭”就吃,不知道这碗饭是用“税”做出来的;当我们在时装店买衣服付款的时候,所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该衣服的布料、针线、洗染的生产、销售等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等;当我们坐车的时候,支付的车票款中,已经包含了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因为该车在平时负担的费用中已包括了这些税在内;当我们建房子的时候,在工程报建时要先缴交建筑相关的税收,建好了房子领产权证时要交印花税;当我们去酒楼吃饭时,支付的餐款中已经包含了餐饮业应交的各项税收;就算我们暂不用钱,将钱存进银行,所得到的存款利息也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成了我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大事”,都与税收有不解之缘,消费者同时也是纳税者。因此,税收非但不是毫不关已,而且是息息相关,对于税收我们应采取关心、支持、顺应、主动的态度,而不能抗拒、逃避、抵制、排斥。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偷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制裁较轻,往往是“发案多、判刑少,情节重、量刑轻,特别是对那些“明星”、“大腕”之类的逃税大户更是“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以致这些人偷逃税问题一次又一次曝光。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不力,难以消除一些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普及税法知识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自觉性;把纳税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联系起来,在人们心中树立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良好风气。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偷漏税者一经发现,就一查到底,并处以重罚,从而显示法律的威严,起到震慑作用,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再有侥幸之心,使人们养成自学纳税的良好习惯。近期文艺界刘晓庆逃税案的公开化,使社会各行业普遍增强了缴纳税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种侥幸逃避、蒙混过关的心态在大多数人心里已不存在。依法治税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公平、公正、平等的发展机会。在购物、消费时已负担、缴纳的税款白白落入不依法纳税者的腰包,对我们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人人都应关心支持、配合税收工作和税收法制建设。与此同时我们每个人都要掌握必要的税收知识,作为纳税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作为政府部门,要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使人民清楚自己缴纳的每一分钱用到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哪些事业上;同时还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务员的勤政建设和廉政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透过税收的现象看到税收的本质,感受到自身利益和政府利益的统一性。
所有的政府都用税收为公共支出筹资,由于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税收在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所以税收研究是我们经常要做的。比如税收的合理运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富人们从社会稳定中得到的利益比穷人们要多得多,因此,富人应该交更多的税。
虽然我们经常谈缴税,可我们对税收的经济学原理并不清楚,而了解这些原理,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政策的潜力和局限性,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应该具备一定的知识,以便决定支持何种政策,同时我们也可以开清楚我们在交税时的心理障碍是从哪里来的,以便克服这种心理障碍,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关于经济学原理,我看了一些书,觉得哈佛大学曼昆教授的讲尤为清晰透彻,且深入浅出,现在我把其中的例子摘录下来(为了阅读方便,语言是经过重新组织的),希望诸位看了这些例子,能和我一样有新鲜感。谁来承担税收负担
在税收中我们常常要面临一个简单而敏感的问题:谁来承担税收负担?是买者,还是卖者?或者是双方分摊,那么,什么因素决定如何分配税收负担?
举个例子不说:政府决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从每一个冰激凌蛋筒的销售中征收0.5元的税。
