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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装公司误登杆电伤坠落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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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8日,某安装公司发生一起误登杆触电坠落人身事故,现将事故情况、原因、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某安装公司线路二班,按照公司生技科周计划布置的“拔杆子工作”任务,计划于5月18日拔除某变门口线路移位后8根空砼杆。当天上班出工前,班组作了工作安排,工作任务为“某变拔杆”,口头指定张XX为工作负责人,金XX(负责工作地点附近的低压线路停电措施)、张X等四人为分负责人,工作班成员有阮学新、陈XX、杨XX、陈X(四人均为劳务工,明确为上杆人员,要求带好上杆工具)等十几人。在工作布置过程中,有关人员分别在站班会记录卡上签了名。
8时03分左右,工作班人员准备好扒杆、千斤等工具后乘座工程车出发,工作负责人随后乘吊机前往现场。约二十分钟后,工作班到达现场,随后负责低压停电措施的分负责人金XX叫四名上杆人员上杆工作,拆除附件,但未作具体分配,也没有落实监护人。其间,现场人员发现现场无导线的单杆共有九根,其中距8根空砼杆12米处的一根杆上有电缆等设备,并且有人提出电缆杆子是否有电,应验电。但金XX认为都是空杆子,未对工作范围作进一步核实,又因工作任务是拔空杆,现场人员均未带验电器,而未进行验电。随后工作负责人乘吊机到现场,进行吊机定位工作,此时工作班人员已开展工作。
8时34分,阮XX(伤者,男,21岁,系县劳动就业服务所劳务工,98年2月到单位工作)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误登运行中的铁路315线#1杆。在登杆过程中,左手臂攀拉同侧电缆头时造成引线相间短路,被电弧烧灼从约七米左右处坠下至泥地上,即送市第二医院抢救。经诊断烧伤面积28%(均为Ⅰ、Ⅱ度),左胸第6根肋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性质恶劣的人身电伤并高空坠落事故,是由现场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根据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88-94),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误登不属于作业范围的处于带电状态设备,工作前未进行验电,违章冒险作业,致使阮XX受电伤并高空坠落。
2、工作班成员越位违章指挥是事故主要的间接原因。低压停电措施分负责人在工作负责人未到位前,未弄清施工设备情况、落实监护人、确证杆上设备是否带电情况下,越位违章指挥。
3、现场的组织措施不落实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所指派的工作负责人不具备资格。对简单工作,不重视,未进行现场踏勘,拔杆未使用施工作业票,站班会卡流于形式。分工不明确,任务不清,事实上相当部分的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设备情况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应拔几根杆子,盲目施工。
4、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是事故的又一间接原因。拨杆附近有条低压线路,虽落实了停电措施负责人,但停电负责人未带验电器和短路接地线。在现场有人提出要对电缆杆子进行验电,未落实人员进行验电,违反安规第42、43条规定,严重违章。
5、职工素质、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应吸取的事故原因之一。工作负责人知道自己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虽提出异议,但未坚持;到现场看到工作班未经布置已开展工作时,未及时制止。工作班人员在非工作负责人越位违章指挥时,无人制止。工作班人员在看到现场设备情况有疑问,虽提出对不明设备要进行验电,但在现场无验电器情况时未坚持。上杆人员在设备带电情况不清、没有验电器的情况下,盲目服从,上杆违章作业。
三、整改措施
这次事故暴露了安全管理不扎实,现场安全秩序混乱现象,违章指挥、作业等问题,教训深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责成某安装公司落实下列整改措施:
1、制订开工前准备流程,认真执行,落实现场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执行现场踏勘制度。严肃现场站班会制度,工作负责人开工前必须进行“二交一查”,使工作人员清楚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站班会原则上要在作业现场进行。
2、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安全监督和考核力度。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反习惯性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现象。进一步组织职工特别是临时工学习《劳动法》和安全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在安全生产上做到一视同仁。
3、杜绝无票工作,严格执行配电作业的工作票和施工作业票。按安规第31条规定,切实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落实工作负责人职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重新审核。进一步落实现场监护制度,严格执行安规第33条规定,落实监护区域和监护责任,真正做到监护到位。
4、落实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措施。作业所需和个人的安全工器具,应在出工前和站班会上进行检查。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根据实际伤害情况和事故的恶劣程度,参照《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如下:
1、低压停电措施分负责人,在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到位前,未弄清施工设备情况、未落实监护人、未确证杆上设备是否带电情况下发出上杆工作的指令,属严重的越位违章指挥,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下岗培训,并取消其工作负责人资格。
2、工作班人员(伤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盲目服从,违反《安规》第42条规定,在未确定杆上设备是否带电,未进行验电情况下,违章登杆作业,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因受伤暂不予追究。
3、线路二班班长,施工组织不落实,所指派的工作负责人不具备资格,又未使用施工作业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4、工作负责人知道自己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虽提出异议但未坚持,对工作交底不清,到达现场后对工作人员未经布置开展工作制止不够及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免于行政处分。
5、公司经理、支部书记、副经理,对本次事故所暴露的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组织措施不落实、职工安全素质差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教训深刻,望举一反三,加强职工教育,加强反违章督察工作,坚决杜绝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