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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关注的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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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西部;新农村;法律;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西部。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应先行,应该高度关注土地法律问题,保持西部农村的稳定;重视和关切农业生产、农村综合改革的法律问题,促进西部农村的发展;关注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完善法律服务制度,使农民成为遵纪守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西部,建设的难点也在西部。西部地区纯农业人口多,农民收入低;贫困人口多,农村小康实现程度低;自然灾害多,农业综合生产力低;边远地区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因此,西部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任务特别艰巨。在建设新农村、特别是西部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制度的保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供给是不可或缺的。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应先行,要为西部新农村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1.高度关注土地法律问题
  
  200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废止了延续多年的农业税条例,实行农业税免征,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务农的积极性,但由于农村基本制度还是“以农补工”时期留下来的,与之衍生相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1.1农民之间土地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是在1997年进行的,当时由于种地少有利润或亏本,不少农民外出打工没有参与分地,大片的“撂荒地”承包给了种粮大户。现在农民种田实现了“零负担”,土地收益大大提高,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返乡争田要地的潮流。于是出现了种粮大户依据《合同法》保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失地农户依据《土地承包法》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打架局面,以致矛盾双方层层上访,甚至大动干戈,酿成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
  1.2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土地矛盾纠纷增多。农业税的取消,其配套改革没有跟上。这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寻求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地方财政的新来源,其中主要的一个途经就是强化对农民土地的征占。中国社科院报告说中国有4000万失地农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全国共查处土地征用违法案件16.8万件。失地农民目前是“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这种“一脚踢”,即给点钱就一脚踢开的野蛮征地办法,造成了社会严重的不安定。多个调查显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解决以上矛盾,根本的措施是要完善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一是要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耕地保护制度。三是要规范征地、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现公正补偿。四是要通过立法合理调整和不断完善土地收益的取得和分配。
  
  2.重视和关切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综合改革的法律问题
  
  2.1完善我国的农业投资法律制度,确立和强化政府部门在农业投资方面的权责,依法规范对农业的扶持、补贴。创新小额信贷运作机制,提高西部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通过加大投入,加快西部农村的交通、水利、农田地、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信息设施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存条件;扩大西部农村建设的以工代赈规模,提高国家补助标准。为加强西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建议允许西部地区在公路建设等领域中采取一些特殊政策,扩大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改善西部农村总体发展环境。
  2.2在立法关注上要将农民减负事项纳入视野,力度鲜明、举措到位。
  2.3在农村综合改革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将其纳入立法视野。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就业、上学、居住等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疏导、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利新农村建设的和谐推进,需要通过政策措施的法律化有效保障农民工应该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