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周期与反周期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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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了反周期法概念,构建了反周期法的逻辑结构和基本理论框架,在分析经济空间法律调整和经济时间法律调整基础上,认为在整个经济周期,存在作用相对、后果不同的两种法机制。作者的结论是:在立法上,应做反周期法立法选择,并使之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良性运行。
“关键词”反周期法,经济空间法机制,经济时间法机制,经济―法权矛盾传导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学界曾居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个稳定发展的系统,经济困难只是偶尔遇到的。近些年来,相当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我国经济运行存在波动性,并明确提出了经济周期问题。他们试图解释为什么会产生周期性波动,这种周期性波动的波长是怎样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法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经济周期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表现,它要强制地发挥作用,而法的规范性本性也决定了它一定要强制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是让法跟着经济周期跑,还是使法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
这里,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反周期法(“逆风规则”),一是应周期法(“顺风规则”)。应周期法存在“多米诺骨牌”那样的现象。在盲目经济过程的牵动下,法跟着经济跑,而一个接续一个的法又使经济过程愈加振荡,振幅增大,波长延长。能不能找到理想状态的法并使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动态平衡发生关键性影响呢?我在1988年提出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周期的法是反周期法,其规则是逆风规则的主张,1991年在《新经济法论――国民经济运行法研究》一书中作了进一步阐释。本文坚持认为,经济周期立法必须是反周期法,反周期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里相互制约的法规范统一发挥作用,诸规范有规律地按一定方向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发挥总体功能。
二、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空间,是经济存在的空间形式。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着商品经济的交换过程。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货币关系立法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一定时期内流通的货币量,要与该时期用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周转速度相适应。其关系式为:M=PQ/V. 从公式可以看出,当市场商品可供量(待售量)Q和平均单位商品的价格水平P不变时,货币流通速度V就降低,从而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在一定时期内,流通中货币需要量同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周转速度的函数关系,决定货币投放活动所依据的法的性质。如果依据货币经济流通法投放货币,则纸币的发行量与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相适应,从而纸币所代表的单位价格量是稳定的;如果相反,采用货币财政流通立法,用财政“透支”的办法来使国家财政收支暂时平衡,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情况,使国民经济运行发生严重障碍。
投资总量中一部分转化为消费资料购买力,流入消费资金,还有一部分形成流动资产积累。在这两个相关系数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积累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大体持平。在基本建设关系中,投资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矛盾是: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首先要求控制投资需求,而控制投资需求又有待于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
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基建规模适当法。这种立法着眼于投资规模是否过大、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投资效益是否提高,强调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范围、责任和责任措施,强调违法行为的可罚性。二是基建规模失控法。这种立法的明显特征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再加水”。譬如,国家确定了投资规模,但又有“适用除外”的规定,允许一些投资不纳入规模计算,一些条文规定控制投资规模和基建规模,另一些条文又规定奖励措施,实际上使突破投资计划和基建规模的工作,获得鼓励;有的法规规定不许乱上项目、乱批条子,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立法、监督立法和责任立法,致使关于批准权、决策权的规定形同虚设。上述相互矛盾的规定,为基建规模失控打开了缺口。正是在这个意义和性质上,我们把这种立法,权且称为规模失控法。由于基本建设规模失控,给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了困难和混乱。主要表现在:(1)刺激了投资需求膨胀和消费膨胀;(2)影响了国民收入的稳定增长;(3)大上项目交付使用率低,停建、 缓建项目使投资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4) 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
