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皇帝宗庙礼制考述——以南朝和北魏皇帝宗庙礼制为考察中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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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北朝皇帝宗庙礼制既对两汉、魏晋制度有所借鉴、沿袭,又依据现实需要而有所损益、变革。南朝皇帝庙制与两晋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以近帝庙为宗庙始祖庙,亲庙由在位皇帝六世祖以下六庙组成;也有相异之处:除梁外,南朝宋、齐、陈三代在立五庙、七庙时,皆将为开国皇帝已经故世的配偶所立之庙列入皇帝宗庙系统中。从刘宋时开始,宗庙殷祭礼在沿袭东晋每三十个月一殷祭制度基础上,同时兼采汉魏诸儒之说定制。受学术领域礼学宗郑影响,梁代一改两晋以来以宗庙禘、祫祭为一祭的传统,以禘、祫祭为两种祭礼,且禘祭小,祫祭大。北魏初期皇帝宗庙立庙、祭祀制度,既有汉族政权传统模式因素,又夹杂有大量的鲜卑民族习俗。孝文帝以后,比较彻底地完成了北魏汉化历程。皇帝宗庙礼制对两汉以来相关制度既有兼采沿袭,更不乏创新之举。
[关键词] 南北朝 皇帝宗庙 七庙 禘祫祭礼
南北朝时期,社会长期处于动荡混乱状态。然而,儒家经学,尤其是在强调、维护等级尊卑秩序,论证各政权的正统性和整合社会、协调人际关系方面卓有成效的礼学,普遍受到了各政权的重视。魏晋之际,《周礼》记载的吉、凶、军、宾、嘉五礼体系开始被应用于国家制礼实践中,至南北朝北齐、萧梁时期,五礼体系已经基本定型。[1] 皇帝宗庙礼制在沿袭两汉魏晋制度的同时,由于受政治、思想、学术、民族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多有损益、创新。近年来,中、外研究者对此问题虽多有探讨,但是对皇帝宗庙礼制的具体存在、演变形态,对其与社会历史诸因素之间相互关系等问题的阐释,还存在着若干有分歧的观点。本文试图在借鉴上述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皇帝宗庙庙数、祭祀(四时祭、禘祫祭)礼制的分析,对上述相关问题做一粗略的考察。
一
南朝虽然长期处于动荡状态,但文化和国家礼仪制度的建设却颇值得称道。从《隋书·经籍志》著录的经学类书籍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学著作的部种、卷数均远远超过同一时期其它经学著述,而这些著作中的大部分均出自南朝儒生之手。南朝历代礼学硕儒辈出,[2][ p79]在因循两晋五礼制度的基础上,宋、南齐、梁因时制宜,相继制定新五礼,至梁代形成比较成熟的五礼体系。南朝皇帝宗庙立庙、禘祫(殷)祭祀礼制在沿袭魏晋传统的同时,也时有创新之处,就是这一历史背景的具体体现。
南朝皇帝“亲庙”制度,基本沿袭两晋以在位皇帝六世祖以下六亲庙,而非汉魏高祖父以下四亲庙之制。“晋江左以后,乃至宋、齐,相承始受命之主,皆立六庙,虚太祖之位。”[3][p130]但是细稽史籍有关记载,刘宋、萧齐建国之初,皆立“七庙”。除六世亲庙外,还将开国皇帝已经去世的配偶庙列入“七庙”系统中,这可以说是对晋制以及以往传统礼制的一个重大变革。宋、齐、梁虽皆曾依据诸侯五庙礼制立庙,但其“五庙”与礼经记载并不完全相符:“五庙”中除高祖父以下四亲庙外,并没有所谓始受封、始受命的太祖庙,而是代之以当时开国皇帝已经去世的配偶之庙。刘裕为宋王时,在彭城立宋宗庙:“初祠高祖开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东安府君、皇考处士府君、武敬臧后,”[4][p449]即皇帝位后,“乃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国掾府君为七庙。” [4][p449] 依据《宋书·武帝本纪上》关于刘裕家族世系的记载,此处所谓的“七世”、“六世”其实分别是指刘裕六世祖、五世祖。