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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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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2016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书》

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书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支持采纳。

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尊重当事人约定。本案当事人已经约定: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是净得##625000##元。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也是市场交易惯例。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房产有抵押,买方已经核实产权相关文件记载信息”,即原告理应知道抵押情况。

2、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原告不明知该套房产与其他两套房产共同抵押,不是事实,不符合常规常识。因该份合同第1.2条款明确写明:“专项用于购买城市主场公寓a座1411、2412、2413物业(期楼或现楼)。”第1.3条款写明:“贷款期限120个月。”而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9月19日,那么显然,该贷款期限应该到2016年止。应该说,原告不知道银行有这么霸道,竟然不同意只赎回其中一套房产,而只同意捆-绑赎楼。

3、根据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约定:“以上税、费,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其中第(1)---(24)项税、费,买方承担第/项税、费”,即本案双方已经约定一切税费均,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无需承担任何税费。其中第(20)项就是赎楼费,第(24)项是##其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之所以约定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就是预防没有想到的一些项目的收费情况。这也就是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条款。既然已经有明确约定,就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办理。

4、认为赎楼是买方的责任,其实是一个误区。无论赎楼是哪方的责任,但缴纳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明确约定,是原告的责任。

赎楼,就是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

赎楼费是按赎楼金额和担保方式来算的,赎楼有现金和担保两种,一般最多的是担保赎楼。担保赎楼收费是赎楼金额的1%,现金赎楼是2%以上。

赎楼所需资料:

卖方所需资料:##

1、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有房产证才可赎楼)

3、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4、卖方供楼存折原件加密码;(银行扣款时用)

5、银行欠款清单;(业主去银行打印时,同时向银行提出书面提前还款申请)

6、产权查档单;

7、买卖协议;

8、公证委托书。

买方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有资金监管的提供监管协议;

3、银行贷款承诺书。

显然,本案的赎楼绝对不是单方单方的责任也不是单方可以完成的。

二、根据合同约定,出现其他情况双方应该协商,而不应该解除合同。

此案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如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和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a种方式处理:a、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承担。”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应该协商处理,不应擅自单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在协商中,被告同意承担另两套房捆-绑按揭贷款的赎楼费用以及公证费,并已经通知中介公司中联地产的经办人蔡灿声;但原告又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被告拒绝后,原告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导致交易失败。

如果原告真心想成交,完全可以也应该选择更好的解决办法:先将合同上已经约定的赎楼费交了,如果你认为你不应该交这么多(三套房产捆-绑抵押贷款的赎楼费一共4000多元,一套只要交2000元左右),认为全部要你交,不合理不合法,你完全可以履行合同后,行使撤销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以多交的2000元左右为标的,向被告起诉,那该是多么简单而明了的事情。

本案目前的关键事实是:该套房产至今被告没有出卖,也同意重新与原告签订合同,继续将该房卖给原告;同时,被告已经代替原告交纳了三套房产的全部赎楼费,该房已经赎出。

三、本案合同已经被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被告方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请求,自然不能抗拒合同被解除的结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还对解除异议诉讼或仲裁的提出,作出了时间限制:“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后,又主张对被告适用违约定金罚则,违反法律,违背最高院公报公布的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违背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悖法理、常情、常理####。

(一)解除合同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后果已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立法上没有给解除合同方适用定金罚则这种权利,合同上也没有这种权利,原告的这一诉请,不应支持。即使原告能证明其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同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方也只能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能承担违约定金责任。

解除合同,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按理论界的通说,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中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种形式,解除合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使得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丧失;二是双方的财产回复到订立合同时的初始阶段;三是必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适用定金罚则属于担保法规范范畴,应该适用担保法。《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由此可见,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它与所担保的基础合同二者之间形成主从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即主合同被解除后,其法律效力归于没有法律效力。按主从合同的关系,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也随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由此,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赔偿,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当对方不退还定金时,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换言之,根据主、从合同的理论,定金合同也随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违约的当事人是收受定金的,则将该定金返还给支付定金一方,不再执行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罚则。如违约的一方是支付定金的,在扣除赔偿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余部分应予以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公布了最高院(2016)民一终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在【判决摘要】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最高院该份判决在判文中再次指出:“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一审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该份判决严格按照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判决违约方仅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责任,而驳回了一审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希望也相信贵法院能严格依法判决;希望也相信最高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能对贵法院的判决有指导意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发生三套房产必须捆-绑一起赎楼的情况,可以认定属于意外情况。因捆-绑赎楼,并不是法定的。如果银行能够通融,能够协商,完全可以只将其中一套赎回,但基于银行垄断经营的状况,作为按揭借款的个人,在其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他说必须捆-绑赎楼,借款人毫无办法。出现这种必须捆-绑赎楼的情况,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想到的意外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五)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即使本案被告有迟延履行的行为,也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使要适用定金罚则也应该根据其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即所占合同约定义务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能全额适用。

原告的彻底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还能得到双倍定金;而仅仅迟延履行合同的被告,却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应该是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做出的评判。

从专业角度分析,也只能得到同样的结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为何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定金责任呢?

