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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探析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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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其特点
(1) 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
(2) 金融犯罪为主智能型的白领犯罪。
(3) 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4) 金融犯罪属于一种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
(5) 金融犯罪具有明显的国际化趋向。
二、我国当前金融犯罪形成的原因
(1) 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
(2) 管理方面的原因。
(3) 经济方面的原因。
(4) 法律方面的原因。
(5) 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
三、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1) 秩序上,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
(2) 管理上,应强化金融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 立法和执法上,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4) 思想素质上,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5) 抓好金融犯罪的综合防范。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思想教育的放松,各项监管措施的失范以及其他条件的介入,金融犯罪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它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者其他方法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单位利益,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金融部门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而且严重危害国计民生。金融犯罪危害极大,它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形式,是有各种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加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在具体操作上应当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治理,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力,使一切金融犯罪活动难以得逞。本文主要从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入手,分析其防范对策。

【关键词】 金融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防范对策

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分析其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也随之而出,并且愈演愈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金融犯罪是存在于金融领域内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者其它方法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单位利益,使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几年来,金融犯罪是经济领域犯罪中的突出问题。据统计,1989年至1990年,金融系统共发生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件,涉及金额达9亿余元[1]。随后,1997年11月,南京市出现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建,原为南京市农业银行健康路分理处副主任,自1995年8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采取套取银行定期存单搞“一票两开”的手段,将存款不入分理处账户;同时利用一些人提供的单位帐号,先后非法吸储64家单位的84笔存款,共计人民币3.2亿元,并将其中的3亿多元以高利率贷给18家急需资金而又不能从正常的渠道得到贷款的企业,从中非法获利360万元。涉及此案的共有143人,有120人是党政机关,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中党员81人,初级以上干部31人[2]。从这些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 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持续上升,金融犯罪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所涉案件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的数额。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至1987年三年间,全国金融系统共查出经济犯罪案件10000余件,1989年至1990年,金融系统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上升到了15000多件,涉及金额9亿多元。1991年前十个月,金融系统发现的仅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达50起之多,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12起。[3]1995年10月28日,前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说,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中危害极大的是发生在金融财税系统的诈骗犯罪活动,金融诈骗案件在整个诈骗案件中的比例已由过去的10%上升到20%-30%,有的地方已达50%。1995年以来,公安部承办的30多起金融领域的特大犯罪案件,每起案件涉及金额都在亿元以上,有的达几百亿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4]例如,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沉太福非法集资案案值10亿多元;江苏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邓斌非法集资案案值32亿多元;中国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蔡涵刚等人非法拆借放贷案案值41亿元,等等。
二金融犯罪为高智能型的白领犯罪。有些犯罪没有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很难得逞。与其它的犯罪类型相比,多数金融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白领犯罪。例如,1991年10月至1992年8月期间,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信用卡公司计算机程序师陈贞旭利用工作之便,改动数据库中的持卡人账户余额,作案十多次,造成持卡人庄定志等人非法透支580万元,陈从中收受现金38万元及大哥大等物品。[5]从近些年查出的金融大案要案来看,凡是犯罪金额较高,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涉及到金融系统领导干部的现象也相对较突出。这些人具备一定的技术,熟悉银行的业务知识和办理业务的程序,并且学习了我国的银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他们的犯罪手段已不局限于对金融票据的涂改,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剽窃银行的计算机资料,研制和输入破坏银行系统网络的计算机病毒,伪造银行印章,印鉴和票据进行诈骗,伪造信用卡进行犯罪透支,其伪造的工艺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使得许多金融犯罪案发后难以查处。
三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金融领域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与突发性激情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正是由于事先的预谋性和手段的欺骗性,金融犯罪往往将被害人置于一种“猜谜者”的境地。当被害人感觉到有问题时,很难立即做出准确判断,难以弄清加害行为的性质,也不容易马上知道骗局背后谁是真正的操纵者。可以说,“骗”是描述金融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金融犯罪原因的起点。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高科技金融犯罪,也使得金融犯罪表现出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四金融犯罪属于一种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成本和比例增大,属于高智能型犯罪,单靠一人,有时很难达到犯罪的目的。因此,金融犯罪呈现出复合化的特点。其复合化表现为以下三种:一种是团伙形式的犯罪有相当大的比例。据某大城市统计,在26起金融诈骗案中,团伙作案占60%,其中,由境外不法分子在国内寻找代理人后共同作案的团伙又占团伙作案总数的70%;[6]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诈骗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例如,金融机构外部的诈骗分子实施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等犯罪,往往都是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或者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才能得逞;再一种是境内外人员勾结团伙作案。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逐步渗透到我国,境内外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金融系统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进行诈骗活动。一起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牵连若干人,涉及许多单位。一起犯罪案件由于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危害结果不同,往往兼犯数罪,同时又侵犯多种社会经济关系。
五 金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国际化趋向。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国际金融业务自由化,多元化和全球化,同时也给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较多的方便。目前,在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欺诈手段进行贷款、信用证诈骗活动,或者与境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利用金融系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由于我国新刑法颁布之前,在洗钱犯罪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据参考消息报道,自1979年至1995年的15年中,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千多亿美元的投资,其中有大部分是犯罪资金的回流。[7]
二、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
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它的形成不是单一原因或者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来考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类,它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探究金融犯罪的成因,离不开对社会原因的分析。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使中国的社会问题带有明显的转型期特征,成为转型性社会问题。金融犯罪就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犯罪类型。首先,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社会监控弱化,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直接根源。处于非转型期的社会,其“有序化”程度一般都比较高,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旧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未能建立,这样在社会监控方面必然存在一些空白和盲点,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社会分配不公,导致权利和金钱欲望的膨胀,是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因权力的介入而形成劳而不获,获而不劳,脑体倒挂,贫富悬殊的现象。[8]这种现象使得国民心态失衡,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寻求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便采取各种非法活动向社会进行报复,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犯罪便愈演愈烈。
二 管理方面的原因。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目前不论宏观上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还是微观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的内部管理,都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宏观上,随着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由于各种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金融领域的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无序状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频频发生,使金融管理活动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某些不法分子乘机混水摸鱼,导致非法集资诈骗、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从内部管理来讲,金融系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既是融资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又是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防范的经验总结。而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看,案犯作案的手段司空见惯,并不高明,但往往得逞,其主要原因就是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形同虚设。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差,防范意识淡薄;金融监督意识薄弱,制约乏力。所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作案条件。
三 法律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金融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金融活动的依法管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多金融犯罪的出现与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从而成为金融犯罪长期屡发不止的重要原因。立法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部门先后制定了《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 等法律,新刑法又专门在经济犯罪中设置了两节,较为详细的规定了金融犯罪问题。然而,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金融机构和有关外贸企业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在其它金融法规中,预防金融欺诈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且配套性差,往往为犯罪分子从事金融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执法上,有案不报,以罚代刑;以有无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大小作为定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对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诈骗案件才投入较多的力量立案侦查;对金融犯罪分子降格处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以上种种,事实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