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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认识──一种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角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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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提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和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应该看到这是一个对某个时期有效的策略性提法,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和矛盾性。尤其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它的负面效应显得更加鲜明。本文从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角度反思这个提法,希望获得分配原则上的回归并且探索新的出路。
[关键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罗尔斯;正义;公正

一、绪言:新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遭遇的困境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提出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是中国在特殊时期的应对策略。这个分配原则对中国某个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刚刚开始,中国的市场经济因素只是初露端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顺应了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需要,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合理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包含这样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公平问题,对之应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其二,当经济效率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间出现抵触、矛盾甚至是对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推至极端,有时甚至为了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的牺牲“公平”。(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初步发育的阶段提出的,是一个同“不成熟”时代相契合的提法,因而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国社会大量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人们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提高,当重新审视这个提法时,就会发现它日益表现出自身“不成熟”的一面。第一,这个分配原则忽略了经济领域的基本规则问题。当时为了寻求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平均主义公正观的有效突破,为了增强整个社会的经济意识,出于策略上的考虑,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有些矫枉过正的做法应该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长时间的矫枉过正会造成新的偏颇。因为所谓“效率”只能是经济发展时期的一种策略安排,而“兼顾公平”中的“兼顾”又会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公平与效率之间很大程度上的脱节。显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远远不可能说明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第二,这个原则加重了中国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失业与下岗问题、贫困问题、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是影响中国社会的几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实际上,这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社会不公问题。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不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个原则把效益作为头等大事来对待,而且是在忽略了公正规则的情形之下来强调经济效益问题的,把公正的问题置于一个次属的地位。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个原则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因而无助于社会不公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会加重社会不公现象。第三,这个原则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经济的因素毫无疑问是整个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但是,经济因素说到底是一种物质力量,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被动自发性,它不可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基本定向问题,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有着自己特定的多种潜在指向。这些潜在指向有的是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一致的,有的就不一定一致了。而后者若不加以及时地控制,便有可能变为现实的东西,一旦如此,经济本身反倒给社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比如,在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在少数人受益和多数人基本生活无法保证的情形下,也可以取得某种暂时性的效率。而这种效率恰恰是社会应当防止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2)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分配原则实际把经济效益放到了一个过于绝对化的位置,实际上是将之视为发展的基本目的,忽略了以人为本。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负面效应,迫切要求我们对分配原则作出及时的反思,重新思考公平与效率的关问题。借助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行界定。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论厘路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之幕”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3)第一条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它们:第一,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第二,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4)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分配的问题涉及的是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
我们注意到一个情况即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它不是像功利主义、至善论那样只有一个单独的最后标准(功利或至善),而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容有一批不可再追溯的直觉主义;而直觉主义的正义论按罗尔斯的话来说:“只是半个正义观”,因为它停留在一批最后标准上就认为它们是不可追溯的而逡巡不前了,不去寻找那种惟一的根本标准,这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且易走向相对主义。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5)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原则就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个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第一,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第二,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罗尔斯第二个优先原则强调的是公平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在《正义论》中对“分配的份额”的陈述实际上讨论的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罗尔斯试图描述在一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要求的制度安排,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为社会经济的安排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式支点。然后,他进一步评论经济体系,特别谈到自由市场与私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它与社会主义也是相容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对两个正义原则都是开放的,都能够满足它们。也就是说,正义的第二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的制定。
在分配正义中,罗尔斯特别对效率原则进行了分析。罗尔斯认为这个原则是转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马莱多最佳原则。马莱多最佳原则指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同样,对于一批产品在某些个人中的某种分配来说,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的这些人中至少一个人的状况而同时不损害到另一个人的再分配办法,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6)进一步,罗尔斯用数学曲线来表示以马莱多最佳原则所描述出来的效率点,发现这些点有好多个。罗尔斯提出想要在这些有效率的点中确定一个就必须采用另外一些原则,他的原则是正义原则。效率本身并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7)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从罗尔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果不考虑特殊时期需要,单就理论讨论其自身是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