基本建设规模的失控与适当,都有一整套规范在起作用。寻找这些规范的作用机制在构成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法律机制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建立新的产业部门,开发新的资源,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无论是新增生产能力的新建,还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改建、扩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其内部经济关系和外部经济关系存在行为的失禁与约束问题。
企业行为失禁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矛盾性。为了实现企业追求的利润、产值和人均收入三重指标,它们把生产经营目的的重心放在价格增殖上。企业行为失禁的法,必然导致:(1)对人均收入极大化的软约束造成企业短期行为;(2)单纯产值目标使成本虚拟化,形成投入品与产出品的过大价格反差;(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4)企业积累的弱化;(5)企业间经济合同违约率居高不下,形成“三角债”;(6)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扩张冲动。
企业行为约束法,在注意企业内部、外部经济关系合理调整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企业运营机制的调整:(1)对权限机制的调整;(2)对决策机制的调整;(3)对动力机制的调整;(4)对行为机制的调整;(5)对运行机制的调整;(6)对分配机制的调整;(7 )对外部环境机制的调整。在企业经济关系调整中,企业运营机制调整是一种高层次的、总合性的调整。
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运行的性质,不仅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劳动者的消费,而且决定了这种消费的合理增长会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源泉。广义的消费,把生产消费包括在其中,但因为生产消费(即消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生产性劳务这一行为及过程,实际上是直接生产过程,因而消费在这里属于生产消费范围。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条件。企业内部安排合理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使积累和消费的总和保持一定的数量界限,防止和避免企业内部的消费基金膨胀,对于保障这一根本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
消费是通过分配这个“中介”环节实现的。社会成员依靠分配、收入所得在消费领域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社会消费关系。社会消费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仅取决于与生产、交换、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也取决于自身诸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调整社会消费关系的法,存在适度消费法与超前消费法两种互相排斥的法的作用机制。这两种法的作用机制,在消费需求、消费结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上,结果是不同的。
生产是消费的基础,但分配是影响消费需求的重要条件。由于工资、奖金、津贴的“刚性”和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刺激了企业增长消费资金的冲动,因而在弹性的、松动的劳动报酬立法下,必然拉动社会消费的膨胀。看来,劳动报酬标准法可以解决消费需求的根据和最高界限问题。当然,在调整消费需求的规范体系中,劳动报酬标准法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如何确定消费结构的重心和比例关系,反映了两种法的作用机制的消长。是首先满足生存资料的需要,尔后有条件地逐步向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扩展,还是首先发展享受资料、发展资料?是首先发展高档次和奢侈消费品的消费,还是鼓励质高价低的中、低档品的消费?是逐步满足个人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还是减缓公共消费的增长速度而大力发展个人消费?在消费结构的调整中,判断是适度法还是超前法的依据应当是:(1)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性;(2)对于人口规模和人口构成状况的反应效应;(3 )与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4)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是多元的,因而对消费水平的法律调整关系到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使用、控制人口增长、价格总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的法律调整。这同样是一个综合作用的法律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对于适度消费性质的法和超前消费性质的法,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需要说明,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状态,是抽象成的“空间截面”。货币关系―基本建设关系―企业经济关系―社会消费关系,不过是这一“空间截面”的主要环节。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对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的法律调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系统:“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系统。这里,把前一系统称为“适当化法”,把后一系统称为“非适当化法”。法是一种客观强制力量,它一定要在国民经济运用中强制地发挥作用。因此,“适当化法”或“非适当化法”都会分别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
