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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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淮浙钞盐史的序幕,在高宗称帝前已经揭开。《宋史·张悫传》说:“高宗为兵马大元帅,募诸道兵勤王,悫飞挽踵道,建议即元帅府印给盐钞,以便商旅。不阅旬,得缗钱五十万以佐军。”张悫曾担任计度都转运使。他颇“善理财,论钱谷利害,犹指诸掌”。(《宋史·张悫传》)当时另一位发运使梁扬祖也说:“昨来兵马大元帅府”,“印卖东南、北盐钞引。”(《宋会要·食货》32之19)这“兵马大元帅府”,是靖康元年(1126)闰11月在河北相州(今河南安阳一带)建置的。第二年正月,移至东平(今山东郓城);4月,又移到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大元帅府卖钞换钱的办法,本来是高宗即位前为应付急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高宗即位以后,在金军追逐下东逃西窜,竟过了十几年的流亡生活。于是,这权宜之计,居然变成了惯用的手段。
为了躲避金军的追逐,高宗和孟太后等曾逃经多处——先后至扬州、镇江、建康(江宁)、越州、明州、温州、吉州、杭州等地。这些地方,都一度光荣地被称为“行在”和卖钞中心。其中,除明、温州外,其余六处都作过中央专卖机构——榷货务的设置地。
南宋朝廷的第一个中央专卖机构,设在真州(今江苏仪征)。那是高宗应天府称帝之初;汴梁的金兵虽解围而去,北方的商业交通却仍未恢复。而根据当时发运使及提领措置东南茶盐官梁扬祖的报告,真州恰处于“两淮浙江诸路商贾辐辏去处”。于是,由梁扬祖“即真州置司”(《要录》卷17)。这一专卖机构的名称,先为“提领措置真州茶盐司”,后来改作“真州榷货务”(《宋会要·食货》32之20)。真州榷货务建立之际,虽然宣布停止大元帅府印钞卖引,但汴京当初发行的淮浙盐钞,仍继续流通着。这些京钞,无异于新朝廷的一张张债券。为了通过真州卖钞而直接获得较多的现钱,高宗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十六日下令,将淮浙盐场的海盐,分为两半,一半支付给真州钞客,一半支付给持京钞者。其中,每天支发京钞的盐数,不得超过支发真州钞的盐数(《宋会要·食货》25之31);又规定从七月十五日起,“真州钞止用见钱入纳”。(《宋会要·食货》32之20)
南宋朝廷的第二个专卖中心,设在扬州。建炎元年秋冬,金军大举南侵。宋廷臣僚在迁徙方向上发生争执。争议结果,是右相黄潜善一派得胜;主张西徙抗战的李网,则被罢相。高宗登舟向扬州逃窜。高宗既以扬州为行在,便又让该州通判开始印钞出卖,并根据黄潜善的建议,鼓励商贩淮南钞盐,售往原东北盐销区,条件是每袋添纳二贯,作为“借路钱”(《宋会要·食货》25之31)。扬州离真州极近——“止五十余里,又水陆相通”。(《宋会要·食货》55之25)虽真、扬“两处出卖钞引”,商旅却“尽赴行在,兴贩物货”。真州榷货务的存在,实际上已失去意义。所以,从建炎元年底至次年正月,将真州茶盐司移入扬州置局——“并真州榷货务都茶场于扬州”。(《要录》卷12)其“印卖钞引,并为一司”。不论是真州“已造下”的钞引,抑或是“扬州通判见卖钞引”,都改由扬州新的“行在榷货务”“衮同招诱出卖”(《宋会要·食货》55之25)。
继扬州之后的第三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建炎三年(1129)五月前,称为江宁府(今南京市)。这一榷货务的初置时间,是建炎三年二月十五日,也就是高宗从瓜州仓猝过江,并以建康作“行在”之际。用当时骗人的官话说,是“近缘巡幸,已降指挥,分立一司,就江宁府召人算请茶盐。”(《宋会要·食货》32之21)