我们首先考虑对买冰激凌蛋筒的人收税。很明显,这项税收最初会影响冰激凌的需求。因为买者不得不交税,假如原本是2元一个,现在买者不得不花2.5元才能买到一个冰激凌。于是,买的人变少了。假设冰激凌销售的均衡数量大致持平,卖者不得不降低市场价格,比如降了0.2元,买者支付2.3元。那么是谁支付了税收?我们看到,在一个新的均衡条件下,一般性结论是:1、冰激凌的销量减少了。2、买者与卖者分摊税收负担。由于是向买者收税,因此在新的均衡时,买者为该物品(冰激凌)支付得多了,而卖者得到的少了。
那么,换个角度,如果向卖者收税,又将如何呢?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影响到冰激凌的供给。由于并不向买者征税,那么卖者原先得到的有效价格由2元降至1.5元,下降了0.5元。卖者因为增加了成本,供给的越多,亏损的也越多。同样假设冰激凌销售的均衡数量大致持平,卖者必然会抬高市场价格,比如原价2元,现价2.3元,价格高了,当然又会降低一定的数量。让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谁支付了税收?于是,我们得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对买者征税和对卖者征税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税收在买者支付的价格与卖者得到的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无论税收是向买者征收还是向卖者征收,买者价格与卖者价格之间的楔子是相同的。在新均衡时,买者和卖者分摊税收负担。对买者征税和对卖者征税的惟一差别是谁把钱交给政府。
谁支付奢侈品税
以下几个例子或实例,显示了国外经济学家对合理制度税收进行的研究。在1990年,美国国会针对游艇、私人飞机、皮衣、珠宝和豪华轿车这类物品通过了一项新的奢侈品税。这种税的目的是增加那些承担税收负担最轻松的人的税收。由于只有富人能买得起这类奢华东西,所以,对奢侈品征税看来是向富人征税的一种合理方式。
但是,事实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例如,考虑一下游艇市场,百万富翁不买游艇是很容易的,他可以去买更大的房子,可以去世界的某些地方度假,或者可以留给继承人大笔遗产。与此相比,征税给游艺机艇工厂带来的影响却不是能够轻松解决的。游艇工厂不能轻而易举地转向其他用途,而且,建造游艇的工人,大部分也不愿意由于市场状况的变化而改换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明确的预测。税收负担将主要落实在供给者身上,因为最后是他们的产品价格下降了,工人收入随之下降。但是工人并不富裕。因此,奢侈品税的负担落在中产阶级身上的比落在富人身上的多。
在这种税付诸实施后,关于奢侈品税带来的不良影响导致美国国会在1993年废除了大部分奢侈品税。税收的无谓损失
为了对税收引起无谓损失有一些直观认识,考虑一个例子。设想乔为珍妮清扫房间每周得到100元。乔的成本是80元,珍妮最多能为此支付120元。因此,乔和珍妮每人都从他们的交易中得到20元的利益,珍妮对此工作的评价是120元,减去实付的100元,她感到她赚了20元,这叫消费者剩余;同样乔感到他赚了20元,这叫生产者剩余。他们的总剩余,也就是他们的利益空间是40元。
现在假设政府对清扫房间服务的提供者征收50元的税。这将导致没有一个珍妮能向乔支付的价格使他们两人在纳税之后状况变得更好。珍妮最多付120元,乔纳税后只剩下70元,低于他的成本。相反,当乔达到他的成本80元时,珍妮必须支付130元,这高于她的预算与支付能力。结果,珍妮和乔取消了他们的安排,乔没有收入,珍妮生活在肮脏的房间里。
税收使乔和珍妮共计损失了40元,因为他们推动了利益空间。同时政府也没有从乔和珍妮那里收到税收,因为他们决定取消他们的安排。40元是纯粹无误用损失:这是政府收入增加所没有抵消的市场上买者和卖者不能实现贸易的好处。
税收造成的这些无谓损失是因为它影响了买者和卖者改变自己的行为。税收作为一个楔子,无论它如何打入,都将提高买者价格,使他们的消费少了。同时税收降低了卖者价格,使他们生产少了。换句话说,就是需求少了,供给也少了。并且,税收导致边际买者和卖者离开市场,由于这些行为的变动,市场规模缩小到最优水平之下。供给和需求的弹性衡量买者和卖者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从而决定了税收会使市场结果有多大变动。因此,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税收的无谓损失也就越大。
降低税率也能增加税收收入?
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当选总统之前曾经是一位赏,他总是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我拍电影赚过大钱。"有当时,战时附加所得税达90%。"你只拍四部电影就达到最高税率那一档了。"他继续说:"因此,我们拍完四部电影就停止工作,并到张下度假。"高税率引起少工作,低税率引起多工作。
