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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李其道:充分发挥农村水电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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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了422亿元。这不仅让全国的农民欢欣鼓舞,也让这位中国农村水电的研究专家李其道感到振奋和鼓舞。

李其道教授前段时间在北京参加水利部水电局组织的“十五”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文集的编辑工作。乘此之机,我们特邀请他作客本网,面对面地就农村水电、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农村水电体制改革和农村水电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等话题,进行了专访。

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李老从事农村水电工作及研究已经有几十年了,为什么您对农村水电情有独钟,您是怎样对农村水电定义定位的?

李其道:我1952年参加工作。1954年就从事农村水电,迄今已有52个年头了。一辈子搞的就是农村水电(解放初就叫农村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地方电力(水能资源丰富的省、区、市,其主体始终是小水电、中小水电或农村水电),怎么会对她没有感情呢?而应该说是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当然研究问题不能只从感情出发,而必须具有理性。

从理性上讲,什么叫农村水电,究竟怎样定义定位呢?

根据我的体会,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水电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新时期农村水电的定义定位应是:“农村水能是重要的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资源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同时按照我的理解,地方组织实施的异地开发的中小水电站,通过借网过路(或通过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供电,适应和满足电气化建设、代燃料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建设需求的,都为农村水电。换句话说,虽然当地水能资源贫乏,但采取以上形式,也可认为是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等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57年的实践表明,农村水电的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一句话,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首创!

胡耀邦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一通百通”的事业,是能够“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的事业。钱正英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地方性强、群众性强,政策性强的事业。人们普遍称说:小水电大政策大产业大事业。

事实表明,农村水电具有资源的长效性,市场的长效性,资产的长效性,促进与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的长效性。农村水电是媲美“三峡”并直接惠及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中国伟大工程,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信息网:感谢李老对农村水电上述明晰与充满感情的陈述;随着人们对能源与生态认识的不断深化,水能资源管理得到了国家及水利部门的重视,如何理解水能与水电的关系,以利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和水电建设的管理?请谈谈您的看法。

李其道:国家能源专家、水利部水电局局长程回洲同志日前着文明确提出:“水能推动河水流动,实现了水量的天然配置。”“水能是河流生命的动力,没有水能,河水就会停止流动,河流生命也就停止。”“水能同样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一部分水能变成水电以后,水能的原始配置就要变化,水量的原始配置也要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超过一定程度,生态环境就难以承受,河流健康生命就会被破坏,直至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水能和水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水能以水为载体,存在于河流中,是水位差和水流量的函数。水电是以电网为载体,存在于电力系统中,是电位差与电流量的函数。”并明确指出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在管理领域,水能与水电相混淆,水能没有作为一种独立能源进行管理,国务院历届“三定”方案,都没有水能,也没有将水能列入任何部门的职责范围中,水能管理长期缺位,影响了水能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利用,使得当前水能资源管理严重滞后于水电开发的需要,带来许多问题。” 我完全同意他的理论阐述和看法、意见。因为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上搞清楚以上问题,对于我们学习和贯彻《可再生能源法》,提高对水能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立水能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理直气壮地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认真履行水能资源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个人的认识是,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以及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的生态环境的可承载量。其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流作功的结果。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和管理范畴。根据《水法》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这是理所当然、题中之义的事情。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对于水能资源管理,由于认识上、工作上的种种原因,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一直缺位,缺位当然就谈不上到位;而有关综合部门,则将一次能源的水能与二次能源的水电相混淆,长期越位,既然越位当然也不可能真正到位。从而导致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也是导致近年来跑马圈河,滥占资源,过度开发,破坏生态,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反程序,无序开发的重要原因,最终使生态环境和河流健康生命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