继建康或江宁之后的第四个专卖中心,是越州(今绍兴)。史籍虽未明载越州置务的时间,但金军过江和赵构逃至越州,在建炎三年十月(《要录》卷28)。那年十月二十五日的诏令也宣布:“客人愿于行在送纳见钱,或用金银算请钞引者,听。仍令提领司措置受纳,限日下给公据、或合同递榜前去。令杭州本场候到日下算给钞引。”(《宋会要·食货》55之25)这里说的“行在”,已指越州。越州创立“行在榷货务”,上距建康务场的设置,仅晚七个月。商人们手捧盐钞才离江宁,该城已被金军攻破。商人们在越州刚买到新钞,金人的铁骑又赶到越州。建炎四年(1130)正月,高宗逃至明州(今宁波),又一度跨海遁迹,或驻足台、温一带。钞客们也纷然聚向浙东支盐。一时投向温、台州的盐钞,足须那些盐场攒盐两三年才能支够。既然淮浙海盐已陷入兵燹战火之中,而印钞换钱的事,又须臾不可停顿;于是,高宗破例开放闽广钞盐进入淮浙盐区。其办法是,商人们在越州交钱买钞,去广东、福建支盐,贩至江浙荆湖来卖;或者,每袋交纳3贯“通货钱”,办理浙钞的“转廊”手续——“令行在榷货务换给新钞,赴闽广算请”。(《要录》卷31)有时,甚至允许用粮食换钞(《宋会要·食货》26之7)。
继越州之后,第五个专卖中心,是杭州——当时已升作“临安府”。建炎四年四月,金军撤离浙江,渡江北去。高宗从海上返回越、杭,下令将越州行在榷货务的官吏,分一半至临安“置司”(《要录》卷32);后来又宣布废越州榷货务(《要录》卷36)。但实际上,越州与杭州两个榷货务并存的局面,仍维持了一个时期(《要录》卷48)。
真正取代越州务,又与杭州务并列的专卖中心,是建康。绍兴二年(1132),高宗从越州移驻杭州。宰相吕颐浩与秦桧,准备实行内外分工制。负责军务的左相兼枢相吕颐浩,拟在建康设置江淮荆浙诸军事都督府。于是,下令越州务场,移于建康府置局,并限三天办理结帐和转移等事项(《宋会要·食货》55之26)。建康府,原是南宋第三个专卖中心所在地;如今,又成了与杭州并列的第六个专卖中心。
南宋朝廷的第七个专卖中心,是镇江。绍兴三年(1133)四月,吕颐浩的都督府移往镇江,要求建康的务场,也相应移至镇江置局(《要录》卷64)。但是,镇江驻军纪律不好,钞商的钱财往往被人攘夺。所以,建康残留的务场,照旧“给卖钞引”(《宋会要·职官》27之50);而且,与镇江、杭州务场相并列,形成三个专卖中心共存的局面。吕颐浩在绍兴三年九月罢相。至绍兴五年(1135),张浚以右相出任都督,希望在真州聚集钱财(《要录》卷87;卷114)。于是,下令将镇江务场的一部分官吏,分到真州“别置务场”,以便在该处专门办理出卖楚州盐钞的业务。“其镇江府务场,依旧存留看管,不得损坏”(《宋会要·食货》55之27);实际上,与真州务并行卖钞(《宋会要·职官》27之50)。真州原是南宋初第一个榷货务所在地,这时又变成了第八个专卖中心。至此,南宋已出现四个专卖中心同时并存的局面。不过,真州务似绍兴七年(1137)废罢(《要录》卷114)。所以,继续保留下来的专卖中心,只是杭州(行在)、建康和镇江三处。其中,行在、建康两务,后来又在真州设置卖钞库(《隆庆仪真志》卷3)。直至理宗嘉定年间,真州才又设卖钞司,与三务场并列(《宋会要·食货》28之54)。
上述以经销淮浙盐钞为主的榷货务,是随高宗逃遁路线沿途设置的。此外,南宋朝廷还有另外一部分——包括孟太后为首的六宫眷属及“非预军旅之事”的“省部百官”等,走别一条路线往江西逃难(《三朝北盟会编》卷130)。南宋朝廷这后一部分的开销,主要也靠沿途卖钞。其卖钞地点,如洪州、吉州、虔州等处。吉州榷货务的“职事”,曾一度以发卖广东盐钞为主。商人在该处购置钞引,赴广东支盐,在广东本路或荆湖南北、江西吉州、南安军等处住卖。绍兴五年(1135)11月,吉州务随广盐政策的改革而废罢(《宋会要·食货》55之27)。
