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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不会使农民陷入绝境――致裴小林先生(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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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有制和土地均分的伟大试验

裴先生也认识到,“均分土地不是市场原则”,“市场必然会制造出NS AY ,NS = AY 和NS > AY 这些不同类型的农户”。既然如此,那么要想实现“均分土地”,就必须打破市场原则,采取暴力或行政强制。苏联、中国实行的土地和财产公有并实际上平分了对土地的权利,正是以暴力革命为前提的。但是裴先生却没有提到甚或有意回避了暴力革命这一前提条件,而把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与二战以后不少国家实行的土地改革联系了起来。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暴力革命的成果与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经济改革具有改变不同的性质。用现在时髦的语言来说,经济改革是力图建构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而暴力革命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却是一个大分裂的社会。多亏中国大陆东南部有那么一个不大不小的海岛,使蒋先生和他的国民党人在阶级专政的打击下可以作为栖身之地。国民党人在台湾的统治也颇有成效,竟然迫使信奉阶级专政的中共致力于建构和谐社会,力图与不共戴天的“阶级敌人”携手并进……

裴先生引述William Nicholls(1970)的研究成果说,“土地使用制度永远是人口和土地变化发展关系的一个结果”。“在美国和新西兰的历史上地主―佃农制没有出现的原因是土地的近乎无限供给。这使劳动力昂贵并处于优势,地主处于劣势。当农民能够不付钱地自己去开垦和占有土地时,地主就雇不到劳动力,也没人去租他的地。即使有人租,地租也会低到使地主得不到经济利益,所以也产生不出来建立一个地主阶级的经济驱动力”。这里的论断和说理当然都是正确的。但是裴先生把笔锋一转,立即写道,“无疑,中国农村集体建立的动态均分土地制也同样是N/A ,即人口和土地比例关系变化发展的一个结果,只不过它是人地比例关系发展到另一个极端时所导致的结果。”


说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是“人口和土地比例关系变化发展”的结果,这似乎是一个无法反驳的真理。但是问题在于,中国人是如何具体地“获得”了这一结果的。裴先生自己也说,中国人多地少的关系已经存在两千多年了。我们想问,如果中国均分土地的制度是符合人地关系比例的结果,为什么直到20世纪中叶以后才形成了这一结果呢?另外,单就人地比例关系来说,在仍然实行土地私有并自由买卖的国家中,比中国人均土地多的国家和比中国人均土地少的国家都大量存在,如何解释他们没有实行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呢?

20世纪中国和苏联实行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俄共和中共发动的“贫民革命”取得成功的直接结果。但是苏联已经彻底放弃了公有制,中国也已经实行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改革。现在看来,公有制道路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大弯路。中国现在实行的“均分土地”制度,可以说是“路径依赖原理”导致的改革不彻底所致,从长时段历史看,它不过是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公有制的尾巴而已。把“均分土地”简单地看成是特定人地比例关系的结果,只会把人引入歧途。

针对一些人过分夸大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个人对中国公有制度建立的作用,裴先生强调说,是“道路本身创造了这些主义和领袖”。我们则说,中国的公有制道路和马克思主义都是“外来”的,它们都无法从中国自身的发展获得解释。所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领导与中国形成公有制道路的关系,远不象裴先生所说的那样简单。中国的农民革命在毛泽东领导下获得全胜的结局,是由于20世纪前期的中国具有太多“反常”的因素,远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模型所能解释的(有兴趣的读者可在网上搜索拙文《中国革命的经济学解读》)……

裴先生认为,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把地主土地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对提高粮食总产量起了重要作用。

当然,1949年以后的几年,中国的粮食总产量确实有所提高,但这是不是由于均分了地主的土地,则是大可疑问的。许多学者已经看到,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农户“人均土地”的差别并不大,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均质的社会,大部分陷于贫穷。如果每个农民的生产能力都相同,并且不考虑交易成本的话,那么经济法则自然会使土地均匀分布在全体农民手中。正是由于农民能力有差别,也由于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这才出现人均土地的差别。一句话,传统社会中的富裕农民之所以富裕,除了运气因素以外,主要就是自己(或前辈)善于劳动和经营。

解放初期粮食总产量的提高,主要与社会由战乱达到稳定有关,因为光是“社会秩序稳定”就能产生很高的经济效益。即使总产量的提高有把地主土地分给穷人这一“因素”的作用,这一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考虑到“社会”为此承担的“交易成本”,那么打到地主对经济增长究竟是起了正作用还是副作用,还是难以肯定的。不过,这些成本主要是由地主阶级来承担的,他们的生活标准大大下降,不少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位外国专家说,1949年的革命,消灭了农村几百万最能干的农民(地主也劳动和经营),给中国的农业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资料证实,土地改革时用强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其影响主要是政治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

