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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制度化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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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法制规范企业加班行为

  以深圳市某高科技公司为例,根据考勤系统显示的储运部及部分生产、仓管、保洁职工的总工时统计资料,一月份从这些部门抽取的77个有效样本数据表明,该月总工时计21748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82.5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114.5小时。五月份抽取76个有效样本的总工时计17716.5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33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65小时。

  众所周知,一月份是公司的旺季,五月份是公司的淡季,将淡、旺季做加权平均可得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89.75小时。

  结合该司在适宜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中,为应对行业内激烈竞争的时务需求,特就如何改善、优化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所进行的多次专项研讨精神,为真正切实的做到增强企业活力、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不空谈,特就公司关于加强加班费制度化管理这一专项工作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条,公司无论是在旺季还是在淡季,所取样本的加班工时都已超出三十六小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前款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特区劳务工条例的这一条,公司将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为16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