刘宋建国之初所立“七庙”,实际上是由刘裕六世祖以下六庙与武敬后庙组成。这一现象在萧齐时依然存在,萧道成为齐王,“依旧立五庙。”[5][p130]包括萧道成高祖父淮阴府君以下四亲庙,以及早年去世的萧道成妻之庙,后“立七庙。广陵府君、太中府君、淮阴府君、即丘府君、太常府君、宣皇帝、昭皇后为七庙。”[5][p130]萧梁最初也曾仿照宋、齐制度,“于东城立四亲庙,并妃郗氏而为五庙。”[3][P131]不同的是,萧衍称帝后,将所立后庙排除于皇帝宗庙系统外,仅立六庙:“始自皇祖太中府君,皇祖淮阴府君,皇高祖济阴府君,皇曾祖中从事史府君,皇祖特进府君,并皇考,以为三昭三穆。凡六庙。追尊皇考为文皇帝,……庙号太祖。皇祖特进以上,皆不追尊。拟祖迁于上,而太祖之庙不毁,与六亲庙为七,”[3][P131]陈在宗庙立庙制度上兼采宋、齐制度与梁制:“追尊皇考为景皇帝,庙号太祖;”[6][p34]以开国皇帝之父庙为太祖庙;实行七庙之制:“太祖神主祔太庙,七庙始共用一太牢,”[7][p5169]此处“七庙”,似有可能包括陈霸先为先前已经去世的配偶所立之庙。综合上述,南朝皇帝宗庙立庙制度虽然大体上沿袭两晋制度:以近帝为宗庙始祖庙,亲庙上溯至时君六世祖。但也有变易之处:除梁朝外,宋、齐、陈皇帝“七庙”中,皆包括开国皇帝已经去世的配偶之庙。同样,南朝四代宗庙制度对前代制度也各有损益。宋、齐“七庙”之制基本相同:都以开国皇帝庙为宗庙高(太)祖庙,此前六世祖先庙随亲尽而依次迁毁;称帝后,原来列入五庙中的后庙继续存在于皇帝宗庙系统中,与在位皇帝六世祖以下六庙共同组成皇帝七庙。梁、陈立庙之制却有同有异。相同之处在于:梁、陈皆以开国皇帝之父庙作为皇帝宗庙太祖庙,其前历代祖先庙随亲尽而依次迁毁;不同之处在于,梁武帝对宋、齐庙制进行了变革,将以往列入皇帝“七庙”系统中之后妃庙排除在外,而陈七庙中可能包括后妃庙。南朝皇室为女性(皆为开国皇帝已经故世的配偶)立庙,而且,宋、齐、陈三朝皆将其纳入皇帝宗庙七庙系统中,这在中国礼制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现象。在男权强盛的中国古代社会,为女性(多为君主的母亲、配偶或女儿)立庙,并非南朝的首创。从考古发现来看,将女性作为崇拜、祭祀对象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至史前时期。[8]先秦以及魏晋时期,为女性立庙也屡屡见诸文献的记载。但是象南朝类似的举措却是前所未有,因此招致后世讥讽。[5][p131] 直到清代,学者对此问题的阐释才开始逐渐摆脱传统的男权主义倾向,注重从当时实际历史背景中挖掘这一奇异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刘氏之先既无有功者可奉为太祖,但有四亲而已,惟武帝有大功,当比周文武世室,而身又见存,遂以臧后充数。”[9]为力求符合诸侯五庙、天子七庙古礼;为沿循秦汉魏晋以来以近帝(如开国皇帝或其祖、父)为太祖庙的成例,不便以追溯的虚假显赫祖先为宗庙太祖庙;加上考虑到为自己立生庙又难免招致时人、或后世讥刺。又难以对两晋以来亲庙仅至六世祖宗庙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易而采取的从权举措。但此举毕竟违背古礼和秦汉以来的传统,故南朝梁时一度蠲除此制。
南朝历代四时祭与汉晋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一般都是在每年一、四、七、十、腊所谓五孟月举行时祭。[10][p340-341、377-378]但是南朝,尤其是刘宋、萧梁宗庙禘、祫祭(殷祭)制度,在沿袭东晋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祭祀制度的同时,却往往兼采汉魏制度而有所变动。