这个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向着将来发生作用,而合同解除是溯及既往的发生效力,就像合同没有发生一样,一般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将大陆法系的终止和解除放在一起,并且整个合同法第六章用终止代替了合同的消灭。所以,我们理解起来就有困难。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不管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约定的一些东西已经没有作用了,也就是非违约方要么继续保留合同的效力,要么解除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原来约定的违约金了,因为很明显,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已经不想保留合同的效力了,而违约金、定金都是在合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的。但要注意,有些条款还是不会失去效力的,如解决争议的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它都是有效的。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列为第六章,而将“违约责任”平行的列为第七章,可见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本身就不在一个章节中,不能混为一谈。

五、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相关规定,无权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纵观本案,应该不能适用第(一)、(二)项。那么能否适用第(三)呢?第(三)项

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那么本案被告的主要债务是什么?无疑不是关于赎楼费那4000多元赎楼费之争,而应该是交楼义务,被告至今没有拒绝交楼的违约行为和意思表示,至今随时准备将房产交给原告;第二,什么是合理期限,原告在2016年8月29日与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因4000多元赎楼费发生争议,原告2016年9月21日久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原告给了被告合理的期限吗?结论:被告即使没有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原告也没有给被告合理的期限。所以,原告不能适用此项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原告能否适用第(四)项,即使是被告迟延履行,也不可能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前述);是原告的擅自解除合同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结论:原告也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六、##原告解除合同,属根本违约,理应承担定金不予退还的责任。

即被告已经收取的5万元定金,被告有权不予退还。事实和理由:

1、被告收到原告委托的律师邮寄来的《律师函》称“委托人现正式通知你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保留追究你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事实证明:原告已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即实践了律师函的诺言。

2、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既然已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该为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该种责任就是无权要回已经缴纳的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七、原告还有如下违约行为:

1、没有根据《房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提供银行的贷款承诺书(函);

2、没有缴纳自己认为应该缴纳的涉案房产的相应赎楼费。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

代理人晏辉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解除合同承诺书

致: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郑重承诺:年月日与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为:。现申请此合同终止。

我公司承诺:终止上述合同后,我公司不在向贵公司申请材料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全称、公章):

年月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例文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4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公证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公证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2016代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代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20#—22#星网锐捷科技园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期限

如无法律及本合同所规定的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况发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终止后,以下条款仍具效力: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二、合作区域

三、产品合作条款

1、协议产品:本合同中的签约产品为乙方开发生产的dmb系统软件及dmb主板。

其中dmb系统软件产品包含:

dmb硬件产品为

2、产品销售累计法:(1)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向乙方累计订购dmb硬件产品应达到3000台为起点,月/季度销售数目可以累积,年终结算实际销售量达到价格政策那个基数,就按基数的价格差返还金额,前提是必须要超过起点数:3000台,否则累计法无效。

产品价格:见附件《dmb产品经销商价格政策》。

(2)甲方在合作期内,若向乙方订购的产品超过3000台,则乙方给予甲方的订货价格在本协议的基准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

四、产品购买

1、甲方向乙方购买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事项,双方将参考本合同附件1另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后1个工作日之内,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甲方,并于当日将经双方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原件寄送甲方。

3、如乙方的发货日期推迟、数量如有变动,应在《产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发货日期或数量。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货款的结算、支付

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产品购销合同》执行。

六、发票

1、乙方在发货十日内开出发票,寄给甲方。甲方收票后应及时传真回复收票情况。

2、若甲方的开票单位有所变更(非事先约定的单位),或者有多家开票单

位,须在《产品购销合同》中列明,否则乙方只根据甲方的财务信息向甲方开具发票。

七、培训

由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如下:

1dmb联网信息发布系统组成

2联网信息发布系统术语介绍

3终端介绍以及配置讲解

4服务器安装以及目录结构

5系统管理平台操作流程以及注意要点

6系统联调测试

八、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

2、乙方产品的售后服务依照乙方产品保修手册执行。

3、dmb硬件产品施行一年保换,三年保修。自甲方收到产品之日起计算保修日期。如产品需维修,维修产品运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方发给乙方的维修品