由于被称为“行在务场”的专卖机构较多,常常彼此混淆,难于区别,绍兴二年就它们的名称作了新的规定,象镇江、吉州等榷货务都茶场,今后一律叫作“行在场务某州某府置场务”(《宋会要·食货》55之26)。
兹将南宋初榷货务的设置、移徙情况,列表如下:(见下页)
二建炎至绍兴初的钞法十变
南宋初的钞法,曾屡变不已。据李心传说,自渡江至绍兴五年,“盐法五变”。他列举这五次变化的时间如下:“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改钞法。绍兴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又改。十一月十七日,又改。今年(绍兴四年)正月五日,又改。通今改(绍兴四年九月十七日),所改凡五色。”(《要录》卷80)从今天看到的史料来分析,李心传的统计或许还可补充——从南宋立国到绍兴五年秋季,淮浙钞法至少改过十次。
南宋初榷货务设置移徙表
置务地点置务时间移废变迁情况
真州建炎元年(1127)5月初置建炎2年(1128)1月移扬州
绍兴5年(1135)3月再置绍兴7年(1137)废弃
扬州建炎2年(1128)1月建炎3年(1139)废
(江宁)建炎3年(1129)2月一度移越州;
建康绍兴2年(1132)闰4月长期保留
越州建炎3年(1129)建炎4年(1130)4月部分移临安,后废
临安建炎4年(1130)长期保留,称行在榷货务.
镇江绍兴3年(1133)4月绍兴5年(1135)部分移真州,长期保留
吉州绍兴5年(1135)11月废罢
南渡以来的淮浙钞法,始定于建炎元年(1127)五、六月间,即真州设“措置茶盐司”并发卖盐钞以后。该司的提领官兼发运使梁扬祖,曾奉命“措置”东南茶盐法。他“措置就绪”的政策,大体上与蔡京政和钞法接近:“茶法,自政和以来,许商人赴官买引,即园户市茶,赴合同场称发。淮浙盐,则官给亭户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每三百斤一袋,输钞钱十八千”(《要录》卷17)。关于“商人买钞算请”的方式,这年六月十六日和七月六日的敕令,都作了规定。六月十六日的敕令说:“真州钞引,止用见钱入纳。自今年七月五日为始。”(《宋会要·食货》32之20)该敕令还要求各盐场按对等的“分数”率支付真州新钞和汴京旧钞盐:“以十分为率,内拨五分,支真州钞;五分,在京钞。其每日所支盐,在京钞虽多,不得过日下合支真州之数。”(《宋会要·食货》25之31)七月六日的敕令,比六月十六日的规定稍事灵活:“若盐仓有客人,同日算请真州并在京钞,即合遵依各支五分指挥。如或其日无真州钞,只有在京钞算请之客,自合不限分数,算请京钞。”(《宋会要·食货》25之31)真州钞与在京钞的支盐“分数法”,实际上是对旧京钞的兑现能力作了限制——就淮浙盐仓每天的支盐量而论,旧京钞一般仅能兑现一半。尽管旧钞的使用,尚无法定的贴纳和对带条件,毕竟它们是被延期支兑了。
南宋淮浙钞法的初变,是暂“许淮浙盐入东京,每袋纳借路钱二千”,与该东北盐销区的海盐“相兼货卖”。当时金军已再度南下,“滨海盐道不通”,而宗泽领导的东京保卫战即将开始。这一政策,原由吴直夫倡议,后经户书黄潜厚另行规划,提出在“行在”交纳“借路钱”的条件,于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正式确定。〔1〕
南宋初第二次改变钞法,是由淮浙盐仓滞支引起的——其中包括在京旧钞的积压,和支盐机构工作效率衰退等原因。这次改变,发生在建炎二年九月。其主要内容,是改革支盐机构和调整包装制度,即废弃政和以来的“州仓”法。关于这次改变,我们后面还要另说。
第三次改变淮浙钞法,在建炎三、四年。其内容,是对买钞手段的限制逐渐放宽。建炎三年(1129)十月二十五日的诏令,鼓励商人在越州买钞。其入纳手段,已不像真州那样只限于“见钱”,而包括“见钱或用金银”(《宋会要·食货》55之25)。只是,需办理“召保给据,及报榷货务都茶场籍记拘收”等手续(《宋会要·食货》26之7)。建炎四年(1130)五月十四日的规定,又一度允许商人在各地“从便入纳米斛”,按和籴价“出结公据”,然后,“执赴榷货务算请盐钞。”(《宋会要·食货》26之7)