从理论上来说,税收增加越多,它对激励的扭曲越大,而且,无谓损失拉加也越多。税收收入起初随着税收规模扩大而增加。但是,最终由于高税收养活了市场规模,也就减少了税收收入。市场规模的减少不可避免带来人们工作的减少,也就意味着高税率降低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因此,在里根总统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减税活动,里根认为,税收如此之高,以至于不鼓励人们努力工作。他认为,减税将给人们适当的工作激励,这种激励又会提高经济福利,或许甚至可以增加税收。以后的历史并没有证明事情像里根想的那样简单。里根当选后减税的结果是税收收入养活了,而不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0年到1984年减少了9%,尽管平均收入在这一时期还增加了4%。但一旦政策付诸实施,就很难改变。减税开始了一个政府不能得到足够税收收入来支付其全部支出的漫长时期。在里根两届任职期间和以后的许多年,政府陷入了巨额预算赤字。但里根的做法并非一无是处,虽然税率全面降低减少了税收收入,但有证据表明,在80年代,最富裕的美国人面临最高税率,当他们的税率降低时,从这些人那里得到的税收收入增加了。如果运用于面临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减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的思想可能是正确的。此外,80年代初的瑞典,一般工人面临的边际税率约为80%,研究表明,如果降低其税率,的确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因此,降低不是提高税率往往只是作为政治争论上的观点。从经济学上来说,仅仅盯住税率并不能计算出税收变动会使政府的收入增加或减少多少。它还取决于税收变动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
篇二:《(城西局.散文)我赞美你税收》我赞美你税收
——城西区地方税务局赵剑星
像微风轻轻拂过,一转眼间,你便有了几千年的光景。自从有国家成立的那一日起,你便飘飘而来,辅佐着当权者的政权,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
曾经,你不能被君王好好重用。他们利用你大聚财富,花天酒地,以致你背负着千古的如“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薄税收天府,轻徭赖使臣”等苛税这一罪名。此时的你,紧锁着眉头,眼噙泪水却顽强地坚持着,坚持着……当新中国成立,当改革的春风吹遍华夏大地,吹绿小草,吹红太阳时,你终于解开了那紧锁的眉头,舒心地笑了。你尽情地施展着自己的才华,做出惊世之举。
你是一位神奇而伟大的魔法师。你冷酷无情地强令人们从他们的劳动成果中取出一部分上缴、凝聚在一起,将其投入社会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去,第一时间为人民带来了长久的利益保障,让人赞叹不已。
你经常运用这一技巧,不断改变着这个社会。有了你,社区的男女老少,充满了欢声笑语;有了你,祖国的大地上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有了你,“三峡出平湖”的夙愿梦想成真;有了你,“神六”一飞冲天;有了你,汶川、玉树的明天将更加美丽;更因为有了你,英勇的钢铁长城驻守
在祖国的边陲,保卫着我们伟大的母亲。
你是一条神奇的纽带。自从有了你,财源滚滚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腾飞。伴着这发展的社会,人民的生活日益幸福,家园更加美好和谐。
你又是公正的天平。你一视同仁,偷税漏税者必严惩,又犹如现代豪侠——扶贫济困,亲民爱民;依法治税,为民护民。
因为新中国,你才有了施展才华的天地,你大刀阔斧地改革,坚持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真正做到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我赞美你,富于魅力的税收女神。你有天空一样纯洁碧澈的心灵,大海一般深邃宽广的胸怀。你是原则的化身,国家的脊梁,民生之母。我们永远赞美你,税收!
投稿单位:城西区地方税务局
投稿人:赵剑星
联系电话:13519732686
联系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60号
邮编:810000
篇三:《关于税收的作文》税收
在每当走过马路看到这美丽的校园、热闹的菜市场、欢乐的游乐场、敬老院......这许许
多多数不清的公共设施……而这一切,都是政府为了方便我们,想让我们的日子过得更舒适,想让人民生活在和平的环境里而建造的税收是国家主要资金来源,也是我国建设的重要来源,依法诚信纳税能使广大纳税人共享和谐社会。
税收,对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我们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当我们走进超市购物的时候,就已经缴纳了一部分税金;当我们的父母在单位,领到工资、奖金时,那个单位也已经把我们父母所得的一部分钱交给了国家。但税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看!我们的家乡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条条高速公路纵横交错;一座座大桥横跨两岸。这都是税收的功劳。
同时,我们国家东西部发展很不平衡。税收,能发挥杠杆的作用,把东西部发展的差距缩化到最小。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必须做到的。但是有一些老板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做了假帐。我们要为以做假帐,贪图小便宜,不纳税的商人为耻。以不做假帐,不贪图小便宜,依法诚
信纳税的商人为荣。俗话说得好:“税赋不丰,何以兴国;国家不兴,焉能富民”。可是,建造这些公共设施却需要很多很多前费用!可是政府哪来的钱.我后来才知道,在每个人或某集团当中都政府都要按一定很少的比例来收税.
国家政府为我们付出这么多,整天为我们公民们操劳了那么多,收点税也是应该.但是,这钱国家政府没有独吞,而是用这笔钱来继续建设我们美丽的家园,使我们的家园更完美……这正不是报纸整天所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吗?既然这样,为什么就有一些人想方设法的偷税漏税呢?