运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发回给甲方的维修品运费由乙方支付。

4、甲方应按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要求和操作手册正常使用本系统。为了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行,甲方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安排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具有一定计算机系统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b、所有与使用软件相关的人员,必须已经接受过必要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

c、乙方有义务培训甲方的系统操作和使用人员,并使之掌握相关软件的安装与操作。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因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十、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基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而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追究甲方的侵权责任,亦不会因产品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而被行政机关处罚。

2、如第三方基于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对甲方提起诉讼、仲裁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追究甲方的责任,或行政机关对甲方进行处罚,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透露或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信息,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以任何载体存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包括对方书面或口头授予的商业或技术信息。

双方承诺:

(1)只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的专门用途;

(2)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使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3)只让有必要知道保密信息的雇员接触保密信息;

(4)督促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遵守保密协议;

(5)只为本合同的专门用途复制保密信息;

(6)不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7)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应归还对方的保密信息,并证明所有包含保

密信息的载体都已销毁。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年内,双方仍负有

保密义务;

(8)任何一方应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雇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责任。

但上述限制不涉及下列事项:

(1)非因接受信息方的过错而为公众现在或以后知晓的信息;

(2)接受信息方并未违反保密条款而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3)由获得信息方独立研究获取的信息。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避免的某种事件,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违约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且在随后的10天内把由当地公证部门开具的证明寄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尽力争取履行可能实行的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个月,则另一方有权向受阻方发出宽限期为30天的协议解除书面通知书。若在宽限期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上述协议解除通知书即告无效;若在宽限期内,不可抗力事件并未结束,则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应协商进行最终财务结算和明确双方合同解除后应承担的责任。

代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二、

(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其地址为:。

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授权乙方在互联网购物平台(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商城与苏宁易购商城)(以下简称“b2c”)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拥有的产品进行互联网销售,对甲方所拥有的店铺进行运营、策划、推广装修等服务。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甲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

1.2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第二条店铺申请与建设

2.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开始进行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相关的工作,乙方负责为甲方在b2c平台进行店铺注册以及为b2c店铺账号开通等相关申请工作。

2.2甲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入驻b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2.3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首页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设计、店铺首页自定义区设计、店铺首页左侧类目条设计、店铺商品展示设计和店铺商品模板设计等。在上线之前交由甲方最终确认。

2.4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上架的产品以甲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若甲方有异议,应及时提请乙方,由乙方进行修改。

2.5乙方承诺在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过程中,若因为甲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甲方负全责。

2.6在甲方的b2c商城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以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照所在b2c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网络营销

3.1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

3.1.1b2c店铺网络维护技术支持;

3.1.2产品更新与上架;

3.1.3运营策略的协同制定与完善;

3.1.4推广页面制作与店铺改版设计;

3.1.5数据提取并分析及内部流程改进;

3.1.6客服售前售后咨询及服务质检;

3.1.7促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3.1.8会员管理及营销;

3.1.9分销平台维护及完善;

3.1.10sns推广与维护。

3.2乙方负责甲方全年度广告策划并提供可行性广告执行方案。

3.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客单价、转换率、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并在每月5号前提供给甲方。乙方拥有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甲方提供。

3.4乙方承诺在甲方b2c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甲方提供的商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用于非甲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3.5对于通过甲方b2c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产品运输、产品售后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6甲方应提供b2c平台的账户密码及支付宝登陆密码给乙方,以便于乙方运营过程中以及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佣金时使用;若甲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在修改密码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告知乙方。支付宝登入密码只限乙方在核算店铺销售金额时使用。

3.7甲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乙方,以便乙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

3.8甲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的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店铺权利

4.1乙方为甲方申请b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2甲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乙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合作期限

5.1本协议履行期限从网店正式运营之日起到年月日为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签署处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起生效;

5.2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续约,经双方协商可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事宜,签订后续合作的有关合同。

第六条佣金

6.1甲方按货品库存的折(新品折)的价格向乙方供货(不含物流费用)。

6.2以上销售佣金计算办法中,销售商品成交总额的计算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并采取累计计算办法。

6.3签订合同之日起,双方在每月10日(遇休息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结算上月佣金并由甲方足额支付佣金,账期为40天

6.4甲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第七条保密

7.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7.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按协议终止前三个月(网上店铺开设成功不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的平均佣金计算出的月佣金额,按三个月支付乙方的佣金损失。若剩余协议时间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剩余月数计。

8.2除本协议以上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免责条款

9.1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9.2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甲方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0.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代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乙方:

为了更好的开展互惠互利宣传业务,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制作向不特定主体客户发送的机票封套万个,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每个机票封套的制作费用单价为人民币元,共计费用人民币万元整,合同签订时预付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的人民币二、乙方制作的万个机票封套,应加载宣传甲方业务的广告内容,具体内容需经甲方确认(广告的宣传内容,需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且真实有效。

如因虚假宣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乙方负责为甲方免费发放此协议约定的全部机票封套。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发放完毕。

四、乙方需协助甲方组织会员活动。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甲方:

代表人:

日期:乙方:

代表人:

日期:############

代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结合现在的市场需求的特殊情况,成功地开发了既科学,又适应市场的_________产品。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合作、友好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地区的专业的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产品代理机构,甲方为授权方,乙方为独立的经营机构和代理机构。

二、本合同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不得做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三、本合同在签定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不论出现任何情况,此费用甲方均不退还乙方。同时为了保证乙方的行为不损害甲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____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双方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由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四、在本合同签定之后,甲方须对乙方进行运营工作和管理工作方面的培训,乙方应认真学习,以便尽快在乙方代理地区开展工作。甲方对乙方的第一次系统完善的培训,甲方不收培训费。如以后乙方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提升培训,甲方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

五、乙方应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对信息的处理,不得有严重滞后的情况出现,如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由甲方的不负责对乙方造成损失,乙方也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资料为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是为了帮助乙方经营而借与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作翻印、复制、模仿或向第三者提供模仿甲方的经营资料。不管合同期限内或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有此行为产生,乙方同意甲方以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对乙方进行处理。

七、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八、乙方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乙方的运营,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将乙方转让给第三者,此时甲方有优先接受的权利。

九、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十、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甲方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负担。

十二、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乙方赔偿损

第三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201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第1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本所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律师服务,让您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卓人一筹的智慧。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

(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根据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不同,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且无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公司进行诉讼、参加调解、和解和仲裁活动,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做好预防或诉前的准备工作及应诉工作。

四、我所多年来面向各类单位,专项开展了劳动类专业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及节约”的服务总目标,提出了一个合法的、完整、独立的服务方案。

五、法律信息供应、咨询服务

本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供利用。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顾问律师沟通、咨询、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避免由于法律信息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及时向顾问单位宣传、讲解。对法律顾问单位员工私人法律问题,顾问律师也将免费提供咨询。

六、法律培训服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是本所的专长服务项目,本所具备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使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多一种法律思维。达到在顾问单位遵纪守法、工作敬业。

七、顾问服务方式及律师安排

为规范顾问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制度安排法律顾问工作。

对于紧急法律事务的处理,我们有24小时及时联系的工作制度。除临时紧急事务外,定期工作制度作如下安排:

(一)保证顾问律师每二周与顾问单位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是:

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碰头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季度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三)年终律师顾问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满意度调查。

(四)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本所专业律师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本所及律师顾问律师对在办理顾问单位各项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顾问费用的收取

常年法律顾问费年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12000元以上,为让客户了解、感受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态度,第一年可以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如果客户感觉不好,第二年我们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如果客户感觉好,顾问律师值得信任,可以长期合作,第二年开始我们每年不低于12000元法律顾问费,服务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项非诉法律服务。当贵司涉及到诉讼、仲裁业务时,我所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费。

如果我所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具体律师服务的内容我们视具体情况及贵公司的要求适时调整我们的服务方案及费用。

第2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一)、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案例

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法务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4、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以及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因素;

5、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6、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7、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结合公司业务,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1、结合公司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对辨识出的法律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法律风险的价值等。

2、在评估多项法律风险时,应根据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法律风险坐标图,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法律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3、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建立内控制度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部分日常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二)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三)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六)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七)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八)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九)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十)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50%--7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三、法律顾问服务承诺: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与客户建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不仅为客户本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一)法律风险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当中。

(二)对于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2、商务代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函;

5、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6、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7、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三)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收费服务项目标准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涉诉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费,收费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优惠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100万:5-10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100--500万:10-30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500万以上:30-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在对法律风险主体的自身目标、状况及其所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总目标、结合企业及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外部因素等,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或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收集需耗费时间、分析、决策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五、聘请法律顾问程序

(一)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二)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四)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五)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六)收费后被指定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四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也可以签订四至七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六、建议贵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术业有专攻”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要选择什么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师;也不要选择明显低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等后的余额才是律师个人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应当由企业老总(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参加。

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才“心知肚明”,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建议不要采取指派一般员工谈第一轮的做法,一般员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决策权),与律师沟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火星成“走过路过还是错过”的结果。