第四次改变钞法,是从建炎四年起,一度开放福建、广南海盐和蜀井盐进入淮浙盐区;淮浙盐入东京的政策,则因“道路不通”而废止。前已述及,建炎四年正月,以孟太后和六宫为主的宋廷一部分逃往江西之际,虔州、越州先后出卖广钞和闽钞。二月间汴京失陷前后,“诸色人自京师带到钞引”,纷然聚往高宗驻跸的浙东盐仓场。于是,该月甲午(21)日,开始在越州办理浙钞换广钞的业务。其贴纳“通货钱”,比淮浙盐入东京的“借路钱”多一贯,即增纳3贯(《宋会要·食货》25之34至25之36)绍兴二年九月,又放行夔州路大宁监盐进入湖北和京西(同上,26之2)。只是,所有进入淮浙盐区的广、蜀盐,均为弥补淮浙盐不足而用。一旦淮浙盐复通畅,这些外盐又停止行销。这类情况,曾不止一次地出现。
第五次改变钞法,是绍兴二年九月吕颐浩、张纯主持的改革。这次改革,内容比较广泛。就钞法而言,则主要是废弃对带法,改行贴纳法:“诏:淮浙盐,每袋令商人贴纳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要录》卷58)“通货钱”,本来是专为在淮浙盐区兼贩广盐而设立的,如今变成该盐区内普遍增添的一部分钞价——增长后的钞价,已为每袋21贯;而且,对业已支盐而尚未售尽的盐商,又是那样苛刻。所以,这则诏令一颁布,舆论便为之大哗。右谏议大夫徐俯上疏说:“立法太峻,于人情有未顺。恐天下之人谓陛下为利而不恤!”他建议考虑海道运盐之艰难,和商盐寄存等复杂情况,放宽期限,并允许以抵押盐货而纳息的办法,补足这笔贴纳钱:“乞转由海道之盐,俟到州县日为始;寄顿邸肆之盐,俟盐主到日为始。自是之后,钱有未足者,许质盐于税务,而宽其期。”徐俯的建议,后来被采纳。这年十月,高宗又降旨:“诏各展十日。如钱有未足,听商人于官司质当,取息三分。”(《要录》卷59)而下一个月,又要求吉州务出卖广钞,也“增贴纳钱如淮浙例”(《要录》卷60)。
第六次改变钞法,是恢复“分数”法。吕颐浩原以为“对带法不可用,乃令商人输贴纳钱”——大约是一律换给新钞或某种公据,统一使用。然而,实际上,新旧钞的差异是不可泯没的。他的贴纳法,并未解决旧钞的滞支问题。一个半月之后,他又不得不接受户书黄叔敖的意见,“复以分数均定,如对带”。十一月十七日的诏令说:“淮浙盐场所出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指挥以后文钞,二分支今年九月甲申以后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所谓“今年九月甲申以后文钞”,指贴纳通货钱的文钞。“今降指挥以后文钞”,则指绍兴二年11月17日以后的盐钞。这新钞是否照旧贴纳,没有明说。但从它与“今年甲申以后文钞”区别对待,并仅支“二分”来看,可能未输“贴纳钱”。换句话说,十一月七日以后的文钞,似乎又取缔了“通货钱”——钞价复为每袋18贯。
第七次改变钞法,是再度调整“分数”法:“十二日,三省言:淮浙盐场日收盐货,见以十分为率,分作三项支遣。内,一项,系四分,支全新文钞。见今客人算请,诸场支发,别无阻隔滞留。二项,系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之数。支发日久,见在钞数渐少,理宜措置。欲乞榷货务自今来指挥到日,许客人指定于逐场前件三项支盐分数内,从便算请。从之。”〔2〕这则资料中所说的“四分支全新文钞”,是指40%的盐,用来支付那些并无搭带而全持新钞者,另外“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大约是对前次“四分”与“二分”比率的调整,即将搭带“九月甲申以后文钞”者缩减5%,搭带“建炎渡江以后文钞”者,扩支5%。