南朝刘宋除孝武帝一代外,其他几代皇帝宗庙殷祭礼制并不是很明晰。从孝建元年(454)范义、周景远等人之语来看,刘宋初期宗庙殷祭制度可能兼采汉晋制度行事。以禘、祫为同一祭礼,“凡禘祫大祭,则神主悉出庙堂,为昭穆以安坐,不复停室也。”[4][p349]在举行祭祀年月问题上,既大体沿袭汉晋以来于夏四月、冬十月举行殷祭的惯例;又遵循汉晋时期何休、郑玄、杜预诸儒所主张的三年丧毕后举行禘、祫祭之说;同时遵循东晋中、后期实行的三十个月一殷祭的制度。[11]但是与东晋制度相异之处在于,禘、祫祭举行年月并不是依据以往确立的时间顺次排列,而是遵循汉魏儒者主张的三年丧结束后重新更定举行宗庙殷祭礼年月。这或许是当时师古与变古、兼采古制以消弭情、礼冲突的具体反映。永初三年(422)五月,刘裕卒,在是遵循三年丧礼还是遵循西汉文帝以来确立的权制决定举行宗庙殷祭礼时间问题上存在争议。傅亮以为:“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4][p456]这表明,在涉及现实重大问题时,应依据现实的需要,采取合乎时宜,甚至是非常规的措施。但是在关乎纲常名教的基本问题上,则应遵循古礼行事。刘宋初期采用郑玄三年丧礼二十七月而毕的学说,文帝元嘉元年(424)八月三年丧毕后,遵循东汉、晋以来相沿多用四月、十月举行殷祭,以及东晋中、后期每三十个月一殷的惯例,于该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依次顺延,夏四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则应有427、432、437、442、447、452诸年,冬十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则应有424、429、434、439、444、449、454诸年。“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12][p922]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礼官奏议中才会有“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4][p455]之语。由于往年二月宋文帝因在皇储废立问题上被太子刘劭杀害,当时尚在三年丧期间,依照三十个月一殷祭间隔排列,原应于该年十月举行的殷祭礼废而不行。如果将此次殷祭礼拖宕至明年四月举行,则尚未举行禫祭,于礼不合。范义对此提出异议后,孝武帝命诸礼官对此问题进行讨论。苏玮生认为,明年四月举行殷祭礼合乎情理。徐宏、朱膺之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应等三年丧礼结束,举行禫祭后,在明年十月举行殷祭礼。周景远引用宋初成例,赞同徐、朱之意见,因而确定于孝建二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自孝武帝孝建元年起,刘宋举行殷祭礼的年份重新起端。夏四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应有458、463诸年,冬十月举行殷祭礼的年份则应有455、460诸年。孝武帝大明七年二月,礼官因故欲将原定于四月举行的殷祭礼推延至七月举行,周景远据《礼记》记载,认为夏、秋、冬三季都可以举行殷祭,并援引东晋成帝咸康六年七月举行殷祭的先例,认为七月举行殷祭礼与古礼并不冲突,其说被采纳并付诸实施。文帝、孝武帝两朝上述事例,虽然不能表明刘宋一代皇帝宗庙殷祭礼制始终如此,但是,至少在文帝、孝武帝时期,皇帝宗庙殷祭礼制是对古礼及以往制度,尤其是在兼采东汉、魏、东晋制度基础上进行综合的结果。南齐在以禘、祫祭为一祭,于夏四月、冬十月举行祭礼,因丧而改变举行殷祭时月问题上与刘宋制度相同。建元元年(479)曾经围绕殷祭举行时间问题展开过争论,博洽礼学的王俭依据《礼记》、《春秋》有关记载,借鉴汉、晋,尤其是刘宋宗庙殷祭制度,建议该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并以此作为确定皇帝宗庙举行殷祭礼时月的起端,自此以后,按照三十个月一殷祭的时间间隔,五年而再殷祭。