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朝廷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通过与《汉书》所载相参证,我们可知该文书形成于东汉初年窦融割据河西时期,而有关的法令则是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颁布的“吏民嫁娶之品”的部分内容。在两汉时期,婚俗奢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下层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王莽法令中公布的这个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与该阶层人士的普遍收入水平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因而得到了长期的执行。形成于东汉初年的《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
【关 键 词】嫁娶/婚俗/奢靡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2)04-0080-07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新简”(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版。)中一份完整的官方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本文拟循此记录,从考证、分析文书的内容着手,探讨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一.《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内容
在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份由三枚木牍的内容所组成的文书(注:根据何双全先生的研究成果,这三枚简当为同一文书的三个组成部分。详情参见《居延汉简研究?甲渠候官破城子简册编联排次表》,何双全(着),刊于《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二号),国际简牍学会,1996年编印。):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注:简号为EPF22·44)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聚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聚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注:简号为EPF22·45A)
四时言●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690)
在第二枚木牍的背面,还有署名:“掾谭”(注:简号为EPF22·45B)。
对照图版,我们可以看出,文字部分没有任何残缺,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在这份文书中,●既用来修饰标题,又用来引出结语。“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是标题,之后为正文,“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为结语。在文书的背面,还有撰文者的署名。根据文书中使用的语气,如“敢言之”、“谨案”等书面用语来判断,这应当是一份官方的上行文,发自于候这一级单位,甲渠为单位名称。发文时由候官的副手——塞尉(其名为“放”)代行候官的职务。文书的起草者为候官的属吏——掾(其名为“谭”)。
在分析文书的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书中几处容易引起疑惑的词句稍加解释:
首先,是对于“聚”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同“娶”。因为同在破城子(甲渠候遗址)出土的、清楚地记载着“毋嫁娶过令者”的简文还可以见到,如:“□案部吏卒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T4·45)、“□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826)。这两枚简所载的内容,可能就是同类文书残存的结语部分。观察图版,“娶”字清晰可辨(尤其是第二枚简)。而且,即使按字意来判断,文中既然已提到了“嫁”,再言“娶”,也比较自然。《白虎通》中就专辟“嫁娶”一章,所做的解释是:“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其注引《方言》一:“嫁,往也,自家而出谓之嫁,由女而出为嫁也。”《说文·女部》:“娶,取妇也。”可见,“嫁”与“娶”,字意正相对应,有“嫁”即有“娶”。而“聚”字的本意,则是汇集、集合,如:《易·系辞》:“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嫁”与“聚”,在意思上是很难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只有将“聚”理解为同“娶”,才比较妥当。另外,文中的“娉”当通“聘”,指文定、彩礼。《礼记·内则》:“聘,则为妻。”“聘”与“娶”可合为一词,意指以聘而娶。而“聘”与“聚”,意思上则无必然的联系,所以,这里的“娉聚”,实应当释为“聘娶”。
其次,对于“嫁娶毋过万五千”的理解和句读。笔者认为,这里是指嫁女或娶妇的费用均不得超过15000钱,而非指嫁娶双方共同支出的费用限额为15000钱,因为按后者理解,则文意极不严谨,且事实上也难以执行。关于嫁娶费用,按照旧时礼制,男女成婚,须有“纳征”。纳征者,纳聘财也,即男方家庭要下聘礼;女方家庭须有“送”,即送陪嫁,或云妆奁。聘礼、妆奁,还有设婚宴招待亲朋、宾客,使用车马迎送等的花费,都应算在男女结婚的费用内。若按支出方划分,则女方所出,为“嫁”的费用;男方所出,为“娶”的费用。15000钱应该是指嫁方或娶方单独支出的费用限额。所以,这里的句读就是“嫁、娶毋过万五千”。