1956年的土地集体化,实际上在更高程度上平均使用了土地。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粮食总产量的提高,很多人进行过实证研究。裴先生也认识到,集体化带来了“搭便车”问题。当然,通过土地集体化,聪明农民和笨拙农民通过取长补短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应当说对生产发展会有促进作用。但是,农业生产大都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而只能按时间多少计算劳动量,这就无法克服消极怠工的倾向,光是这一弊端(引起的产量下降)就要远远超过“合作”劳动带来的收益。笔者在农村劳动多年,对集体化生产还是有切身感受的。现在回想起来,集体化时代的农业生产简直是瞎胡闹,它对中国农业的作用完全是负面的。经过二十多年的瞎折腾之后,中国农民终于在邓小平先生允许下放弃了集体耕作和经营的制度。十分明显,正是把土地下放给农户经营,才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粮食问题。但是,土地所有权问题并没有解决,直至现在仍然实行按人口增减定期调整土地的政策,结果又引起了无穷无尽的问题……

不过,个体农户小打小闹进行生产的潜力早已耗尽,农业要想有一个跨越式发展,没有新的改革政策和措施是不可能的。笔者以为,改革的根本措施是将土地完全交给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可惜的是,裴先生却认为,正是定期均分土地的制度,能够维持和增加粮食总产量,结果实际上没有为解决当前的农村问题拿出什么办法……

3、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真有那么大的弊端吗?

裴先生认为,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不再定期按人口多少调整土地,将产生很大弊端。他认为,人口增长率在各个农户之间的不一致将导致NS AY 、NS = AY 和NS > AY 三种类型的农户出现。这时NS > AY的农户多投入的劳动力所增加的产量,抵偿不了NS AY的农户因减少劳动投入而减少的产量,所以全国粮食总产量下降。

我们已经论证过,过去地主的土地并不因为投入劳动较少而降低亩产量。现在,中国农村已经普遍使用了化肥、农药和优良品种,农机、电力、水利也已十分普及,这既导致亩均劳动投入量大大下降,也使粮食单产差不多达到最大状态,粮食亩产大致等于1949年的四、五倍。所以,尽管建设和居住用地大量侵蚀耕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但全国粮食总产量仍然比1950 年代多几倍。


由于先进技术的采用,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投入量已经大大减少,再增加劳动投入对总产量很难有多大影响,所以农村已经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裴先生自己也谈到,当土地生产率接近极限时,增加每一斤粮食需要付出很多劳动,劳动的边际效用大大降低,而闲暇的效用却大大升高。农民在闲暇(休息)和劳动报酬两个效用之间进行权衡取舍的结果是,当劳动的边际效用递减到“等于”闲暇的效用时,他将不再增加对劳动的投入,从而选择休息或进行时间消费。有人估计现在中国每天有一亿人参加打麻将,这里面至少4/5是农民。打麻将实际上是一种满足精神享受的消费活动,它符合人类通过消费获得享受的本性。在劳动的边际报酬很低时,打麻将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由于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所以那些NS AY的农户(即土地较多的农户)并不必然要减少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从而降低粮食亩产量,那些NS > AY的农户也不一定要靠增加劳动投入去增加那一点微不足道的产量。换句话说,农户人均土地的增加并不影响土地单产,人均土地的减少也不增加单产。所以,现实情况与裴先生按照马尔萨斯原理设想的情况很少吻合。根据笔者对农村的观察和估计(注意,这里只是观察和估计,信不信则完全由读者自己判断了),在中原地区的黄河流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每户农民至少可以经营现在两三倍的土地,粮食单产也不至于降低。《黄河边的中国》的作者曹锦清教授则认为,中国农村应当形成规模为五六十亩的家庭农场。只是他还没有找到过渡到这一经营规模的道路。如果这确实可以作为农业发展目标的话,那么这一规模大致等于现在农户占有土地的十倍。

裴先生说,“私有制的土地转让权从来不确保农民不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中国和许多国家的历史都反复证明了逆境和土地私有制的共同作用曾使无数勤劳苦干但却处于灾难中的小农不得不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了不劳动的地主。这曾导致过激烈的社会冲突和生产水平的降低。相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能够确保农民不失去土地。只要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集体土地,农户就不会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