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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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我国税务征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国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提出推进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几项措施。
关键词:税务;信用体系
近年来,信用缺失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纳税人偷税、骗税、拖欠税款、甚至公然抗税等问题严重;税务机关随意执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用的有序性。第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效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使税收征管建立在一种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信用还意味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忠诚,从而大幅降低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
(二)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制的重要途径。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可使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的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税人与纳税人既是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纳税人之所以愿意纳税,更重要的是希望所纳税款能被充分利用和合理安排,以期政府能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要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就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由传统的监控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创建“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服务税务机关,通过自身诚信服务带动社会的诚信建设,推动税收征管体系的变革。
二、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税收信用制度做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现在尚无相关立法约束。诚信仍是道德规范的一部分,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自律行为,尚未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这造成对守信者的保护不够,对失信者的惩处不力,使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极大影响,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收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信心。二是立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不够。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在立法的时候,还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税收诚信方面的规定欠缺,更多地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权利,立法出发点就是假定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
(二)税务机关存在税收诚信问题。税务机关和政府的诚信问题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税务机关自身的诚信问题是在执法过程产生的,主要表现为:在征税方面,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绕圈子、设障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甚至以税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70%以上的纳税人关心的不是税务负担,更关心的是税负不公,造成纳税人心理失衡。在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服务意识淡薄,管理部门条块分割严重,随意要求纳税人提供所谓的“涉税资料”,朝令夕改,重复报送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纳税人带来很大麻烦,纳税人经常是敢怒不敢言。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缺乏通盘规划。目前,对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没有通盘考虑,造成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跨部门信息采集方面困难重重。各部门因无法律依据,顾忌重重,都想要其他部门的数据,而不愿提供本部门的数据,征信数据不完整,信用报告本身就没有信用可言。更多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都是夸夸其谈,停留在纸面上,可操作性差。由于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意见尚未出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协调。目前在地方呈现“一哄而上”、“表象繁荣”的局面,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品牌”。有些已先行一步的城市,在没有对其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进行缜密、科学的论证时,便不断进行放大和推广。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不讲科学、没有标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将会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埋下极大的隐患。
三、发达国家税收信用体系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拥有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新途径,直接弥补政府决策的不足。下面以美国为例介绍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信用体系。
(一)将税收信用提升到国家的高度。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到80年代,目前已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15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国情咨文报告中,把“税收信用”作为扶持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小布什的经济政策也紧紧围绕减税展开,他的减税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税信用永久化。
(二)注重税收信用意识的培养。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后,美国政府每年会给纳税人寄一份表格,将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累计起来,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可分别每个月领取700美元。而在美国一些州,只要个税申报的信息显示纳税人已持续缴税一年以上,孩子读书、上图书馆、走高速路、进公园等都将免费。在美国偷逃税的风险很高,一旦被发现就可能被冻结所有资产,从银行取不出存款,也刷不了信用卡,甚至还可能遭遇牢狱之灾。即使事后补交,个人信誉也将严重受损。而有信用污点的人,在银行贷款、换工作等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偷税漏税行为一旦被查实,则被罚得倾家荡产,而且,此后税务人员会连续10年到20年,年年上门盘查。