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欧盟农产品税制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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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的农产品补贴及税负
(一)国外对农产品实施大规模补贴。
农业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基础产业。多年以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业生产倾注了大量的补贴,形成了农产品的规模效应,在世界贸易市场上占据了极大的优势。
1.就美国而言,美国国土面积为936.3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四,有耕地面积1.9亿公顷,人均耕地0.84公顷,粮田占全部耕地的3/4,粮食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为世界第一,粮食出口量占世界粮食出口总量的一半,库存量为30%,粮食生产与出口在美国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美国政府虽然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际上多年来对本国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给予了极大的干预和支持。自19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在补贴农业,补贴农业的理由如下:
(1)尽管农民的产品是人们所需要的,但许多农民相对贫困,因此他们应当通过公众帮助得到更高的价格和收入。
(2)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的基础机制,应当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予以扶植。
(3)农民会受到从事其他行业不会面临的危害:洪水、干旱、虫害,而他们又几乎得不到对这些灾害的保险。
(4)虽然农业是完全竞争性市场,但农民要从市场垄断力很强的农药、农机、汽油等行业购买投入品,这些行业能够控制其价格,但农民在销售其产品时,往往不得不听天由命,任市场摆布。
因此,补贴的支持者以为,农民应当得到政府资助,以抵消他们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
以1997年为例,美国对国内农业一般服务的WTO“绿箱计划”的投资就高达51.25亿美元(其中有基础建设、地主资助、土地休耕等),一项灾害救助工程的投入为15亿美元,而全年的农业综合支持近102亿美元,超过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
2.欧盟15国对其农产品实行共同的支持。他们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设置贸易壁垒。欧盟为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为:(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改善农业人员的生活水平;(3)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单一市场、共同优惠和共同财政的政策,使其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得到均衡发展。欧盟诸国关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补贴的金额数额巨大,以1996-1997销售年度为例,欧盟诸国用于国内农业支持的资助高达290亿欧元,另外还有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一般性服务的“绿箱”政策费用221亿欧元(其中有:建立农业培训中心;农业收入转型资助;搁置至少20%的土地休耕补助;土壤蚀化控制等)。总金额超过510亿欧元。就连早已完成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的美国也对欧盟的农业政策不断表示抗议。
(二)国外的农产品税负几近于零。
1.在欧盟国家,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但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农产品采取了优惠政策。
一是免税,主要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而且,农民把产品出售给企业主可获得营业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比利时规定:由农业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支付这一补偿金,销售木材者可获得2%的补偿,其他农产品可获得6%的补偿。补偿金额允许从支付者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法国采取退税办法,也就是说,对农民的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3.4%.
二是实行特别税率,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它们的共同做法是:把农民纳入征税范围,但简化征收且通过特别税率使农民没有税收负担。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就其营业额以降低后的特定税率计征;允许抵扣的投入物税也以相同办法计算,也就是对农林业的纳税人的投入品已纳税额的抵扣不是按照增值税的正常规则进行,而按一个固定税率乘以该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德国目前农林产品销项税率(产出物税税率)林业为5%、农业为11%;可抵扣的投入物税率(按销项金额计算)林业5%、农业8%.结果,林业企业不负担增值税。农业企业也无需将产出物税超过投入物税的差额缴纳税务机关,而作为一种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
由于采取了上述优惠政策,欧盟农民其实就不负担增值税。
2.美国的农业赋税也是被纳入其他税种中一起征收的,但对农业的优惠美国表现得更为突出。
(1)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农民应纳税收入基数。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即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及其他投入品的办法,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
(2)资本开支扣除。“资本开支”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通常这种开支不能在支付的当年全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
(3)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对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有60%的税额减免。
(4)在遗产税方面,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有两种做法。一是按农业用途的收益计算农地价值。一般可使按实际农业用途做出的农地价值比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降低30%至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二是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按规定,遗产税应在财产拥有人死亡后9个月缴纳完毕。农民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者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允许在10年内分期缴纳。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欧美发达国家采取了诸多优惠政策,使农民的税负几乎接近于零。长期的大规模的农产品轻税政策有利地促进了欧美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外农产品生产流通及进出口环节税负较轻。
(1)在流通环节,西欧国家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一般是按增值税征收,但许多国家采取特别优惠税率,农产品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意大利实际农产品税率分别为:7%、6.5%、6%、5%、4%、2%.
(2)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10多个国家中,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允许将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额一次扣除。从理论依据看,增值税税基是商品销售收入扣除产品中已物耗部分后的增值额,相当于纳税单位活劳动新创造的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由于国外农产品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到彻底扣除,比国内同类产品成本低、竞争力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胡金木强调指出:“由于WTO许多成员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中外增值税在实际税负上相差6个百分点”。
(3)农产品进口环节。九五期间,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就增值税而言,海关代征的农产品(仅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增值税率为13%,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抵扣率为13%,税负差为零;而“九五”期间国内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额只能抵扣10%,税负差为3%.这样,“九五”期间国内农产品在税制上直接就比国外农产品高出3%的税负。这将使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处于不利地位。虽然从2002年元月1日起,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13%,但加入WTO后,由于关税的保护作用削弱,这个问题将更为突出。
(4)农产品出口环节。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使用范围宽窄,均对出口货物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并全额退还其进项税额。
WTO规则允许在增值税制下,抵免以前各阶段支付的税收,但不允许抵扣诸如以前各阶段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是一种转价税,是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征收率不一致,通过出口退税、进口征税,消除一国市场中商品的税收差别,从而矫正各国增值税的不同对商品生产产地的扭曲。
二、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及税负
(一)我国的农产品补贴为负值。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奉行的是以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一直不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国家基建投资中的比重,在“六五”时期仅为5.6%,到“八五”时期降为3%,而用于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仅为农业总产值的0.2%.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发展的各类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占GDP总量的1%,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按照WTO《农产品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实行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贴,农业资源闲置补贴等。禁止采取价格补贴政策来加强国内的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农产品协议基期(即1986-1988年),美国在执行这项国内支持政策时用了241亿美元,日本为151亿美元,而中国仅有76亿美元。而且中国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慢于生产成本的上涨,从总体上看,按基期计算,我国支持水平总量仍然处于负值。即国家不仅没有给农产品价格上的支持,而且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拿走一块应当属于农民的利益。国家在制定粮食价格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城市的稳定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对农产品实行低价格收购政策。这样,当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努力以各种方式给本国农民提供补贴时,中国为了迅速改变综合国力贫弱的局面,却利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拿走了本来属于农民一大块利益,因此,中国的财政收入与7%以上的GDP增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产品的低价格征收和对农民补贴数额的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