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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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科学发展观;反贪工作
论文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作为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石,阐明了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突出特点以及成因,分析论证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把三农问题放在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要位置上,对三农的国家财政投入越来越多。但个别贪官把黑手伸向了三农领域,利用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挪用涉农资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教育、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高检院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做出的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最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因此,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是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是检察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2〕
二、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1、涉农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是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这些款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多是农民养家糊口甚至看病救命的钱,贪官占用、侵吞这些钱物,使农民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和反感,不利于社会稳定。
2、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乡、镇一级的比较多。比如有县(市)里涉及三农的职能部门内的负责人员;有乡镇里各类站、所的负责人;到农村基层则主要是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这些人员职级一般不是很高,但岗位职责都是和农民联系最紧密的,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他们很多时候承担着上传下达的职能,位置很重要。
3、这些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较多。涉农职务犯罪人员行政级别较低,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里,容易出现关系亲密、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所以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共同犯罪,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因此在侦查中,要十分注重线索的摸排与收集,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有牵连的相关人员。〔3〕
三、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1、个别农村财经管理体制不完善。比如基层站所多数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上级主管机构与乡镇政府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和利益矛盾等现象,而且乡镇“看得见、管不着”。上级主管机构又“管得着、看不见”,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交叉,为犯罪嫌疑人钻空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2、少数镇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乡镇村级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不规范,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白条入账。有的一人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缺乏监督制约,个别村级财务不按规定时间做账,甚至不做账。
3、上级和其他监督制约不到位。农村个别地区村账乡管,组账村管制度没有落实。政务、事务不及时公开甚至不公开。一些农村群众对干部的违纪违法苗头不关心。个别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