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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一)

详细内容

一、什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这7所院校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

  人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依托的“刑事法律诊所”,我们选择的案件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解决其他类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人大法律诊所现有6名专职教师,并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起教学实践合作关系,有一批责任心强、实践能力丰富的指导教师参与辅助教学。人大法学院所属的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和人大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青少年维权中心)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经过近三个学期的实践,目前已从人大法律诊所课程中结业了两批学生共64名,在学的29名。办理了近80件各种类型的案件,受到当事人、委托人的好评。得到了法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充分恳定。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

  (—)学生是课堂的主人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我们的第一堂课常常是从介绍“你是谁?”这一主题开始。我们强调的是在这个课堂中无所谓老师也无所谓学生,对你的委托人来说,你就是人大法律诊所中的一名法律服务志愿者,你就是所承办案件的“准律师”。由于课堂教学紧紧围绕着解决同学手中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的、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提高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

  在诊所课堂上,学生和教师通常是围成一个大圆圈或数个小圆圈,面对面地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和交流。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教师是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把讨论的话题引向深入,并且要控制自己急于说出“正确答案”的冲动。学生们的积极性被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教师们听到的最多的话是这样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表明了学生们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这在传统的教学中,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的。正是学生们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动反馈,才使我们诊所教师对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平等式、开放式、讨论式的诊所教学方式充满了信心。

  (二)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

  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即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样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存在三点不足:

  1.学生的应变能力得不到有效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被确定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不象真实案件在处理中会遇到许多未知情况和突发事件,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

  2.学生的竞争性不够,难以激发学生兴趣。因为缺少实际的竞争性,不能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的感受,无法让学生投入、负责地办案,也难以锻炼学生的职业责任心。

  3.难以对法律实践的其他领域有所训练。如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许多技能无法在传统法律课堂上得到有效地训练。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

  (三)特色鲜明的教学方式

  传统法学课堂教育通常采用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授课方式,对学生而言是一种被动式的学习方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就讲课内容开展讨论或交流,即使有这种讨论和交流,也是处于辅助地位,在主要内容讲授完毕后,留下几分钟让学生提问老师回答。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0,甚至是1:120.狭长的教室、拥挤的空间、单调的声音使学生的注意力无法集中,教学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人大诊所教师分为课堂教师和指导教师两种。指导教师又有校内和校外之分。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电话、手机、E-mail都是学生与教师沟通的工具。课上课下的交流,随时随地的指导,使学生办案思路更加明晰,也使教师对学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教学内容可以适时作出调整。

  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

  课堂内有:诉讼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苏格拉底式提问与回答、讨论式集体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等。

  课堂外有: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代理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案件,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这里主要介绍“模拟角色训练与评价”和“真实案件的代理”两种教学方式。

  1.模拟角色训练与评价

  模拟涉及角色扮演技术,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他们在课堂上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与其他学生扮演的当事人会面咨询,与其他同学或教员扮演的证人、对方律师、政府官员或法官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

  作为一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模拟具有不少优点。由于指导教师完全控制场景,可以为最理想的教育目的来设计学生的活动。模拟练习允许学生犯错误,他们可以在灾难性的后果中汲取教训,而这些错误是在真实的办案工作中不容许发生的。学生可以轮换角色,便于在单一场景中培养多角度观察力。

  学生在有系统的模拟教学计划的实践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习,即从角色的准备、角色的体验、角色与对手的冲突、角色的转换、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的反思中进行学习。除了在亲自体验中锻炼了专门的法律技能,学生们还能通过这种训练,成为一个更好的、更自觉的、更成熟的学习者。

  指导教师设计各种模拟练习,如客户访谈、客户咨询、调解和法庭辩护角色的扮演。在模拟角色训练中,指导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指出学生的问题,从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

  例如,当学生的角色体验是初次会见客户了解基本案情时,这一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学生为会见做准备并与指导教师讨论面谈方案;第二步,学生小组单独会见客户(有时是真实的委托人,有时是由老师或同学扮演的当事人),有些情况下教师会到场,但不会当着客户的面发表意见;第三步,学生与教师讨论会见结果,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中的良好表现及不足,以及从这次经历中应当汲取的经验。美国法学院的做法是为模拟会见客户录像,或用单面镜子观察学生会见客户的表现,事后让学生自己和其他同学通过回顾评价当时会见的表现。我们由于经济的原因,通常采用课堂演示和录象评说两种方式。

  模拟后对自己所做的进行批判性的检查。这种分析和检查的益处在于:

  (1)通过帮助学生评价和修正在做模拟练习时已尝试过的技巧,加深印象,期待在以后的实践中有更佳表现;

  (2)使学生能够形成一种批判态度,不断以此检查自己和监督他人;

  (3)培养善于总结的习惯,使学生能够在总结中不断积累有益的经验,运用到以后的实践机会中。

  法学院是法学教育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在成为律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每天都会与实践接触,实践中可以学到的东西远远多于法学院可能讲授的理论。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也是法学院的教学所无法替代的。但是,能否有效地利用这种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在实践中运用有效的方法来评价自己和其他律师的表现。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教会学生熟练运用这种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