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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及对策―――兼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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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欺诈是在证券交易中的优势犯罪。这种优势体现在信息、权势诸方面,其结果给证券投资人造成损失。文中论述了证券欺诈的种类、成因、对策等内容,同时还简要论述了新颁布的《证券法》中有关证券欺诈的一些规定。

关键词:证券欺诈;优势犯罪;证券法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运作的复杂性、投机性、风险难控性等决定了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同时也就伴随产生了各种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这就是投资者所说的证券欺诈。

一、证券欺诈的形式和具体情形

对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现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围绕有关内幕信息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法定的内幕人员,或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都可能利用事先掌握的某一未公开的但又对价格走势非常敏感的信息,预见内幕信息分开前后的行情走势进而交易,于是稳操胜券―――获利或避免损失,而使得那些与他做相同或相反投资的投资者遭受损失。

内幕交易行为似盗非盗,似贪非贪,似骗非骗,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危害行为,使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起点,对其他投资者应当拥有的平等知情权构成危害;使上市公司最终失去投资者,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

(二)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造市”行为。

操纵市场的主体是投资大户,即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他们利用资金上的优势,通过虚买虚卖、联合操纵、连续交易、散布谣言等形式,达到抬高股价、稳定股价和压低股价的结果,以此满足其操纵的目的。

操纵市场行为使证券市场失去了竞争,从而形成垄断。同时操纵市场能造成一种虚假的供求关系,使投资者失去了正确的投资参数,而成为操纵者的牺牲品。

(三)地下信用交易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与融券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投资者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填单卖出时被告知股票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一句话,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说投资者的股票或者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并不安全,经常会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还,有的则一去不复返。

这种行为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资者失去投资机会,甚至损失所有的投资。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违法,二是走样。

(四)欺诈客户 所谓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拥有客户,才可能欺诈客户。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

(五)虚假陈述 所谓虚假陈述就是指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分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重要事实作虚假的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是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