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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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发展中国家,其多数经济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 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自然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金额允许在规定时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加速折旧。(1)对加班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韩国规定每天使用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折旧加提20%的折旧。(2 )对新机器设备、新房屋实行第一年加速折旧。新加坡规定新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比例为10%。(3)对特定项目或行业实行加速折旧。 日本对特定项目准许按折旧的一定比例加提折旧,加提折旧最高比例55%;韩国规定对出口创汇企业的机器允许按标准折旧增提30%的加速折旧。
5.亏损结转。规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的,如日本、加拿大允许向前结转1年,美国向前结转3年;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有3~4年(韩国)、4年(秘鲁)、5年(泰国、智利、日本、加拿大)、6 年(菲律宾)、7年(美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印尼规定对新办企业头6年发生的亏损允许无限期结转。
(二)导向鲜明的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出口。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 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
2.鼓励发展农业。智利规定农业灌溉投资和下水道工程建设维修成本,给予75%的补贴,冲减收入期限8年, 作为延期所得按税基一定比例计算征税。
3.鼓励能源和矿产开发。(1)在能源开发方面, 日本对能源投资的机器设备(包括电子仪器机械、高科技机械、科研机械)使用1 年以上,抵免财产成本的7%或抵免应纳法人税的20%,以两者孰低为准。(2)在采矿业方面,韩国规定中小型采矿公司,改换经营品种, 可自转换之日起4年免征所得税。
4.鼓励国外投资。日本对企业国外所得,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特别扣除;台湾地区对岛外投资允许提留损失准备金,经核准可在其投资20%的范围内提留;韩国规定国外建筑企业允许按此类企业收入的2%进行扣除,其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国外建筑业的设备,可按正常折旧的30%实行加速折旧。
(三)针对性强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多层次、普遍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如越南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 )对外资普遍实行低于内资企业的税率。内资企业税率30%~50%,外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以下税率:外资一般项目为21%~25%;符合越南发展计划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5%~20%;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产业10%~14%;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农村微利行业、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项目为10%;出口加工区服务性项目为15%。(2)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外资一般项目的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在特定地区的特定项目4年免税,4年减税;出口加工生产性项目4年免税,服务性项目2年免税。(3)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并区别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比例在70%或投资1000万~10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5%纳税;投资比例在50%~70%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的7%纳税;不符合以上条件者,按汇出利润的10%纳税。(4)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间3年以上者,其有关的再投资利润所缴所得税款予以返还。
2.对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韩国规定凡经财政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自登记之日起10年内连续5 年免税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对外资企业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国家采用此种优惠方式,选择的条件各国有所不同。(1 )限定投资比重和投资金额:俄罗斯对新办生产企业,外资比重达30%,投资达20万美元,免征利润税2年,减半3年。(2 )区别不同行业规定免税期限:印尼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国家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3)限定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给予50%的投资抵扣。
4.对外资规定享受与内资同等优惠政策。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及少数发展中国家。如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分内外资实行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对外资没有另立公司所得税优惠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不分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均按税法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优惠政策
实行经济特区(或称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优惠形式以减免税形式为主,但减免办法、期限、幅度则有所差别。
1.减免办法:一种是凡在特区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如韩国;另一种是符合限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如马来西亚规定按企业投资规模和引进技术情况,分别给予2~8年减免税;新加坡规定必须符合该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5~15年减免税; 泰国规定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先进程度和投资期限决定3~8年免税和5年以内减税。
2.对减免税期的计算,韩国规定由企业在投产后的10年内,自行选择5年免税;越南规定从企业盈利之日起计算免税。
3.优惠的形式除上述减免税外,还有加速折旧、投资利润和股息允许免税汇往国外(马来西亚),企业研究发展费用可税前加倍列支(新加坡、泰国),对加工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允许20%的投资扣除,出口企业可按该年出口增长额的5%给予扣除(泰国), 使用比一般地区低的税率(越南)。
(五)鼓励高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1.对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定期免税。台湾地区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自开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菲律宾规定凡是在菲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和没有使用过的生产工艺,属于开拓性的产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马来西亚规定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5年免征所得税,特殊企业可延至10年。
2.实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韩国区别进口设备和自产设备分别允许抵扣5%和10%;台湾地区允许抵扣5%,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抵扣可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