如此,则下一次举行宗庙殷祭的时间应是建元四年四月。该年三月,高帝卒,四月应举行的殷祭礼被取消。武帝永明二年六月,三年丧礼结束,可能于该年十月举行宗庙殷祭礼。五年“夏四月庚午,车驾殷祠太庙。”[5][p53]由于十年四月武帝的弟弟萧嶷去世,原应于该年四月举行的宗庙殷祭礼可能因而暂停不行,迁延至该年十月举行:“冬十月,……车驾殷祠太庙。”[5][p60] 梁初尚沿袭两晋以来制度,不刻意对禘、祫祭进行区分,举行祭祀时,合祭历代祖先及在孟夏举行祫祭,孟秋或孟冬举行禘祭,功臣皆得以一同享受祭祀:“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谓之殷祭。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3][p131]虽然“三年一禘、五年一祫”制度与东汉以来实行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制度截然有异,但与“五年再殷祭”之礼基本相符。天监三年,何佟之提出,就祭祀规模而言,祫祭大,禘祭小:“禘于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祫于秋冬,万物皆成,其礼尤大。……近代禘祫,并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3][p131]从此,梁代皇帝宗庙只有举行祫祭时,功臣一并配祭,而举行禘祭时,功臣不与祭,从而改变了晋、宋以来以禘、祫祭为一祭的成例,对禘、祫祭受祭对象做出比较明晰的区别。同时,对禘、祫祭举行时间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使梁礼与以往礼仪制度相比,呈现出新颖、独特的特色。这或许也可以视为南朝后半期与前半期礼仪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一个具体、微观的例证。
祫祭大,禘祭小,是郑玄在宗庙祫、禘祭礼大小问题上的一个重要观点。但是,除了曹魏外,东汉、两晋南朝前半期,皆实行宗庙禘、祫祭为一祭制度,并不存在所谓的祫、禘祭礼大小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中,儒者多以禘、祫为一祭,而非二祭。西汉刘向、东汉何休、晋代袁准 [13][p1382]虽然认为禘、祫祭是两种祭礼,但是禘祭大于祫祭。南朝梁何佟之、崔灵恩 [14][p1152、1161]遵循郑玄之说立论,并对当时国家礼仪制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一事件本身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它表明,两晋时期因王肃学说的兴起而暂时消沉的郑玄学说,在某种程度上又开始对当时思想学术和国家典章制度产生深刻影响,这或许也是东晋南北朝时期学术研究领域“《礼》则同遵于郑氏”[15][p2709]学风的体现。梁为何将郑玄依据《礼纬》所阐述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改为“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这可能与当时对郑玄禘小祫大、三、五通数说的理解有误有关。一般说来,判断一种祭礼规模大小的有效标准,就是看这种祭礼前后举行时间间隔的长短。规模越大、越隆重的祭礼,前后间隔时间应越长,反之则短。从郑玄禘、祫祭礼学说可以看出,除了新王即位后举行的第一次禘、祫祭礼外,尽管其余禘、祫祭礼都是相距各自五年,但是祫——禘祭之间相隔二年(通计举行禘祭之年),而禘——祫祭之间相隔则为三年(通计举行祫祭之年)。梁代儒者极有可能以为三、五不相通数,故而改变以往禘、祫祭礼制度,实行三年一禘祭、五年一祫祭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