第三,对于“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的断句,可参照类似简文: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48A)
根据这份简文,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无四时言”独立成句,所以,这里的断句就应该是:“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
“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这句话中,“所赍奴婢财物”和“县官”应当被视作“没入”的双宾语,全句的意思就是:将犯者所赍奴婢财物没入县官,即充公。这类的处罚在简文中也比较常见,如:“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没入县官……”(注:简号为EPF22·39)。
“四时”,在先秦、两汉的文书中,既可指春、夏、秋、冬四季,又可统称一日之内的朝、昼、夕、夜。“有无四时言”的意思,参照“四时言犯者名状”(注:简号为EPF22·39),可以推断,大概是上级命令下级随时汇报法规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有无违令者。
在做个别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概括出整份文书的大意,就是: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候的下一级单位)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这是标题。正文内容为:建武四年五月八日(注:根据《二十史朔闰表》,建武四年辛巳朔者为五月,辛巳日后第八天为戊子。),甲渠塞尉放代行候官职务向上级报告,按照朝廷诏书颁布的有关法令,三百石以下官吏及庶民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一万五千钱;关内侯以下,包括宗室、列侯子在内,聘娶费用亦须严格按照标准,不得逾越。如有违反,所拥有的奴婢、财物一律没收充公。关于此项法令在甲渠候的执行情况,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
二.文书所载有关吏民嫁娶费用法令的性质和形成时间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撰文目的,是要向上级汇报甲渠候执行朝廷法令的情况。所执行的法令就是:“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文书在引述法令原文的同时,还附带性地说明,爵位在关内侯以下者,包括宗室及列侯子这样的贵族也应严守相应的标准,不得逾越。
法令中阐明了朝廷制定的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这类等级标准,或者说这类等级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属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范畴之列。所谓“礼”,按照儒家学者的解释,就是:“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这种“宜适”,这种“节文”,概而言之,就是“礼”。“礼”对于社会的作用就是“防淫泆,节其侈靡也”(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芸芸众生的婚姻要循“礼”而成,嫁娶费用中的等级制度,不言而喻,自然是属于婚姻之“礼”的内容。如果说“礼”是用来规范社会的,“法”就是用来维护“礼”,使之不被破坏。文书中引述的,正是朝廷为了维护其所制定的婚姻之“礼”而颁布的婚姻之“法”。在对这条有关婚姻费用的法令进行评价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它的形成时间。
文书中已载明了它本身的形成时间:“建武四年辛巳朔戊子”,由此可以判定该文书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之初,窦融割据河西时期形成的。那么,文书所载法令的形成时间,至少应该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以前。因为在建武四年(28年),河西地区尚未归附东汉朝廷。虽然在此前一年,窦融与割据陇西的军阀隗嚣一起宣布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采用建武纪年,但实际上当时都未真正归附。由于这个原因,建武五年(29年)光武帝刘秀在给窦融的信中才说:“天下未并,吾与尔绝域,非相吞之国。”在这种情况下,东汉朝廷的法令,自然也很难施行于河西境内。另一方面,在这个时候,东汉王朝的建立也只有短短四年时间,国内远未统一,战乱频繁。当时的光武帝刘秀,不过是一个占地最广、甲兵最强的军阀而已,他主要占据了河北、河南和关中三辅等地区,而河西五郡(居延属其中的张掖郡)则为窦融所割据。对东汉朝廷而言,在军旅屡兴、征战不已的情况下,只能是诸事草创,稍具规模而已,能维持境内粗安即可。朝廷既无力,也无暇来制定细致周详的国家礼仪制度,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执行法规。《后汉书·窦融传》载建武八年(32年)窦融出兵配合刘秀征伐隗嚣一事时就提到:“是时军旅代兴,诸将与三公交错道中,或背使者交私语”。而“融先遣从事问会见仪适”,光武帝“甚善之,以宣告百僚”,他对窦融尊崇礼仪的做法大加赞赏。可见,直到这个时候,东汉统治者对朝廷礼仪还不甚讲究,或者说还来不及讲究,就毋庸说其他的了。