我曾听过这一则故事:有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店老板,小店的利润并不丰厚,但他每个月都缴120元左右的税费。有人问他:“为什么要纳税,这么大的利润缴出去,你不觉得亏吗?”他的脸上流露出由衷的微笑,说:“我的小店之所以生意好,多亏国家把我们缴上的税款拨下来修路。以前通往小店的路不好走,小店的生意不好做。说到底,这税款还是用在我们纳税人身上了。”他还说他女儿在一个条件好的学校读书,学校建设的其中的一部分钱也许就是他缴的税款。“你说亏不亏?”他反问。这位小店老板是一个平凡的人,仅这一句短短的话语,就说明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是啊……中国是我家,依法纳税靠大家!如果没有了税收,我们便看不到“神州6号”和“嫦娥1号”那遥远的太空之旅;没有了让我们南京人民引以为豪的“地王大厦”,更没有了让我们中华人民心中就神圣的“天安门广场”;没有了税收,也就没有了学校、少年宫、公园……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积极交税,为我们的祖国做出一丝贡献,那我们的祖国的经济发展就不用愁,我们的生活条件就能越来越好……
我们现在每个家庭的收入都不少,拿出一部分,交税给国家建设,使生活条件差的家庭过得不好,何乐而不为呢?税收能给广大的人民带来利益。也能使祖国更加繁华,更富强……我们大家应该明白,税收是为了使全国人民过得更好啊!
有些人认为:我收入不高,才叫这么点税,微不足道,国家又不缺这点钱,交没交还是一样!可是,我们中国上上下下这么多人口,如果每人都交这点钱,融在一起,齐心协力,就如海洋般巨大。俗话说:“人多力量大”。何况我们国家拥有超过130000000的人口呢!每次听到“税收”这一次词,我觉得这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是仔细一想,税收又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依法纳税是人们必定要做的!同学们,要知道,没有税收就没有我们今天如此幸福的生活;要明白,也正是税收让神州飞船成功重返地球的舞台,是税收让2008奥运会将要在中国北京举行”,这一切一切,是我们最希望的结果!也是我们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同学们,让我们向身边的人呼吁:依法纳税光荣逃税漏税可耻!让所有中国人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
篇四:《张伟的关于虚开发票的文章》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来源:张伟作者:张伟人气:6709发布时间:2014-07-08
摘要:封闭办案1个月后,案件第一阶段顺利杀青,出差归来,周末恰逢世界杯,爽了!喜刷刷的同时,也要来点思考,毛主席说过xxxx要天天讲、月月讲,哈哈,对于税收业务,也要天天讲......
封闭办案1个月后,案件第一阶段顺利杀青,出差归来,周末恰逢世界杯,爽了!喜刷刷的同时,也要来点思考,毛主席说过“xxxx要天天讲、月月讲”,哈哈,对于税收业务,也要天天讲、月月讲,看球不学习,看球不踏实,来篇小文章,以填补看球看疯了的winwind的心灵吧!
这两年笔者一直在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型案件了,比较起过去,案值不断上升,1亿元金额以下的案件,只能算毛毛雨,而在有货虚开中,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问题,也牵动着下游企业无辜的或者无证据表明“有辜”的企业的心,动辄上百万的税款,不能等闲视之,无辜的心灵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其中“善意取得”的辨析更加激烈,笔者试对其进行分析,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上可见,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是指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世纪末21世纪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加紧开发防伪税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力度,连续颁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对虚开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但是两文件“一刀切”式的处理,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引起了严重的税企对立,因此总局借鉴民法善意第三人的理念,出台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由上可知,首先“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政策中的概念,严格来说企业所得税中无此名词。
案例1:2000年3月,河南省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
“玩失踪”,河南省B公司销售货物给河北省M公司时,以偷税为目的向A公司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给M公司,这10份发票B公司未记账。河北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M公司对B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税务分析:
(1)B公司的确同M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B公司使用的是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歌颂税务人的文章}.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B公司,并且其他内容也与实际相符;
(4)上例中,无证据表明M公司知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税务处理:
综上,M公司完全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理念,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之规定,M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进项税额转出,未来如果B公司能够重新开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允许仅限税务抵扣。
(2)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
(3)M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局并无明文规定,前面说过,企业所得税上甚至从未有过善意取得的概念。目前,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五花八门,且这些规定多是《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之前的规定,从法理上说,大多已经作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全文废止>。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上述文件没有说明这里的接受虚开是善意接受虚开,还是非善意接受虚开,因此应该包括善意接受虚开。该文件表明总局认为,只要是接受虚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成本一律不得扣除。当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作废,该文件也随之已经作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3】114号)对密云县批复:北京XXX公司在2001年7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商品,货款5872978.7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98406.39元,价税合计6871385.14元,所有货款于2001年9月支付完毕。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该文件是笔者所见最宽松的一个文件,不但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可以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也可以扣除。该文件上位法渊源应追溯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于其上位法已经作废,该文件也应随之作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
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的规定同北京地税略有不同,规定购进金额部分允许扣除,转出的税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认为这种规定不恰当,要么严厉规定全部不能扣除,如果规定成本部分能够扣除,那么转出的税金就属于成本的一部分,也理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当然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也随之作废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3]37号)文件第二条:“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的规定则规定无论货款金额,还是转出的进项税部分,一律不得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全国各地执行的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如果税务机关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的条款依然是前述的两个文件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即将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从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这种处理,存在巨大争议。笔者亲历的一个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议案件,经过多次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均“王顾左右而言他”,不给正面回答,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必败无疑,因此有鉴于此,最终该案允许企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但是转来年,总局督察内审司来我省检查工作,认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执法错误,要求立即纠正,真是让人欲哭无泪,打官司败了算谁的?