从社会经济后果意义上说,两种法律系统的存在形式和作用机制有三:(1)单一“适当化法”机制;(2)“适当化法”与“非适当化法”交错机制;(3)单一“非适当化法”机制。显而易见, 采用第一种机制,可以保障国民经济空间运行的良性状态。由于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态和发展趋势的把握程度的差异,以及立法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往往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机制交错的情况。就是说,在“空间截面”上,“交错”可能存在于同一经济关系,也可能存在于总体经济关系。譬如,在立法目的上原本是经济流通法,由于“企业挤贷款、贷款挤银行、银行挤财政”的缘故,致使在货币关系领域,其实际后果又成为财政流通法。再譬如,调整基本建设关系的法是规模适当法,但在企业经济关系和社会消费关系领域,可能存在行为失禁法或超前消费法。第三种法律机制是最糟糕的,它只能使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恶性循环。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和与之对应的另一组法,不能认为它们分别是某项经济关系的立法,如不能认为经济流通法或财政流通法仅限于货币关系法(余此类推),而应当认为它们是调整某项经济关系的、形成同一作用机制的法规范的总和。譬如,基本建设关系领域的规模适当法,是货币发行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力招用法、信贷法、企业积累基金使用法、基本建设程序法、计划法、利用外资法、国家经济机关权限法、企业债券法、自筹资金审计制度法、差别税率法,基建合同法、投资效益法等一整套匹配联系、内在统一的适当法规范的体系。试想,纵有控制基建规模的法律规定,然而面对财政“透支”过大,固定资产投资失控,银行贷款管理混乱,计划、经贸、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等经济机关权限不明确,企业随意开拓金融市场,挪用生产资金、占用流动资金、用贷款抵充用于建设的自筹资金,国家不开征建筑税或不实行差别税率,不是把效益指标(投资回收期、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项目建成投产率等)而是把投资数量指标作为考核基建状况的标准等情势,基建规模怎么能真的控制住呢?由此可见,基建规模适当法是上述列举的一整套适当化法的总和。反之,基建规模失控法亦是上述关系领域一整套非适当化法的总和。
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机制,是越来越多地从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后果而被认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造成社会经济消极后果的法现象,抽象为“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按照这种解释,立法动机、法规的宗旨、法规的积极作用暂被排除在抽象过程之外。
三、经济时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时间,是经济存在的时间形式。通常意义上的经济周期范畴,是着眼于经济时间而概括出来的。在“经济时间系列”,反周期法如图Ⅱ所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可分为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疲软运行期、经济困难运行期和经济恢复运行期。
在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过热的主要表现是:(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建总规模过大;(2)消费需求高速膨胀;(3)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不合理;(4)物价上涨幅度过高;(5)明显的通货膨胀;(6)国际收支状况不良。 经济过热集中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即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过高过快,其临界值可为9%。超过9%,即为过热。
为防止和控制经济过热而采取限制措施的法,是“限速法”。其中,限产法可以避免企业靠拼设备、争原材料和攀比速度而单纯追求产品数量指标;限销法可以避免企业在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在高消耗水平上粗制滥造产品,乃至推销伪劣商品;限税法可以避免通过种种不合理的优惠措施让税让利以刺激生产的“弹性税收”;限利法、限贷法可以避免通过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储蓄利率以及不合理的贷款结构而诱发企业争贷款的盲目扩大再生产的趋势;限制进口法可以避免盲目进口、盲目引进技术和资金从而造成国际收支恶化的状况。限速法是限制经济过热的一整套法规范,不过,限产法、限销法、限税法、限利法、限贷法、限制进口法是限速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与之相反,在经济过热时期采用“促进法”,即促使“大干快上”的法,不但不能对过热的经济运行实行有效的控制,而且会缩短经济疲软运行期的正常波长,甚至使国民经济经过短暂的疲软期而迅速进入经济困难运行期。
在经济疲软运行期,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这就是“改善法”和“过紧法”。这一时期,一般会出现农产品生产趋紧,工业产成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资金短缺,生产低速增长,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停工待工人员和待业人员增加等经济疲软局面。经济疲软又集中表现为市场销售疲软。针对国民经济低速增长或向零增长,可适用改善法。改善法,是改善经济疲软状态立法,其中心环节是经济结构改善法。产品结构改善法将保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增产名牌优质产品、市场紧缺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日用消费品,增产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规定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企业结构改善法以改善结构为手段,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骨干作用并对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整备;农业结构改善法促进和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高产,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以及农、林、牧、副、渔各业间的比例关系;产业结构改善法将调整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保证能源部门、重要原材料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稳定增长。为适应总体上经济结构改善的需要,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范,如倾斜政策法、资金流向法以及有利于扶植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