第八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1134)正月再行贴纳法。当时的宰相是朱胜非。这年正月5日(乙卯)的诏令说:“榷货务见卖淮浙盐钞,每袋于钞面前上添钱三贯文省,通计二十一贯文。数内掯留钱,除旧数外,更行掯留六百足,于盐场送纳,充再添盐本钱。其贴纳钱,令本州军类聚,候及一万贯,赴行在榷货务交纳。”(《宋会要·食货》26之21)这里提到包括“贴纳钱”在内的钞价时,称“通计”21贯文,或“通旧为”21千。可见绍兴三年的“旧”钞价,为18贯。这就为上文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取缔贴纳钱的推断,提供了新的证据。
第九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九月再度取缔贴纳钱。正月再行贴纳法之诏颁布后,商人们大约采取了抵制态度——“入纳迟细”,买钞量锐减,于是,高宗不得不在九月戊申宣布:“诏减淮浙钞盐钱每袋三千”,“依旧作一十八贯文”一袋;并“令诸场对支新旧钞各半”。(《要录》卷80;《宋会要·食货》26之21)
第十次变动钞法,是绍兴五年(1135),在原“对带”不变的情况下,开放新的“入纳”法,实施“二法兼行”的双轨政策。新的入纳,是按比例购买“出剩浮盐”,即“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忠正德文集》卷8;《中兴小纪》卷19)。绍兴四年以来淮浙钞法的改变,据说与赵鼎有关。赵鼎是解州人,旧史称誉他为“中兴贤相”(《宋史》卷360《赵鼎传》)他这时正作枢相,尚未正式拜相。他的治盐原则有二。正如当时臣僚所说的——“信守法令,使商贾不疑;存恤亭户,使衣食不缺。此二者,本也!”(《宋会要·食货》26之25)李心传《要录》征引他的《事实》说:“自南渡以来,国计所赖者,唯盐。每因缺用,则改新钞,以幸入纳之广。第苟目前,不知利权悉为商贾所持。去年冬,鼎请立对带之法,商贾听命,而盐法遂为定制。除去积年之弊。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出入有常,源源不绝。始不为巨滑所制矣!”(《要录》卷80)李心传述史至此,也说:“自渡江至今,盐法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发未绝。乃命以资次前后,从上并支焉。”(《要录》卷80)
不管是“五变”,抑或是“十变”,南宋初年的淮浙钞法,总以多变为特征。即使到绍兴五年以后,亦未尝绝无变化。不过,大体上说,从建炎初,至赵鼎的对带与“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政策以后,淮浙钞法由多变渐趋于稳定。绍兴中后期东南盐利的迅速增长,与此转折不无关系。绍兴六年六月的一天,已经拜相的赵鼎,兴高宗有一段对话。他告诉高宗,刚刚接到张浚的来信,说“建康入纳盐钱甚盛”。高宗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沿路既安,商贾放心往来”。赵鼎强调说:“亦缘久不变法。”高宗同意道:“法既可信,自然悠久。”李心传著录这段对话后,补充解释了一句:“盖自立对带法,二年不变,故比常岁增也。”(《要录》卷102)赵鼎以来的绍兴盐法,后来被称为“绍兴旧法”。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宰相秦桧综合各项政策,汇编了《重修江湖淮浙京西路茶盐敕令格式》,共计260卷呈上。南宋淮浙盐法,至此正式成书。宋高宗兴奋地说:“是书纤悉备载,若能遵守,久远之利也!”(《要录》卷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