另外,从法令本身的用语和文书中的纪年方式来看,法令也不是新莽王朝或更始政权统治时期的产物。法令中出现了“关内侯”和“三百石”这样的称谓。我们知道,“关内侯”一名,在新莽王朝建立以前即已被更名为“附城”;“三百石”则在该王朝建立以后被更名为“下士”(注:《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很明显,文书中引述的法令,不会是形成于新莽王朝时期,而应该是在此前或此后。从纪年方式来看,文书中是以“建武”纪年,这意味着当地统治者已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那么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颁布的法令至少已在名义上不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废止。即使仍需继续执行,在官方文书中也不会明言“诏书曰……”,再将该政权发布的诏令拿出来作为执行依据。由此推断,文书所引述的法令也不是形成于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
这样排除的结果,法令的形成时间就只能是在西汉时期。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张禹使属吏朱赣汇辑各地俗情,提到关中地区时就指出:“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而在太原、上党、东郡等地,也是“嫁取送死奢靡”。由此推断,婚俗侈靡问题在当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有可能采取措施来进行抑制。不过,在整个西汉王朝统治时期,即使有可能订立这方面的制度,也应该是后期的事情了。
西汉建立之初,“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结果,“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当叔孙通为其略立礼仪,以正君臣之位后,刘邦感叹道:“吾乃今日知为天子之贵也!”(注:《汉书》卷四十三《叔孙通传》)从这个时候起,西汉统治者才开始认识到朝廷礼仪的重要性,并稍有所创制,但也只是“大抵皆袭秦故”(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由于崇尚礼乐教化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观点.而“俗儒”又被认为是“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加之刘邦的继承者长期以来也以“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注:《汉书》卷九《元帝纪》)相标榜,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汉朝廷对众多儒生提出的“定制度,兴礼乐”的倡议并不重视。象文帝时“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直到武帝在位时期,才有“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檀,礼百神”(注:《汉书》卷六《武帝纪》)之举,西汉国家的礼乐制度才算粗具形式。但也只是在国家的祭祀大典、上层教育、历法、服色这些方面,对社会生活领域还很少涉及。实际上,即使在这个时候,统治者的主要精力,也是忙于“征讨四夷,锐志武功,不暇留意礼文之事”(注:《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国家制度,仍以刑名法术为其主要特色,与前期略有不同的是,开始“以经术润饰吏事”(注:《汉书》卷五十九《循吏传》)。继武帝之后,“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宣帝时,“群臣亦随故事”(注:《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在儒学家眼里,当时的社会秩序是“上下僭差,人人自制”(注:《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元帝在位时虽有“尊儒”之名,但在制度改革方面上却未见有多少举措。倒是成帝时曾见诸于行动,先后在选举制度、官制、郊祭制度方面按儒家学说的观点进行了改革。对弥漫于社会上的奢靡之风,也下诏谴责,其中,就提到了列侯贵人“嫁娶过制”的问题(注:《汉书》卷十《成帝纪》)。不过,也只是徒有口头上的谴责而已。并未采取什么实际的措施来“抑奢”,哀帝继位后,也是如此,象“限田”之议,就议而不决,不了了之。
真正能“立制度”以“禁奢靡”的,是平帝继位以后,王莽执政时期。按本传记载,王莽在西汉末年的政绩,颇有远胜其前代统治者之处。当时有人称颂他“增修雅素以命下国,俊俭隆约以矫世俗,割财损家以帅群下,弥躬执平以逮公卿,教子尊学以隆国化”,其中的“俊俭隆约以矫世俗”应该就是在指他“立制度”,以矫奢靡之俗。王莽也自称其执政后“制礼以治民,作乐以移风”,以致“天下治平,风俗齐同”。他声称的“制礼以治民”,按照《汉书·平帝纪》中的记载,可能就包括:元始三年(公元3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所谓“品”,是指律的细目法规,即具体规定。纵观汉人所抨击的社会风俗中的奢靡现象,主要就是“车服僭上”、“嫁取送死过度”、“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之类的问题。王莽制订关于这些事项的细目规则,大概就有“制节谨度以防奢淫”的目的。在他所奏的“品”中,有“吏民嫁娶”一项。据笔者推测,在王莽执政以前,西汉的国家制度中可能还没有“吏民嫁娶之品”这样的内容。宣帝时没有,这从韩延寿任颍川太守时与当地长老“议定嫁娶丧祭仪品”(注:《汉书》卷七十六《韩延寿传》)一事就可以确知;元、成、哀帝时也没有,不然,王莽也不会将‘制礼以治民”列为自己的德政之一了。所以,“吏民嫁娶之品”确系王莽首创。而且,在短短数年之后,西汉王朝即告灭亡,其间也再无出台此类制度的必要或可能。按此推论下去,我们可以断定,甲渠候文书中引述的“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的法令条款,应当就是平帝元始三年西汉朝廷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中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