第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

(一)、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1)、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2)、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3)、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1)、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2)、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3)、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1)、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2)、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

3)、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5)、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6)、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规等等,其特点是对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三、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四、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1、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3、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4、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5、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第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法律顾问周扬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事项如下:

1、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要求,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

5、协助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

6、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7、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政策辅导,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9、根据公司要求,协调处理公司内部纠纷;

10、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法律事务。

第四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保密协议条款包括哪些》

保密协议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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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类,因此其也是由众多的条款支撑起来的。那实践中,保密协议条款主要都有哪些呢?而在进行保密约定的时候,为避免自己吃亏,职工又该注意哪些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二、签订保密协议的应注意什么

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对于保密协议来讲,其中也是有一些必备的条款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怎样的保密协议,这些保密协议条款都是必须要有的。而在具体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内容呢?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伴浙江律师。

文章来源:律伴网

第五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签合同时必须掌握的25个经典法律常识》

什么是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

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传播法治正能量!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合同法基本知识》

上午好!很高兴能来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先简要做个自我介绍。我叫孙陶,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今天由我跟大家聊一聊《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工作、生活有些帮助。我们今天主要谈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什么是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概念;二是如何订立合同;三是怎样履行合同;四是履行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现在我们进入正题。

首先,我想先和大家讨论下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呢?简单的说,合同其实就是协议。但这个协议是有特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的。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比如说,我去商店买一支钢笔。我对售货员说:“我想买一支钢笔。”然后,售货员拿给我一支钢笔,我拿到钢笔后支付相应价款。这就是一个合同,是合同法当中的买卖合同。在此,我说想买一支钢笔是要约,售货员把钢笔给我是承诺。要约和承诺就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呢?我们放在合同的订立当中再做详细解答。

说完什么是合同这个基本问题,我们再来说说如何订立合同。我准备从四个方面谈起: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二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三是合同的形式。四是合同的条款与文本。首先,我们来谈谈订立合同的主体是谁,也就是谁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在讲述合同主体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订立合同的资格。那么,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的说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的说就是能够从事某一行为的资格。民事权利是生而有之,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其年龄和智力因素有关。举个例子(15岁少年订立合同案)。从这个例子当中我们明白了些什么?做个总结吧。订立合同的前提必须是主体适格。知道了订立合同的主体,下面当然需要了解订立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通俗的讲,要约就是我想要。。。。。。比如,我对售货员说,我想要一支笔、一块肥皂、一条毛巾等等,这都是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我们说的“一言即出,驷马难追”。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接盘。通俗的讲就是答应或者同意某人做某事。比如,售货员递给我一支笔、一块肥皂、一条毛巾等等。对于承诺我们要注意以下四点:(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4)承诺必须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说完了订立合同的方式,便要谈谈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或是口头形式。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在两种情况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也就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二是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这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的特性)。这是《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下面我来谈谈合同究竟包括哪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座的都是昂生集团的骨干分子,对此应当并不陌生,但我还是想强调两点。一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二是解释一下什么是标的。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动、完成工作等都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比如前面那个买钢笔的例子,钢笔就是标的。

讲了如何订立合同,我想合同效力也有必要讲一下。常常听别人谈起合同,也知道违反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究竟是什么使得合同具有这样的力量呢?这就是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效力层面看一般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由于时间关系,这里我仅就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一下阐述。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合同何时生效,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不能生效自然就谈不上有效还是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自办理手续后生效)。从此可以看出,有效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主体有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法。再说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五种情形下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果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我们进入如何履行合同的讲述。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履行合同,让订立合同的双方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那我们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呢?我主要想讲两点。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加深一下印象。(滥用在合同中取得的商业信息案)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是违约的四种表现,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约定不明的解决,《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作了规定。第61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补救措施共有三种:(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3)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针对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这条规定可知,不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有三:(1)要求不履行义务方继续履行;(2)要求不履行义务方采取补救措施;(3)要求不履行义务方赔偿损失。

最后,我主要想说下预期违约的问题。什么是预期违约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比方说,你在2008年1月1日签了一个买卖毛巾被的合同,约定于2009年1月1日前交付三批毛巾被。但是,在2008年12月21日时,对方对你说:“我在2009年1月1日前交不了货啊,你爱咋地咋地”。或者,对方在交货之前将货物卖给了其他人。这些都是预期违约的表现。针对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须守法,履行合同要用法。争议出现莫惊慌,法律为您解忧愁。

第七篇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签订合同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中的哪些(,)

二、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

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

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

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

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

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1)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如: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