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淳安县供电局发生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的通报
详细内容
2005年8月18日,淳安县供电局姜家供电所在10千伏事故巡线工作时,发生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希望各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在事故巡视、抢修工作中发生类似事故。要求各单位结合当前大力开展的反事故斗争工作,及时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检修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18日上午6:27分,姜家供电所10千伏外桐152线因雷击造成单相接地,淳安局县调通知姜家供电所安排人员事故巡线。该所安全员方XX安排二组人员巡线:一组由王冰(死者)负责带领2名职工、2名民工到外桐152线富石支线巡线;另一组由宋XX负责到外桐152线主线上巡线。王冰小组巡线至富石支线富峰电站(并网小水电)时,根据线路故障情况判断认为故障点可能在富石支线富峰电站变压器上,打算对该变压器进行绝缘测试。9:30左右,王冰进入该落地变压器的院子内,2名职工和2名民工跟随其后十余米处。随后,王冰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验电笔、操作棒和接地线放在现场的汽车上),就去拆变压器的高压端子,造成触电。其他人员听到王冰喊了一声:“有电”,立即赶到院内时,发现王冰已倒在地上,失去知觉。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对王冰就地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急救,并迅速派人到当地乡卫生所请来医生共同施救,同时马上电告县局领导。县局领导接到电话后马上派出两艘摩托艇和县医院医生一起赶赴出事地。王冰在两位医生的护送下,于12时左右被送到县第一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王冰于2005年8月18日下午14:30分左右死亡。(死者王冰,男32岁,1974年12月出生,1999年4月从部队退伍分在淳安多经实业总公司,集体合同工人,属多经编制,现借用在姜家供电所)
二、事故暴露的问题
1、巡线工作小组负责人王冰的安全意识极为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执行《安规》中明确的“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的规定,在事故巡线中未将事故线路视为带电。
2、现场工作人员违章作业严重,首先现场无票工作,其次未等工作人员到齐并进行“二交一查”后即盲目开始工作,更为严重的是在现场作业竟未采取“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措施。
3、用户设备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放置落地式变压器的院子没有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永久性固定大门,安全措施不完善。用户电工在现场未严格执行工作许可制度,未制止王冰违章作业。
4、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对于用户产权的设备运行维护权限概念不强。由用户设备缺陷引起电力部门管辖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督促用户自行处理或受委托后进行处理。在没有得到用户委托前,电力部门不得擅自对用户设备进行任何工作。
三、防范措施
1、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迅速将事故情况传达到每一位职工,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自觉性。
2、深入组织《新安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事故抢修的相关工作规定。在事故巡视时严格执行“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也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等线路运行维护和配电设备作业的安全规定,提高岗位技能水平。
3、进一步深入开展反事故斗争,加强反习惯性违章斗争,加强反违章作业的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和监督查处。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及安全监护制度,即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也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切实落实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坚决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4、要进一步理顺主辅关系,落实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各单位和部门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5、进一步理清用户和电力部门设备运行、维护界线。对用户产权设备的安全监察,督促用户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同时要完善并落实在用户设备上工作履行许可制度等各项安全措施。
6、各单位要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每个职工, 结合本单位、班组实际,认真组织分析讨论,举一反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