结论:到底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笔者以为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形势比人强”,正式场合,俺只会说“这个问题我不知道”!企业遇到这个问题,如果税务机关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复议、诉讼一个都不能少,据信肯定最终能够扣除。
当然部分税务机关还有这样一种观点:“企业说自己不知情,其实肯定知道,只是我们没有证据罢了!”个人以为发出这种声音,是缺乏法制观念的具体体现,执法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的载体就是“证据”,没有证据仅凭推断定案,切不可取。
案例2:2013年5月,A公司销售货物给M公司,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与M公司打交道,并以价税合计7.5%的手续费向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M公司,B公司的专用发票是从税务机关合法领购的,并就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M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
公司后,B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转账给A公司。经税务稽查,M公司对虚开发票事项不知情,A、B、M公司同在河南省。
税务分析:
事实上,案例1的情形,在目前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全国的情况下,已不存在,因为防伪税控系统的稽核比对根本过不去。目前税务机关所称的“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案例2所知情形。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往往首先套用187号文件,如果受票单位确有真实货物购进,且对上游企业虚开不知情,我们就称之为“善意取得”,反之称之为“恶意取得”,即:非善即恶。
1、案例2不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条件,不能适用该文件。
认真分析187号文件,我们会发现,虽然本案例中,M公司对A、B公司的交易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因此具备法理中“善意第三方”的起码条件,但是严格对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个条件,案例2并不属于187号文件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1)该案例中M公司同销售方A公司存在真实交易,但是同开票方B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四个条件的第一个条件“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案例2符合这一条件。
(2)由于A、B、M公司同在河南省,因此也符合“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这一条件。
(3)案例2不符合“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条件。案例2中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均为B公司,但是实际销货方为A公司,因此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实际不符。
(4)符合“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这一条件。在案例2中,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M公司知道销售方A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从B公司非法手段获得的。
目前笔者接触的一例复议案件中,M公司向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由于该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从税务机关合法领购的”,因此不符合187号文件的第4个条件,据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错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完全可以理解为“A公司从B公司非法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交给了M公司。如果采信企业的这种说法,“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范围就会更加狭窄,由于案例1中专用发票也是从税务机关合法领购的,按照这一标准,连案例1也不符合187号文件“善意取得”的条件了。
综上所述,案例2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3个条件,即“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因此不能适用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
由于案例1情形已不存在,如认真考究,防伪税控系统条件下,“世间已无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税务机关多年来其实是在“囫囵吞枣”的处理问题。
2、案例2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2既然不符合187意义上的善意取得,那么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处理如何?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而18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歌颂税务人的文章}.
我们居然发现,多年来案例2情形一直被当做187号文件意义上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处理,居然是完全错误的,这种情形按照134、182号文件是标准的“偷税行为”。那么为什么税务机关集体失明,分析不出并不复杂的政策适用呢?其实税务机关并不是傻子,案例2情形就算是按照187号“善意取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且不加滞纳金,已经是税务机关忽视182号文件,牵强作出的最轻税务处理了,由于在该案中,M公司确实对虚开行为不知情,而补缴的增值税款又动辄上百万元,委屈万分,不平则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绝于耳,如果税务机关胆敢一丝不苟的按照182号文件,可想而知,根本执行不下去!因此税务机关选择了“选择性失聪”,不去抠文字,而是对这种情形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处理了事!这就是“中国式税务局”,总局总是觉得自己的政策天衣无缝,因为在威权官僚体制下,“不合适的鞋子”,基层税务机关会“削足而履”,没有人去做“皇帝的新装”中那个天真的小孩!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目前即使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处理案例2,M公司们仍然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且言之凿凿,这种情形确实不属于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所述情形,税务机关又难以下决心引用182号文件,断然打击本就心灵受伤的M公司们,究竟怎么办呢?
聪明的税务人们,又祭起了一杆大旗: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33号公告非常短小精悍,且看其表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其实33号公告是基于为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是否
篇五:《关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特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的,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6%的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细: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